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起源与发展
(2013-01-16 08: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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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税法条例解读 |
法国于1917年产生了近代意义的累积税,由于文化传统的不同,法国人将这种累积税称为营业税。涉及货物销售和服务提供的传统累积税因具重叠征税的性质,其弊端逐渐被人们所认识。法国在1917年至1954年前的三十多年里曾进行过多次重大的营业税税制改革,改革的动因包含有多重因素。
增值税早在1954 年问世于法国。从流转税改革而来,其增值税征税范围极广,对工业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实行广泛征收(包括农、工、商、建筑、服务等行业)。法国的成功经验就是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税收征管制度。英国同法国比较相像,在1973 年将购买税和特别就业税调整合并为增值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征税范围较广,农业、工业、批发、零售、服务各交易领域普遍征收增值税。免税分不可抵扣的免税(只免销项税金)和可以抵扣的免税(零税率)两种。零税率主要适用于食物、水、书籍等商品和劳务及所有出口商品和劳务。
韩国是实施增值税比较成功的国家之一。于1977 年实施消费型增值税。纳税方式有两种:一是一般纳税,二是简化纳税和特别纳税,都实行10%的单一税率。征管方式较先进,主要依赖计算机,较早建立纳税登记制度。印度尼西亚用增值税方案(包括增值税和奢侈品消费税)取代了销售税,是成功的典型,它对所有商品征收增值税、奢侈品消费税和进口关税。
台湾增值税征税范围。台湾的增值税首先将各种货物和劳务全部纳入征税范围,然后采用列举法规定免税范围,主要包括销售土地、农田灌溉用水、文教科卫与新闻出版及金融保险等行业的部分劳务。由于征税范围极其广泛,相对来说税制反而比较简便。对于内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比较繁琐的现状,台湾给了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的方向。
1979年,中国开始对开征增值税的可行性进行调研;继而在1980年选择在柳州、长沙、襄樊和上市等城市,对重复征税矛盾较为突出的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两个行业试点开征增值税;1981年,试点范围扩大到自行车、电风扇和缝纫机三种产品;1983年,征税地点扩大到全国范围,1984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草案)》。这一阶段的增值税的税率档次过多,征税范围并不包括全部产品和所有环节,只是引进了增值税计税方法,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
1993年底,中国工商税制进行了较为彻底的全面改革。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确立了自1994年1月1日起,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因不允许一般纳税人扣除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故称"生产型增值税"。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主要是基于控制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和调整投资结构的需要。
2004年,中国开始实行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试点。自2004年7月1日起,东北地区的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大连市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试点;自2007年7月1日起,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改革由东北三省一市扩大到中部地区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自2008年7月1日起,东北老工业基地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政策适用于内蒙古东部地区;与此同时,增值税转型试点扩大到汶川地震中受灾严重地区,包括极重灾区10个县市和重灾区41个县区。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