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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三思

(2013-11-16 08:5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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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三思

不久前,青海省出台《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按照这个意见,职工因患特种病、慢性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职工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出具的医疗证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此做法并非是青海省的创新。几年前,四川省宜宾市、湖南省湘潭市也开展了职工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1115日《人民日报》)

住房公积金的初衷是为了保障住房的需要设置,按照社保制度的基本规定,很多城市建立的的“五险一金”制度。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基础上再加上住房公积金。而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既然有此上位法的要求,那么,住房公积金为重大疾病“救急”就理应进行三思,否则,就会有涉嫌违规的嫌疑。但同时,为重大疾病“救急”的初衷又是出于生命权优于居住权的原则,所以这样的政策必须进行深刻思考。

住房公积金为重大疾病“救急”需要思考的首要问题无疑是政策的可行性。尽管,各地已经开始这样的尝试,但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基本规定并非可以执行。各地的办法属于变通的手段,即在制度设计上属于从底层到上层的制度变迁方式。即在底层发现制度的松动可行性之后慢慢引起顶层设计的逐渐变化过程。但就目前的情况看,各地的做法由于是与国家的条例相冲突,都属于“土政策”。这些“土政策”符合人性的基本要求,也着实解决了因为重大疾病导致的家庭困难群众的燃眉之急。但是,在法律意义上,这样的“救急”方式也只属于“救急”,并没有政策支撑。

另外,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重大疾病引发的家庭困难到底是如何引发的?如果家庭本身就困难的话还情有可原,那是自然因素直接导致。如果是因为家庭并不困难而仅仅是因为重大疾病导致的困难,那么,应该质疑的是医疗保障制度本身的不完善性质。而与之相关的就是医疗体制改革的进展,尤其是群众普遍反映的“看病贵,看病难”的现状。因为如果一个健全的医疗制度完全可以保障所有群众出现的疾病困扰,尽最大程度缓解群众的困难,起到一种社会稳定器的作用。相反,在医疗制度的弊端层层显露的时刻,重大疾病的爆发就可能导致家庭经济的骤然变坏。这种情况下,用住房公积金救急显然是“杯水车薪”。

对于住房公积金为重大疾病“救急”的政策还有一个需要考虑的是,这样的口子一开如何能够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在住房公积金没有开这样的口子时,各种套取公积金的案例层出不穷,采取违法违规手段制造假证办理公积金提取的在各个城市都出现过。而之所以如此就是公积金政策本身的漏洞造成的,即在提取的过程中出现的政策疏漏。而在这样的疏漏尚未堵上的情况下,再次开启一个新的政策出口,是否能够保证真正为重大疾病“救急”而不是成为新一轮住房公积金被套取的乱象尤其值得引起高度重视。(文/王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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