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对长江电力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4-04-21 20: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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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江电力存在的一些问题
公司年报中提及的可能面对的风险及对策,只有下面4项。
1、
2、
3、
4、
问题一:在长江来水风险方面,上市公司没有提到南水北对长江电力来水影响。长江三峡集团在数次资产注上市公司时,也未提示南水北调对出售给上市公司的发电资产的来水减少风险。
诉求:长江电力上游来水中长期是否处于下降过程中,需要长江电力来做专项说明,告诉中小投资者。如果上游来水中长期处于下降过程中,那么对于水电机组收购价将会构成重大影响,长江电力与三峡集团从未对此做过专项说明。希望长江电力对此做专项说明。
问题二:在公司税收方面,公司历年年报中没有提到增值税可能提高的风险,水资源税可能提高的风险。
本人发现在2009年5年长江电力推出千亿重组计划收购三峡工程发电资产,在三峡水电资产注入长江电力后,水资源费由零开始先增加到0.003元/千瓦时, 2013年12月1日长江电力所属的葛洲坝水电站,水资源费由0.003元/千瓦时,上调到0.005元/千瓦时。
本人发现长江电力近年应交税费大幅增加,应交税费大幅出现了3倍以上的增长。最近三年的年报显示,2011年长江电力应交税费6.35亿,2012年长江电力应交税费14.08亿,2013年前3季度长江电力应交税费18.61亿。单项费用大幅增加,长江电力报表中未有任何说明。
2014年3月12日,财政部发布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优惠措施,但长江电力却是增税措施。长江电力增值税将在2016年从8%增加到12%,2018将从12%增加到17%。
长江电力在年报中未提示发电资产增值税可能面临提高风险,水资源费可能面临提高风险。长江三峡集团在数次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时,也未提示注入资产可能面临增值税提高风险,水资源费可能面临提高风险。
2009年长江电力增发价是12.68元,2010年10股转增5股,除权后应该是每股8.45元,2014年3月12日长江电力跌止最低每股5.54元。
长江电力股价持续下跌,与长江电力对公司可能面对的风险提示不足,存在重大关系。在长江来水风险方面,公司没有提到南水北调对长江电力来水的影响。实际上,这对长江电力多年没有达到正常发电量,有着重大关系。
长江电力近年应交税费大幅增加,应交税费大幅出现了3倍以上的增长。与长江电力未提示发电资产增值税可能面临提高风险,水资源费可能面临提高风险。实际上,增值税的大幅提高,将对长江电力的经营造成了重大影响,这是股价持续下跌的最重要原因。水资源费那更是无法预测,2013年是0.003元/千瓦时,2014是0.005元/千瓦时,未来呢?是不是可以涨到0.008元/千瓦时?甚至更高呢?上市公司对此未有任何提示。做为大股东的长江三峡集团,在数次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时,也未提示注入资产可能面临上述风险。
诉求:长江电力、三峡集团未提示注入资产可能面临的上述风险。而这些风险对上市公司造成了重大影响,长江电力、三峡集团对此负有最重要的责任。希望长江电力、三峡集团对上述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如果负主要责任的,应该考虑对中小投资者进行赔偿。
问题三:公司资产收购方面,存在明显弊端。一方面由于三峡集团对长江电力绝对控股,中小投资者在长江电力溢价收购大股东资产过程中,很难维权。一方面由于这种模式,导致事实上三峡集团只负责建设,不负责运营。工程造价不透明,缺乏有效的公众监督,容易导致工程造价虚高,滋生腐败。大股东仅凭一张资产评估报告,就可以将这些腐败成本转嫁给上市公司。
长江电力溢价收购大股东资产的行为在过去几年多次发生过。2009年5月16日,停牌1年之久的长江电力宣布重组工作完成,就向三峡集团一次性收购18台单机容量70万千瓦,合计装机容量为1260万千瓦的发电机组及相应资产。目标资产的账面价值为833亿元,评估值为1073亿元,溢价240亿元,其中18台发电机组均价为59亿元。长江电力还曾于2003年、2005年、2007年收购三峡集团发电机组共8台,与2009年收购的发电机组具有同质性,都为70万千瓦的装机容量,均价分别为47亿元、49亿元和52亿元,溢价率一再提高。
长江电力在2011年收购三峡地下电站第一批资产,2012年9月完成了三峡地下电站第二批资产收购。在公司收购三峡地下电站过程中,大多数中小投资者认为收购价格过高,引起中小投资者普遍质疑。
诉求:资产收购方面的问题,特点是引起中小投资者普遍质疑的溢价收购三峡地下电站方面的问题。长江电力在2011年、2012年年完成收购三峡地下电站,2013年做为收购后完整的一个会计年度,希望长江电力在2013年年报中单独列出2013年三峡地下电站的发电量、电价、总收入。扣除折旧、利息支出、增值税、水资源费等等之后的收益是多少。以回应当时中小投资者普遍质疑。
如果是因为腐败而导致工程造价虚高,这些腐败成本是否应该由上市公司来买单。需要给中小投资者一个说法。
二、本人对水电企业征收增值税和水资源费的一些看法。
1、水电企业征收17%增值税存在一些不合理因素,以下是本人水电企业征收17%增值税的一些看法,长江电力投资者问答中也持这种看法。
本人认为水电企业征收增值税一直存在一些争议,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是一种流转税,采用进项税和销项税,进项税可以在销项税中抵扣,但水电企业只有销项税,几乎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水电企业征收8%的增值税,其实已经不低。2014年3月12日财政部网站挂出了,2014年2月12日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为支持水电行业发展,统一和规范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其内容表面上是增值税优惠政策,但长江电力不说,实质是分阶段提高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分阶段将目前8%的增值税提高到17%。
长江电力投资者问答中,长江电力方面也认为水电行业基本上没有上游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负担偏重,国家给予了水电企业一些优惠政策。两电站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没有明确时间期限。从中可以看出长江电力方面对增值税优惠政策可能取消,没有提示投资者。问答内容如下:
请问公司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吗?有时间限制吗?(2013-6-13)
水能资源是清洁、环保能源,在未来的能源结构中将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目前我国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率较低,国家对水电行业实行鼓励发展政策。由于在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下水电行业基本上没有上游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负担偏重,国家给予了水电企业一些优惠政策。
葛洲坝电站和三峡电站的电力产品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葛洲坝电站自2003年1月1日起、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两电站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没有明确时间期限。
2、水电企业征收水资源费也存在一些不合理因素,以下是本人水电企业征收水资源费的一些看法,
水力发电水资源费问题,水电利用水能而并非消耗水量,其在发电过程中并没有消耗水量,水电站是用大坝蓄水发电,既不减少水量,也不改变水质。并具有防洪、灌溉、航运等方面的综合效益,还可调节径流量,增加水面、改善地区水文气象条件。同时,水电站也负责管理、维护库区水面区域。因此,对水电站不应征收水资源费。
再说,三峡工程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防洪、航运都是需要首先保障的,发电能力只排在功能的第三位,按三峡发电量,征收水资源费并不合理。
三、本人对长江电力的建议
1、目前长江电力的资产收购方式存在明显弊端,收购资产评估价格说不清,道不明。由于三峡集团对长江电力绝对控股,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在收购大股东资产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改良型
资产评估需要大股东与中小投资者都认可的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防止大股东与资产评估公司合谋,法律应该采用利益方举证制度。大股东需要证明资产评估价格是合适的、公允的,并对资产评估价格详细说明。分类股东投票细则出来后,上市公司需要进行分类股东投票。这是一种改良型,还是存在一些弊端。
第二种方法:代建型
长江电力与大股东三峡集团,签定代建合同,三峡集团负责建设,长江电力负责运营。充分发挥长江电力、持股股东对工程招标、建设的监督,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对工程招标、建设的监督,长江电力需要对代建工程进行披露,从而最大程度消除腐败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这是一种变革型,基本上不存在明显弊端。
第三种方法:改革型
对大股东承诺的注入资产,一次性注入上市公司,包括投产的、在建的、筹建的。这样可以减少大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从根本上杜绝上市公司利益输送。长江电力需要对建设工程进行披露,也能很好的发挥社会力量对工程招标、建设的监督。这是一种改革型,基本上也不存在明显弊端。
2、长江电力应该积极应对增值税税负在未来几年后逐步提高。水电企业基本上没有采购上游产品,增值税中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水资源费是水电企业向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所交的水使用费。本人认为首先要解决水资源费定性问题,如果水资源费包括不消耗水、不改变水质,只是利用水的势能发电,也数一种使用费的话,那么水资源费应该可以计入增值税中的进项税额。当然水力发电仅是利用水能而并非消耗水量,不改变水质,征收水资源费本身就存在很大争议。既然已经交了水资源费,使用了水资源,那么水资源费计入增值税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该是完全合理的。
由于目前地方政府负债比较大,很难保证地方政府不再次调高水资源费。这块风险对上市公司来说是不可控的,如果水资源费可以计入增值税中的进项税额,对于长江电力的投资者来说,风险就是可以控制的。水资源费可以计入增值税中的进项税额,就可以在增值税的销项税中抵扣,即便水资源费调高,也不会增加长江电力的税负。基本上可以消除投资者在这方面的顾虑,重树投资者的信心。水资源费计入增值税中的进项税额,从各种角度分析都应该是合理的。
公平税负原则,应该参考社会平均实际增值税税负。高于社会平均实际增值税税负的企业,是否可以采取一定比例的对外投资,计入增值税中可以抵扣进的进项税额,本人认为上市公司应该积极应对增值税税负的提高,水电企业增值税税负过高是客观存在的。
同时这种分配方式也没有考虑到,因为持股人持有股票时间的长短,所面临的税收不利影响。根据持有股票时间的长短,分红需要交5%至20%不等的红利税。持有股票时间超过1年的交5%的红利税,持有股票时间1个月至1年(含1年)的交10%的红利税,持有股票时间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交20%的红利税。长江电力这种单一的分红方式,没有考虑到持有股票时间较短的投资者利益。
从税收的角度,现金分红和送股投资者需要纳税,而股票回购不用。在较高的股息税征收模式下,在持股时间不变的基础上,越高的股息率意味着要征收更多的税,从而压制了市场价值投资的信心。长江电力在历史上只采用过这两种对投资者不利的分红方式。
长江电力分红要做到既兼顾三种为不同目的买入股票的人,又兼顾三种不同持有时间的的股票持有人。本人认为,长江电力分红可以采取现金分红与回购股票结合,比例可以采取1:1的方式,这样能够较为公平的兼顾不同的投资者。现金分红与回购股票的比例未来可以进行调整,可以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来调整这个比例,这样就可以兼顾所有的持股人。
股票回购与现金分红的比例,为了方便操作,可以采取市盈率法,当公司股价低于10倍市盈率时,股票回购与现金分红的比例采取2:1;当公司股价10-15倍市盈率时,股票回购与现金分红的比例采取1:1;当公司股价15-20倍市盈率时,股票回购与现金分红的比例采取1:2;当公司股价20倍以上市盈率时,股票回购与现金分红的比例采取1:3。
4、长江电力需要培育新的增长点,企业在非电产业方面发展缓慢。根据长江电力自身优势,旅游业应该成为发展方向之一。从长江电力资源角度,企业在旅游业方面会体现一定的优势,可以将旅游业定为非电产业的优先发展方向。长江电力拥有三峡大坝这种稀缺资源,在长江电力所属的三峡大坝上旅游,但长江电力却不拥有三峡旅游公司,三峡旅游公司其实应该注入到上市公司。其实长江电力已经间接持有旅游公司,长江电力持有湖北清能地产集团43.19%的股份,湖北清能地产集团为湖北省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投资有限公司的第二大股东。长江电力所属葛洲坝、三峡大坝,未来将收购金沙江四座大型水电站,可能还有西藏水电站,这些地方都可以开发一些旅游项目,长江电力具备向旅游业发展的潜力。
三峡实业公司的园林业务、物业管理业务、清洁服务业务可以进一步发展,这里孕育着比较大的发展机会。长电创投公司可以进一步增资,可以加大对医疗保健、节能环保、信息技术等新型产业的投资。三峡高科可以进一步增资,加大对软件行业的投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拥有强大软件技术的企业,将获得巨大的优势,三峡高科是长江电力拓展这方面业务的主要依托。银行、证券、保险、财务公司方面的股权可以进一步整合,可以选择拓展投资基金、财富管理业务。加大力度培养、引进投资业务人才。随着公司负债逐年降低,公司未来可投资的资金会大幅上升,公司未来的业绩增长,更多的取决于公司未来的投资能力,储备投资业务人才将决定公司的未来,是公司能否成为一个优秀公司的关键。
2013年4月1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的通知,今天正好是1周年。希望上市公司长江电力能建立起一套以市值管理为核心的股票分红体系。
本文在2014年4月1日发给了上市公司长江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