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应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
(2016-01-12 16:18:55)
当然也不会真的是自己评估自己,《办法》规定评估机关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咨询机构等等这些所谓的受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决策后评估。我们都知道现在很多高校和科研院所都成立了类似政府绩效评价研究中心这样的机构,作为第三方承接了政府的很多这类课题,他们有理论、有方法,尤其是借用现在热门的大数据支撑,在相当程度上能确保评估的科学性。但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毕竟还在,作为受委托方,让他们对委托方实话实说甚至“声色俱厉”,的确不太符合现有的国情。
我认为不管从哪一方面来说,对政府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估最有发言权的是公众——任何决策的实施对象都是公众,实施效果如何公众最有发言权。当然《评估办法》也考虑到了公众的参与,根据《办法》,决策实施效果是否符合制定目标、决策实施的成本与效益分析、决策实施在特定对象中的评价这三项是评价的主要内容——最后一项应该就是公众的参与了,具体的评估方案里面相信一定会有公众评价的内容,比如问卷调查、访谈之类。但我还是认为这样的公众参与缺乏广泛性和普遍性,难以避免误导甚至某些人为的因素。
最好的办法是人大介入。根据现行的制度设计,对政府重大决策进行实施后评估本来就是人大的职责,人大代表公众对政府行政决策实施后的效果进行综合评估进而决定决策的各种后续事项。但由于一些客观因素,人大的这一职责并没有很好地履行,至少跟制度设计的初衷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可以考虑将两者结合起来,政府组织完成的评估报告也交由人大进行审议研究,作为人大对政府行政决策实施后效果进行综合评估的重要考量,毕竟对政府行政决策具有最终话事权的还是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人大。
事实上这样的工作人大已经在做了,现在人大对于部门预算和决算都会提前介入进行预审议。记得去年年底我所在的联组就提前审议了市科信局和建委的决算,审议的时候同时收到了一份由某科研机构完成的有关广州重大科技扶持项目的绩效评估报告,里面对财政扶持的科技项目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今后改进的方向等等都有很详细的分析,给代表的审议提出了很好的指引和参考,极大地保证了代表审议的质量。我认为人大还可以更主动一点,指定政府有关部门就一些公众关注度高、涉及面广、影响大的公共政策进行实施后评估,然后交由人大审议。
除了这种方式,人大还可以专题调研、专题询问的方式进行公共政策实施后评估。最近这些年人大的专题询问开展了很多,效果也相当不错,有力地推动了一些工作的开展。专题询问、专题调研也可以引入到公共政策实施后评估当中来,除了政府相关部门,还可以吸纳一些利益相关方参与,包括市民、社会组织、研究机构,等等,以便对于公共政策实施后的效果、不足、改进方向有更清晰的掌握。
总之,公共政策的实施对象是公众,对于公共政策实施后的效果公众最有发言权。而人大作为体制性的民意机构,表达公众的心声、落实公众的意愿,是其当然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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