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广东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实施。2014年2月,中央巡视组在向广东反馈巡视情况时指出“一些领导干部与私营企业主勾肩搭背、搞权钱交易”等问题突出,要求广东认真研究、加以整改。省委、省政府对中央巡视组指出的问题高度重视,要求省纪委省监察厅抓紧研究解决官商勾肩搭背、搞权钱交易等问题,推动构建良好政商关系。省纪委省监察厅经过一年多调查研究、反复征求意见和数易其稿,组织起草了该《意见》。《意见》共六章三十条,重点着眼规范机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的交往,关键词是两个:亲、清,正如《意见》第三条所说:“本意见所称新型政商关系就是‘亲’和‘清’。对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而言,‘亲’就是坦荡真诚同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接触交往,特别是在非公有制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的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多关注、多交心、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真心实意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清’就是同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的关系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
虽然《意见》以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为题,但着眼点实际上在规范机关单位(指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行为,不管是“优化政务服务”、“规范政商交往行为”,重点都在于此。很全面,也很细致,比如不得“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红包、礼金、礼品、消费卡、奖品、奖金等财物”,不得“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等。相信经过一年多调查研究、反复征求意见、数易其稿出台的这份《意见》,将能考虑到的情况都考虑到了,没有考虑到的也以“其他违反党纪、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概之,对于指导实践会起到良好的作用。
其实说一千道一万,应该以法治思维来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套用《意见》的关键词,首先不可不“亲”:任何机关单位的任何人,不管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工作人员,都必须要为社会公众——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提供服务,这既是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的要求,也是现代政府的合法性要求。现代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公众的权利让渡,目的就是委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否则公众干吗要将一部分权利让渡给你并且还要听从于你呢?这是一种完全不同于中国传统的政治理念,也是中国社会转型发展的方向。因此,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是所有机关单位的应尽之责,否则就是渎职而触犯相关刑律。
其次,不可不“清”。法律的最高目的是保护公民的权利,任何形式的官商勾结、行贿受贿,必定会造成对他人权利的侵犯,比如招投标,收了你的钱,必定以让你中标相回报,这就侵犯了其他人的平等权利;建筑施工,包工头收了钱,必定以偷工减料来挽回成本损失,从而大大影响建筑质量,诸如此类。因为腐败完全不创造任何价值,腐败中发生的任何收益——不管大小——都必定要找寻相应的补偿,就像一个坑一样,一定要找到其他途径回填,如此一来,腐败的成本就会有形无形地转嫁到其他人头上,对他人的权利造成这样那样的侵犯。而腐败对世道人心、人文生态的戕害更是历久弥深。所以,可以肯定地说,任何一种不“清”的政商关系,一定有腐败,一定会侵犯他人的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
《意见》第五章“强化监督执行”,其中之一是“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对于涉及官商勾结、为官不为等问题线索的实名举报应当优先办理、100%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我认为这一条至关重要,政商关系如何,当事人是最有发言权的,必须建立完善的体制机制,确保他们的意见能够得到表达和尊重。其实这同样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关于举报的权利、举报后如何受理、举报后如何确保不受到打击报复等等,都有详细的规定,只需好好执行、落实就可以了。尤其需要防止举报后的打击报复,这可以说是我们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痼疾,短时间甚难消除,必须要做好相应的防范。否则如果担心打击报复而不敢举报,就会使很多措施规定流于空谈。
《人民之声》2016年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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