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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转型时期的官民良性互动

(2014-11-03 09:43:18)


      1016广州市民政局在其官网挂出了《广州市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引发各方质疑,不少民间组织担忧执法部门会选择性执法从而危及自身。前天来自公益、学术界和法律界的20多名代表人士聚集中山大学马丁堂专门就此召开研讨会。

      我也参加了研讨会,说实话看到《征求意见稿》,里面的专政、管制思维——而不是法治思维——再明显不过。从大的方面来讲,《宪法》都已经规定了“结社自由”,结果到了你这里,仅仅是在“开展社会组织筹备活动”、没有登记但“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就已经属于“擅自”、“非法”而要“取缔”了,这还不叫人脊梁发寒、冷气直冒,哪有半点“免于恐惧的自由”!

      但与会的广州民政局一位副处长态度十分诚恳——说实话能够派人与会跟“社会”进行沟通对话,我认为广州民政局就已经值得点赞了。副处长表示民政局会充分考虑社会各方的意见,并透露拟删去“擅自开展社会组织筹备活动”这一项模糊表述,同时还将补充关于社会组织的申诉、救济等细化内容。

广州制定这份《工作细则》的依据,有一份是民政部颁布的《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我查阅了一下,发现广州的这份《工作细则》里面引起最大争议的那几条,基本上来源于民政部的《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民间组织:()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只不过《工作细则》将“民间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一律改成了“社会组织”。之所以有这样的改动,很大可能是民政部颁布《暂行办法》的2000年“社会组织”这个概念还没有广泛使用,但广州这一改却相当扎人眼球,好像社会组织成了个不好的东西,政府要对其进行严加防范、管控,与前几年倡行的鼓励社会组织发展的精神相悖,更与现代社会的组织原则、人文生态扞格不入。

但不管怎么说,广州市民政局的姿态和表态都让人欣慰。中国正在转型,其中一个重要表征就是现代民间社会之形成、发展,这是谁也阻挡不了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理应审时度势、顺应潮流,摈弃过去那种“独制于天下而无所制”的皇权思路,代之以人人平等、崇尚契约的现代法治思维,与民间社会进行良性互动。惟其如此,不惟有益于中国社会之转型,于政府与社会亦可相得益彰、彼此成就。

 

 

                                                             2014年11月1日《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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