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从业者不得境外“特约”的悖论
(2014-07-11 09:09:20)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日印发《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从业人员要遵守与所在新闻单位签订的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不得违反约定,向其他境内外媒体、网站提供职务行为信息,或者担任境外媒体的“特约记者”“特约通讯员”“特约撰稿人”或专栏作者等。(7月11日 《光明日报》)
新闻从业者不得担任境外媒体的“特约”,无论是特约记者,特约通讯员,特约撰稿人都不行。这样的规定从规范国内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规范上似乎有些进步意义,但是在现实的操作中必然会成为笑谈。因为这里必然有着诸多的悖论存在,如此规定更是一种多此一举的行为,属于重复性的规定。
禁止担任境外特约,首先这个境外到底是什么范畴?香港的报纸算不算境外媒体?澳门的报纸算不算境外媒体?从法律意义上看,香港和澳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我们都知道,如果去港澳的话需要办理港澳通行证,这属于出境。而这无疑就存在着悖论。从法律意义上,港澳是祖国的一部分,按理说担任这些地区的特约也是国内的部分,不属于境外媒体。但是,现实又是一码事。所以,这样的规定首先需要将这样境外的范畴搞清楚,否则,媒体从业者真的会陷入找不到北的境地不能自拔。在这样的问题的纠缠不清,这本身也就是一种内耗。
另外,在禁止担任特约的过程中,到底如何调查也是一个问题。一个最为现实的问题是,如果新闻从业者使用了一个笔名给境外媒体担任特约,写的也都是不痛不痒的稿子。在这样的情况下,笔者觉得肯定没有人去调查。而调查的情况只有一种,那就是担任境外特约的过程写了很多不应该写的东西。此刻,要想调查这个笔名背后的真实人物并不是一件难事。而关键的问题是,由于担任的是境外媒体的特约,人家到底配合不配合你调查也是一个问题吧?到时候,境外媒体就是不配合,貌似也不能将它们怎么着,如此岂不是很丢人?
新闻从业者的时间也应该分为职业之间和非职业时间。在职业的时间内,如果做了不该做的事情,担任了境外媒体的特约且浪费了正常的工作时间,这必须严厉批评教育。但是,在非职业时间的八小时之外,如果新闻从业者担任了境外媒体的特约,这是不是应该另当别论呢?因为,即使国家公职人员也应该有自己的私人空间,在私人空间里也应该有着公民一般的自由,而这个自由就应该包含着可以在境外媒体担任特约的自由。因为这样的自由毕竟属于个人时间内的自由。
其实,只要新闻从业者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素质就足矣。而不能再次出台多种层次的规定,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与众多的法律法规重叠,没有实际效应;另外一方面这样的规定还存在着许多没细化的悖论,值得推敲。(王传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