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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表决的效果还要看实践

(2014-11-27 09: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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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

 

      在前天召开的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审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法规案中个别重要条款单独表决的决定(草案)》,如获通过,广东人大将是全国第一个为有争议的条款或重要条款的单独表决立法的地方人大。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广东省人大的这个决定可以看作是对四中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

      的确正如省人大有关领导所说,在法规草案形成和各方面参与过程中,关注点往往集中在若干关键问题上,分歧也往往围绕这些问题产生。我参与审议的一些法规,印象最深的比如《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是由政府在将地卖给开发商之前先进行文物勘探,还是卖给开发商之后由开发商进行文物勘探,就产生了一些分歧。再比如《广州市图书馆条例》,对街镇的图书馆(室)的面积、馆藏图书数量要不要作出统一的规定,也有不同意见。

      从逻辑上来说,所谓重要条款属于法规草案整体中的部分,如果否定了部分,当然就要否定整体。现在的做法是先将部分拿出来表决,取得一致以后再交付常委会对法规草案进行整体表决,具体做法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法制工委书面提出对法规草案中个别重要条款进行单独表决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委会全体会议对该条款进行单独表决,重要条款单独表决通过后,常委会全体会议再对法规草案进行表决。简单点说就是将法规草案中分歧大的部分先拿出来进行表决,通过后再对法规草案进行表决。

      这样做的最大好处就是将分歧大的部分,也就是所谓重要条款单独拿出来“示众”,避免这些部分夹杂在法规草案中稀里糊涂地“闯关”通过造成不良后果;同时人大也给自己留了一个很大的回旋余地,确保了立法的科学严谨。我认为这是现阶段符合国情的相当合理的做法。

      尤其是,正如省人大有关领导所说,这样做“有利于解决(四中全会特别提到的)立法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等问题”,我想这恐怕是最重要的考量吧。一直以来立法中都大量存在部门立法的现象,即所谓“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现在我先将这部分单独拿出来“示众”表决,通过了再对法规进行表决,通不过要么删除,要么打回头,看你还能怎么办?

      初衷不可谓不美好,但实际效果如何,我认为还是需要实践来检验:有了这条规定以后,类似“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立法痼疾还会不会出现?这是需要进一步观察的。所以我很希望这个规定实施一段时间以后要做个绩效评估。

归根结底,人大代表的是公众的意愿,一切都应当以民意为依归和考量,否则“人大代表”之名就无从谈起了。从这个角度来说,只有真正反映、表达、落实公众的意愿,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以往立法工作中的种种痼疾。                         



                                                      2014年11月26日《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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