为废止“来穗三日要登记”点赞
(2017-11-17 17:57:46)
这份《通告》是广州市政府2014年11月21日以“穗府36号文”发布的,其核心条文是:来穗人员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所在街道(镇)或者社区(村)来穗人员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房东、有集体宿舍的单位也有义务履行报备义务,地产中介需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其上位法依据是《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条例》要求: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当时的广州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称,“穗府36号文”曾报到市法制办审查,属于“紧急情况”,所以没有征求公众意见,但是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问题随时可以修改完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政府人士称,“穗府36号文”就是想通过群防群治,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管理。
《通告》发布后引发很大争议,最主要的是指其法理依据不足,政府没有任何理由强制性要求外来人员登记,这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再就是不具有可操作性,那么多来穗人员,目的不一,性质各异,如何确保他们都去登记?兼且涉及多部门,职能交叉,权责不明,难以执行。事实上类似的规定早已有之,但一直难以落地。
2015年10月,国务院通过了《居住证暂行条例》,并于201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按照该条例,外来人员在居住城市所享受的公共服务如交通(老人免费公交卡)、社会保障、积分入户、子女入学等,全部与居住证挂钩;居住证需在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半年后才能获得。这样一来,外来人员越早进行居住登记,就能越早获得居住证;越早获得居住证,就能越早享受到公共配套服务。
这个政策意味深长,从以往的强制性管制悄然转型为“诱导型”,与其说更人性,还不如说公民的权利得到更多的尊重。事实上“穗府36号文”发布时就有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指出应该“寓管理于服务”,通过更多、更完善的公共服务供给来吸引来穗人员主动登记,而不是一味地强制性要求。
这次广州废止这个规定,固然有今年9月正式实施的、“更人性化”的新版《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但我更愿意看做是文明的进步,一方面公民的权利意识日炽,另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也在主动地调适,或许我们这个社会正是在这样的磨合砥砺中缓慢进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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