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研究生科研奖励暂行办法
(2012-03-27 18:5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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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我的教师梦 |
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大学研究生科研奖励暂行办法》
的
儋州校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
主题词:研究生
海南大学研究生科研奖励暂行办法
为充分调动广大研究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多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学术论文奖
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以第一作者身份、海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在SCI、EI、ISTP、SSCI、A&HCI检索源刊物及国内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按如下标准给予奖金,并进行表彰。
1.在SCI检索源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按其期刊近三年平均影响因子(IF)给与奖励:
IF<1.0,每篇奖励0.1万元;
3.0>IF≥1.0,每篇奖励0.2万元;
4.0>IF≥3.0,每篇奖励0.3万元;
6.0>IF≥4.0,每篇奖励0.5万元;
IF≥6.0以上,每篇奖励金额由学校按IF的大小核定。
2.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和《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等国内顶级杂志上发表的文章,每篇奖励不少于0.3万元,具体由学校按其在国内影响大小核定。
3.在SSCI、A&HCI检索源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2万元;
4.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并被《新华文摘》论点摘编的文章或被《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刊发的文章以及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复印的文章,每篇奖励0.1万元;
5.在EI、ISTP检索源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1万元;
6.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属全国一级学会主办的期刊,每篇奖励0.05万元。
二、专利奖
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以第一作者身份、海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申请并获授权的专利,按如下标准给予奖金,并进行表彰。
1.国际专利(不含外观设计类):1.0万元/项;
2.国内专利:授权发明专利为0.3万元/项,授权实用新型专利为0.1万元/项,软件登记奖励为0.1万元/项。
同一专利同时获得国际与国内专利授权者只按国际专利就高计算,不重复计算。
三、作品奖
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以第一作者身份、海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创作的美术作品、艺术设计作品、建筑设计作品、园林规划设计作品、文学作品等参照《海南大学教师科研奖励办法》(海大科〔2009〕1号)给予奖励。
四、附则
1.凡获上述奖励的研究生,学校在推荐申请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硕博士连读攻读博士学位、国内外访学和研究生评奖评优等时给予优先考虑。
2.成果正式出版(或获得)后,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相关学院初审,研究生处审查,公示无异议后,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由学校财务部门发放奖金。对有异议成果可以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3.凡已获得本办法奖励的科研成果,导师(通讯作者)再次申请学校奖励时,按《海南大学教师科研奖励办法》(海大科〔2009〕1号)的标准减半给予奖励。
4.获上述奖励的研究生,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免税的以外,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由研究生自理。
5.本办法奖励总额为10万元,奖励额度可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上下浮动10%。奖励成果为本办法公布之日起获得的。
6.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