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你来答】你的企业是否会招聘刑满释放人员?
(2011-09-18 16: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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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人力资源 |
现象
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这是一个积之已久的社会问题。
企业与社会对其主要有以下几种心态:
第一,抵制,坚决不用;
第二,同情,但据而远之;
第三,当作特殊群体来对待,给予关爱,如阳光之家(NGO组织);
第四,麻木。
分析
试曾想,服刑期结束的人,原本以为离开了监狱,却不想又进入了另一个监狱,社会排斥,企业不接受,天下之大,竟然无自己的容身之所,想做一份简单的工作,过一个正常人的权利都没有,最后只能重操旧业,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形成恶劣的恶性循环。
刑满释放人员当中,有改造好的,有仍不思悔改的,也有偶然犯罪的,如果社会对其一并相提并论,这不仅是社会道德的沦陷,同时也给自己的生活带来影响。
反过来说,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性谁都无法预料,生命原本是脆弱的,也许你好心对待他,但是他不一定就感恩而反过来恩将仇报,对自己造成伤害。
注明
本人曾作为企业代表参观过惠州监狱,监狱有比较完善的劳动技能培训,服刑人员要接受劳动技能培训,服刑期满出来的,部分有出色的劳动技能;也接触过服刑人员,也跟他们交谈过,给我的感觉是,犯罪的趋势正走向年轻化,有很大一部分是80末90后的,让人十分痛心,他们对世界还一无所知的时候犯罪了,对走出监狱后的生活一无所知,以为犯罪、坐牢,跟在学校里违反纪律被罚站没什么两样,看到他们稚嫩的脸庞,再想起他们刑满释放后出来所面临的,心里有种说不出的滋味。
笔者的建议
对政府:政府加强引导,对这类特殊人群进行必要性的多层次的保护和教育,并且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加强所在社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从根本上消除这种偏见,减少其再犯罪的概率。
对企业:抛弃偏见,勇敢但当企业的社会责任,加强对人力资源招聘(对此类特殊人群)的研究,如何准确甄别和筛选,并在过程中通过企业文化、同事情意,使其更好的融入到企业当中。当你的企业形成对特殊群体的关爱与尊重的文化氛围,你的企业已经成功了,因为这就是高级的企业文化。
对个人:保护自己与尊重他人并行
总之,对可以改造的毫不吝惜提供机会,对不可改造的要予以法律制裁。
笔者见识有限,希望有高见的不要拍砖。
附1:阳光下之家
国内最专业的为刑释解教人员提供社会帮教志愿服务的NGO组织,属国内首个刑释解教人员帮教中心。由全国十大法制新闻人物、广东省十大新闻人物、深圳十大最具爱心人物、北京2008年奥运火炬手王金云2003年9月创办。现有两名专职、四名兼职工作人员。在深圳有100多名由大学教授、法律专家、心理咨询专家、社工、五星级义工、律师、社会学者、司法工作者、退休干部、部分事业有成的服务对象等组成的专业志愿者,在全国有8000多名志愿者。
阳光下之家主要为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犯罪在逃人员、服刑人员、劳教学员、监管场所在押人员,以及他们的亲属提供社会帮教服务。失足青少年为重点服务对象。
阳光下之家有六个主要服务项目:1.投案自首及预防犯罪服务;2.监狱帮教及亲属服务;3.就业安置及职业发展服务;4.社区矫正及志愿者服务;5.法制宣传及心理疏导服务;6.中途宿舍服务。
附2:国外关于刑满释放人员社会保护的一般情况
一些国家和地区非常重视对罪犯获释后的社会保护,有的国家又称为更生保护。这种社会保护被认为是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的一个重要环节。联合国第二届预防犯罪和犯罪人处遇大会的决议中,就明确规定:“为解决被释放者的困难,应特别注意当地的社会、教育、就业、待遇及居住等问题”,“更生保护对于任何由监狱所释放的犯人并不拒绝其担任某种特殊的职业。”
国外对于刑释人员的社会保护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类情况:
1.提供住宿场所。对于无家可归者或者一时无适当居住者,提供暂居住场所,供应食宿。比如,英国“关心和重新安置罪犯国家协会”下设的经过注册的住房协会。再如,1973年澳大利亚开设了第一个出狱后住宿处,1984年又成立了“关心住房协会”,为服过刑的人提供住房。
2.提供医疗与保健。包括对有疾病、伤害及衰老、残废、孤苦无依的刑释人同给予安置、救济与医疗。
3.提供生活辅导。辅导刑释人员顺利适应社会环境而不再重新犯罪。许多罪犯刑满释放出狱后,往往还带着受过刑罚处罚的耻辱标记,也常被人们看成是异类或无用之人。这些看法或观念会造成刑释人员的心理压力巨大,自卑感严重,进而难以在激烈竞争的社会中生存、适应与发展。有些回归人员因为工作无着落,为了生存常常又不得不回到以前的生活模式中,甚至对社会产生敌对与仇视心理。鉴于此,有些国家通过提供生活辅导,指导和帮助回归人员,使他们树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
4.提供就业或就学辅导。主要是介绍、技能训练及就学的安排等。从各国情况看,具体包括:一是由矫正机构负责与劳动、福利部门联系,进行就业安置;二是回到原单位安置;三是社会保护机构协助联系,安置回归人员的职业;四是移民拓荒安置。
5.提供经济物质援助。多数国家由矫正机构发给刑释人员一定的路费,提供衣着与援助金。有的国家由社会保护机构负责安排有困难的刑释人员临时的伙食、住宿及生活救济金。少数国家规定对有困难的刑释人员实行银行或司法贷款、免税照顾等。
6.提供公民权的保护。各国法律普遍规定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便恢复其公民权。有些国家规定对刑释人员的前科情况保密,
7.提供监督保护措施。为了预防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重新犯罪,有些国家还对某些刑释人员,采取了监督保护,即实施法定性的监督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