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6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省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办法》规定:“省人大代表对通过参加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联系人民群众发现的问题,以及对代表所提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有意见,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提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要求。”
代表约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其实并不新鲜,《代表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那么两者有什么不同呢?仔细研究,就可以发现广东省人大的《暂行办法》赋予了代表更大的主动性。《代表法》中的约见,是指在常委会统一安排的视察中的约见,而《暂行办法》则没有这个限制,除了集中视察,其他“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联系人民群众”中发现的问题都可以约见。
毫无疑问这赋予了代表更大的主动性,促使代表更加积极主动地履职:积极关注社会公共事务,了解民意民情,在需要的时候依法依规约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表达意见。事实上有的代表已经开始了这样的约见,2014年9月22日下午,省人大代表约见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联负责人,就郑永钊代表提出的有关土地利用的建议面对面座谈交流。而深圳几位人大代表的约见更体现了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郑学定、肖幼美、杨勤等十位深圳市人大代表在经过大半个月的实地调研和抽样检测后,于2014年11月18日约见了食品安全局、公安局、城管办、财政局等政府相关部门领导,拷问行政管理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的缺位,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反响。虽然代表们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回应并不十分满意,但客观地说效果还是有的:约见一个星期后的11月26日,深圳市食药局就联合市农检中心前往超市进行食品抽检。2014年11月19日,我和田子军、叶雪文等几位广州市代表也约见了广州市建设、规划、财政及天河区建设等部门的负责人,就广州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一次询问案的办理情况跟他们进行了深入的沟通。
我认为站在代表的角度,既然省人大出台了这么一个《暂行办法》,赋予了代表这么大的主动性,代表就应该充分利用,更加积极主动地履职,否则《暂行办法》就没什么意义了。当然由于代表的兼职性质,要代表全身心地投入到代表工作也不现实,最好是结合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约见,对建议的办理进行追踪、督办,一方面使建议落到实处,另一方面或许也可以稍稍改变一下一直以来为人诟病的对代表建议“重答复轻办理”的局面。
而从政府这一面来说毫无疑问应该高度重视代表的约见。说实话根据多年的代表经验,我感觉一些政府部门对人大工作的重视程度还相当不够,敷衍塞责的多,真正落实的少。郑学定代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我们在约见申请上写明要约见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负责人,但各部门都分别指派了处级干部前来与人大代表进行会谈。”根据我的经验,有时候甚至连处级干部都不是,随便派个科员来应付了事。出现这样的情况,我认为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宪法》所赋予人大的地位没有充分落实。
总之,省人大颁布的《暂行办法》是个很好的制度设计,对代表更加积极主动地履职提供了法律保障。惟愿取得良好的实践效果,开创人大工作的新局面。
《人民之声》2015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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