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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留抵增值税的继续抵扣问题

(2011-08-03 14:59:33)
标签:

合并

兼并

重组

增值税留抵

继续抵扣

财经

分类: 国家税务总局答疑

我企业现吸收合并自己的全资子公司,其原来留抵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继续在新公司抵扣?

答复: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此问题未予明确,无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但从增值税的计征原理来看,应该允许继续抵扣。

河北省国税有关于此问题的文件,可予参考: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0]29 第三条、企业改革中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名称发生变化后,对其原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以及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对一般纳税人名称发生变化的,如仍及时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可继续按一般纳税人管理,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以及留抵税额如数划转,并可继续按规定的比例予以抵扣;未能及时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其留抵税额及尚未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一律转入库存成本。

  (二)纳税人破产、兼并、停产等情况发生后,其资格的认定以及在清算期间涉及到存货处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留抵税额、欠税以及存货非正常损失等税收问题和发票使用问题如何掌握?
  1.破产企业税收问题按冀国税流发[1998]14号文件规定执行。
  2.企业改组兼并后仍具备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其尚未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以及留抵税额可以连续或合并计算经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抵扣;其兼并前的欠税应由兼并后的企业承担,但留抵税额不允许冲减欠税。
  3.停产企业税收问题按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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