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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业委会,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行政主导?

(2014-04-04 15:58:42)

  

      前天,酝酿数年的《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并将在51正式实施。其中有一条特别扎眼,那就是第二十六条规定“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筹备组成员中提名,经过半数筹备组成员同意后产生”,有媒体甚至直接用了“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由政府提名”这样的标题。有资深的业委会行专直言“随意性更大,行政主导提名寻租空间更大”,甚至因此认为这个《办法》的出台,“第一赢家是政府,因为获得政绩荣誉,而业主是彻底输家”,对《办法》持保留态度。

      其实行政主导的岂止是筹备组组长的提名,《办法》共100条细则,行政主导无处不在,比如第二十条成立业主大会必须要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联名提出书面要求;第二十一条“筹备组由业主代表5人至13人的单数、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代表1人以及建设单位代表1人组成”;第二十六条“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由成员中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召集、主持首次会议推选筹备组组长,集体学习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规则”,等等。甚至不夸张地说,这个《办法》本身就是行政主导的产物和体现:我要成立业主委员会,关你政府什么事?

      从道理上来说,成立业委会完全是业主自己的事,不管是筹备组还是业主大会,不管是议事规则的制定还是业委会的选举产生、罢免等等事项,都是业主的事,都由业主自我协商、自我组织完成,跟政府半点关系也没有。

      但这也真的只能从道理上说说而已,之所以如此,就在于梁漱溟先生反复说的我们中国人的“社会性”太不发达、我们完全不会过“集团生活”——没有政府的行政主导,我们能够很好地自我协商、自我组织吗?怕是很难,从前是一盘散沙,现在的情况也没好到哪里去,否则我们早就通过社会的自组织建立起优良的社会秩序了。

      所以,讨论的重点就从要不要政府的行政主导转移到了政府应该如何主导上来了。类似那位业委会老行专说的“行政主导提名寻租空间更大”的情形是决不允许的,那不是主导,而是宰制、虐待,是犯罪,等待他的也一定是法律的严惩。但愿这种情况不要出现,如果出现业主们也一定不要忍气吞声,法律也一定要声张正义!

      更多的恐怕是另外的情形,那就是政府公权力对业委会不许越雷池半步的监管、控制。从本质上来说,业委会也属于一种社会组织,不知是出于什么心理,我们的政府对社会组织总是不放心,总要千方百计提防,生怕它壮大、不听话、失控。我参加过一次广州的有关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讨论,这是最大的感受,很多社会组织也对此多有抱怨。这次《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让人再次看到了政府对社会组织高度戒备、警觉的那双眼睛。

      没错,我们的“社会性”不够发达、不会过“集团生活”,因此需要有人来主导,教会我们怎么过一种“集团生活”。但这种主导必须是善意的、真正为社会和社会成员的权益着想的,是公平、正义取向的,而不是防范的、为了自己的权力和地位出发的。否则,这样的行政主导不仅无法培育我们的“社会性”,反而只会导致更多的分裂、对抗,正如一位网友所说,一盘散沙固然好管,但如果成为沙尘暴就谁也奈何不了。

 

 

                                    2014年4月4日《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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