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公务员体检查妇科该向制度讨说法
(2012-11-27 19:49:31)
标签:
公务员妇科检查杂谈 |
分类: 时事评论 |
文□王传言
11月26日上午,湖北武汉10余名大学生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前玩起了“快闪”,诉求主题是反对现行女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此前一天下午,一年一度的国家公务员考试落下帷幕。(11月27日 《法制日报》)
“快闪”方式的反对无疑引起公众的关注,然而要确实要改变目前的对女性公务员录用检查妇科的恶性做法,只能让制度讨说法。因为,对于检查妇科的做法是按照具体条例来的。我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将心脏病、血液病、结核病等患者列为不合格对象,淋病、梅毒、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等患者也在此列。在《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中,则规定妇科检查的病史搜集包括月经史,“主要询问月经初潮年龄、周期、出血量、持续时间、末次月经时间,有无痛经,白带性状”等。
由此可见,所谓的始作俑者并非湖北省人社厅的自作主张,而是有制度依据的。尽管,这种依据是相当不合理的,因为男女平等已经作为基本国策,而就业平等也应该是社会的一种原则。但是,当两种制度发生掣肘的时候,到底应该遵循那种路径乃是应该思考的问题。我们不难理解湖北省人社厅的逻辑:既然嫉妒没有禁止,还有“试行”版本的依据,就直接进行妇科检查,违法与否尚且无定论。但手册仅仅是“试行”本,没有效力的依据。
其实,对男、女生殖器的检查,尤其是现行的过于细致的妇科检查与公务员工作没有直接关系。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妇科检查的重点检查疾病为性病、恶性肿瘤等。但正常的工作接触不会导致性病的扩散,而且多数性病不影响公务员正常履职,即使是性病中后果较为严重的一种——梅毒,也可通过血液检测发现。可见,妇科检查多少有些多此一举的猫腻。
更关键的是,详细的妇科检查,甚至包含月经史,已经涉及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从目前的状况看,如果制度上不尽兴改善的话,那两个“试行”版本的手册应该可以修改了,至少从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就业歧视的消除上也应该如此吧,这端赖于制度的改变,学生们的行动就是一种动作,这本身是应该鼓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