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未及时送医,回家后病情死亡,认定工伤

(2022-03-16 15:57:04)

专业工伤律师,资深工伤律师,专注于工伤赔偿10年,在工伤认定,工伤赔偿,工伤劳动关系确认,工伤和侵权竞合案件等疑难复杂案件具有丰富经验,电话15031163869

【争议焦点】

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后,未立即送医抢救,回家后病情恶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否应视同工伤。

[案件事实]

2016年10月11日下午上班时间,第三人信宜市东镇街道六运小学在职教师黄某某与同事姜某某、阮某某等人在校长办公室整理原民办代课老师清查摸底资料。工作至3时左右,黄某某感觉头晕、周身无力,便停止手上工作,坐到一边休息,还不时地用毛巾擦汗。随后,黄某某对校长讲,他要去看医生开药吃。下午4时45分,黄某某离校回家。晚8时左右,黄某某出现气促加重等症状,即由家人送信宜市人民医院急诊室就诊,晚约11时转入重症监护室进行抢救。次日凌晨3时左右,黄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1、××;2、感染性休克;3、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4、多器官功能损害;5、电解质紊乱。死亡原因:××。2016年10月19日,第三人信宜市东镇街道六运小学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对黄某某的死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6年12月12日,被告以黄某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规定为由,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认定决定书》。原告对该决定不服,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编号:2016015《工伤认定申请不予认定决定书》。

【裁判要点】

(一)同时符合在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两个条件。工作时间,既包括正常的工作日工作时间,也应包括加班时间。职工突发疾病须是在 “工作时间”并在“工作岗位”上,才符合这一情形。否则,不符合这一情形。 (二)职工突发疾病的后果是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才符合这一情形。根据这条规定,职工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二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如果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医治痊愈的,或者虽然未痊愈,但是从突发疾病到死亡已超过48小时的,不属于这一情形。 (三)送医抢救的时间问题。对本条第一种情形,即突发疾病死亡情形,认定不存在问题。对于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有人认为,职工突发疾病后,须立即从工作岗位上直接送医抢救才能构成。对此,笔者持不同意见。根据一般人的医学认识水平,对自身或他人的病情预判能力有限,除非病人即时出现晕厥、休克、呼吸困难等症状,否则很难作出是否会有生命危险的判断。因此,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是否立刻送医抢救不宜作为认定视为工伤的必要条件。

【律师意见】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回家后病情恶化,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从突发疾病至经抢救无效死亡不超过48小时的,应视同工伤。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