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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差异及协调

(2012-09-26 20:24:54)
分类: 税务与会计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继续教育培训中心  朱克实博士

(1)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借记“在建工程——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科目。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其他支出“科目。

新会计准则对此没有具体明确,原则上应该可以按上述规定处理。

案例:某企业购入一条酱油生产线,在试运行阶段该生产线共生产酱油8吨,发生实际成本200000元,销售后共取得款项280800元。该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其他支出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销售时:借:银行存款     280800

              贷:在建工程——其他支出2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800

 

(2)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的税法规定

在建工程试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销售商品收入,应作为销售商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法从防止企业避税的角度出发,把在建工程试运行所得产品的销售作为收入处理,以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国税发(1994)132号 文件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差异分析及协调

税法和会计对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的处理方法不尽一致。会计上认为在建工程即使已经办理了竣工结算手续,也不一定达到了可使用状态,如某些需要试生产的固定资产开始使用时并不一定能试运行成功,因此,会计制度从谨慎性原则出发,把在处于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在建工程所发生的费用和收入,作为在建工程的成本,即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收入,不确认为收入,而是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税法则不从企业经营的谨慎性原则考虑,即不考虑在建工程是否能达到可使用状态,在建工程试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收入,应作为销售商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在申报所得税时,应将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扣除试运行所发生的净支出后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上例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0元。同时增加固定资产原值4000元作为固定资产税收计税基础处理,进行折旧或摊销时按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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