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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那只“被吃掉”的皮皮,供探讨

(2015-11-22 17:36:49)
标签:

杂谈

一、出场者身份:

1.皮皮:那只狗,简称P

主要经历:被人遗弃在动物医院长达三个月,而后被F领养并短暂转寄养于D家中,被F收回后两次“走失”,找回后被转送给X,据称“被吃”,另有说法依然健在

 2.发帖人@独立小棉袄,以下简称D

主要经历:94-918日期间短暂照顾过皮皮,1122日公布人肉信息并发帖声讨P的“领养”人X吃狗,随后改称“X自称P仍健在,但索要千元赎狗”

 3.发帖人的朋友,以下简称F

主要经历:从宠物店领养了被遗弃的P,此后将P寄养在D15天,在收回后的50天内遗失P两次,此后无任何附加条件的情况下将P转送给同事X

 4.皮皮的最终主人,以下简称X

主要经历:由同事F手中接手P,旋即自称将P送给了其他友人食用,经D及网友攻击后改称P依然健在

 

二、事件探讨:

1.      FP转送给X的行为究竟算“认养”还是丢包袱遗弃(无条件转送)?

2.      根据D提供的说辞显然#F在无任何附加条件的情况下将P转送#,那么获得P所有权的X是否具备处置权?

3.      D通过非法手段获取X个人信息并公布该如何定性?

 

三、更深层的问题:

1.      对于遗弃(P被遗弃在动物医院以及在F家“走失”)宠物的行为才如何有效追求?

2.      领养行为本身需要怎样严格审核、回访,怎么样的条件才算满足动物福利?(针对部分领养机构提出过高标准导致认养率底下的问题)

3.      长期无人认养、行为学有严重问题的犬只,应否遵循国际惯例安乐死?(囤积、随意处置对动物本身更为不利)

认定狗都是伴侣动物不允许食用的极端宠粉请绕道。主张狗全都是拿来吃的极端狗肉粉走开。先酱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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