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转型时期的官民良性互动
(2014-11-03 09:43:18)
广州制定这份《工作细则》的依据,有一份是民政部颁布的《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我查阅了一下,发现广州的这份《工作细则》里面引起最大争议的那几条,基本上来源于民政部的《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民间组织:(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三)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只不过《工作细则》将“民间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一律改成了“社会组织”。之所以有这样的改动,很大可能是民政部颁布《暂行办法》的2000年“社会组织”这个概念还没有广泛使用,但广州这一改却相当扎人眼球,好像社会组织成了个不好的东西,政府要对其进行严加防范、管控,与前几年倡行的鼓励社会组织发展的精神相悖,更与现代社会的组织原则、人文生态扞格不入。
但不管怎么说,广州市民政局的姿态和表态都让人欣慰。中国正在转型,其中一个重要表征就是现代民间社会之形成、发展,这是谁也阻挡不了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理应审时度势、顺应潮流,摈弃过去那种“独制于天下而无所制”的皇权思路,代之以人人平等、崇尚契约的现代法治思维,与民间社会进行良性互动。惟其如此,不惟有益于中国社会之转型,于政府与社会亦可相得益彰、彼此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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