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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人大在国家级新区建设中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

(2013-08-15 09:59:27)

 

      今年五月,《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草案》规定,广州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适应南沙新区发展的,市政府可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适用范围进行修改;本市制定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适应南沙新区发展的,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可以提请市政府就其在南沙新区的适用作出决定;除需要全市统筹的审批事项之外,本市市级审批权限应当下放给南沙新区,对于不利于南沙新区发展的市级审批事项,可提请市人民政府停止执行。

      可以说,作为广州的一个行政区,南沙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自主权:不仅南沙没有享有过,广州别的区也从来没有享有过。当然,这一切都跟南沙刚刚成为国家级新区直接相关。既然是国家级新区,加上又被赋予了很多使命、承担了很多任务,因此享有相应的自主权是应该的、必要的、合理的。

      现在的问题是:南沙应该如何行使这样的权限?

      我注意到《草案》提出南沙新区应当建立南沙新区重大事项决策咨询机制、设立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遵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意见。此外,针对南沙新区涉港澳合作重大事项的决策,《草案》还鼓励港澳地区的专家和社会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这些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因为近两年广州市政府做了很多这方面重视民意、征集民意的工作,有的还产生了一定的成效。比如先前成立的同德围公众征询监督委员会,还有最新的广州重大城建项目公众咨询委员会等等。但是就像一些人经常说的那样,这些始终都只是政府层面的工作,这些委员会都只属于政府内设的决策咨询机构,而政府层面的这种对民意的重视、征集并不能替代人大这个体制性的民意机构的作用。如果人大没有进入公共政策的决策程序、没有在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发挥审议、表决的决定性作用,那么政府再怎么重视民意、征集民意,民意的表达和落实首先在程序上是不完善的,在实践中也一定是有欠缺的,甚至可以说是不牢靠的。这样的例子可以说不胜枚举。

      好在这次《草案》在相当程度上凸显了人大的作用,特别规定南沙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就推进南沙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作出相关决议、决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这就赋予了南沙区人大很大的决定权。但我觉得相对于人大的职责和定位,这样的表述并不清楚明白。没错,人大固然可以提出建议、议案并赋予其法律地位,但人大更重要的职责却是对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进行审议、表决,这才是人大作为体制性民意机构的职责和定位,也才是其区别于政府并与之各居其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并相辅相成之处,否则的话,如果政府、人大都作出决议决定,不仅两者的分工不明,而且在实际中还会乱套。

      总之,南沙获得了很大的自主权,但我们必须要明确,这样的权限属于南沙全体公众,而公众行使权限的重要途径就是通过自己选举出来的民意机构——人大,惟其如此,南沙方成其为南沙,南沙作为国家级新区的地位和作用才能显现出来。

                                           

                                 《人民之声》杂志2013年第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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