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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三人难得在金华武义一起过个端午节,却没有想到在上网时全部被拷走,带到永康西城派出所晨晨警务站询问被打。”陈义说,关在里面7个多小时,堂哥陈绍雄死了,死在晨晨警务室里,死得不明不白。(6月18日 新华网)
在短短的八个小时内,陈绍雄已经死亡,而原因不明。对此,调查组仍旧没有出具相关结论。那么,在这夺命的八个小时里到底发生了什么?唯一可以佐证和让人信服的就是证据,包括陈绍雄进入警务室的整个过程,如果没有监控设备的话,需要对其进行法医解剖或者鉴定,确认是死亡的真实原因。当然,在这个过程要防止提前火化、与家属私了等情况的出现,更需要警惕的是法医鉴定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任何暗箱和不透明操作都将直接导致下一个不明不白死亡的到来。
在看守所内不明不白死亡的例子已经太多太多,躲猫猫、喝水死、摔倒死……诸如此类的荒诞离奇死亡事件已经将看守所内存在的弊端推到风口浪尖之上。发生在浙江永康晨晨警务室的这一幕可能仅仅是最为平常的一幕,在这些离奇死亡的砝码上。没有人不希望公正透明,也没有人不渴望司法公平。但是,陈绍雄的死应该更具特别之处,那就是其仅仅是涉嫌盗窃。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在没有十足证据之前,嫌疑人仅仅是嫌疑人,没有可能对其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更不可对其身体进行损害。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也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晨晨警务室和上级公安局的通报,在关押的过程中,发现陈绍雄身体不适,疑似中暑。那么,民警随即进行的揪痧处理到底合适不合适?再次将其送至一个诊所和医院内,期间有没有发生什么?一个追问是,在发现身体不适的前后有没有进行刑讯逼供。按照陈义的说法,不断被问“知道什么说什么”“老实点”的话,陈绍雄为何会殒命仿佛有了曙光的出现。因为根据我国《警察法》规定,“警察不得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的行为;警察有上述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如何认定,需要的也是证据。
在这个夺命的八小时内,陈绍雄有盗窃的嫌疑可以有但不能随意限制人身自由。陈绍雄从进入警务室的整个过程有没有监控可以提供视频,这需要证据支撑。说陈绍雄身体不适并送至医院后,有没有医院的诊断证明,这需要证据。再者,陈绍雄身体有没有内伤外伤,需要鉴定并提供证据。所以说,要还夺命八小时一个真实的原型,只有证据可以。不过,值得担忧的是“临时工”“实习生”等新一轮的“替罪羊”也在潜伏着,伺机出动,让真相的过程险象环生。(文■王传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