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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方”治病被判强奸冤不冤

(2012-10-16 11:57:52)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事评论

【文】王传言

上月,天涯论坛上有人爆料称,广西一位副教授,用“精液”混合西药为女患者看病,被检察院指控为“强制猥亵妇女罪”,法院一审则判为“强奸罪”!因“精液”引发的这起强奸案,让民间偏方的命运再次引人关注。(1016日《羊城晚报》)

马林副教授利用“精液”做药引,给病人治病并进行必要的按摩等,最终却被检察院批捕定义为“强制猥亵妇女罪”。从伦理和道德层面考量此事,由于涉及到“精液”进入到病人的体内而纠缠不清,那么,这些进入病人体内的“精液”到底算不算“强奸”的罪证呢?按照强奸罪的成立条件,指的是采用强制、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即在实际上要有进入女性体内的客观事实,前提还需要在不愿意的条件之下。

在这起事件中,病人找马林副教授治病首先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迫所在;二是在治疗的过程中也没有发生性关系。于是,被判定为“强奸罪”实属可笑和荒唐。这是法律层面的事宜,也同时为各种“偏方”的推进敲响了警钟,如何在道德和伦理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造福人类,发扬光大的行动才是最根本的。而在涉及到伦理法则的时刻,应该遵守基本的道德规范,防止“偏方”走偏。

其实,如果要判强奸成立的话,只要条件具备即可。如果条件不具备便没有成立的要件。这是对于任何是非曲直的直接判断,无论此人是马林副教授还是其他人,都概莫能外。只是马林副教授的身份变得比较敏感,作为副教授的他使用“精液”作为偏方进行治病。不过,管用不管用最直接的判断者不是别人应是患者本人。根据患者的陈述,该“偏方”确实能够缓解很多病症的发作,可以验证“偏方”的有效性,但“偏方”的科学性如何更是需要进一步思索和推理的部分。

自西方科学以来,关于中西医的争论便没有休止,其焦点就在于科学与否。诸如用“精液”做药引的这种“偏方”的是否属于中医的范畴仍旧存疑。只是,如果将这样的“偏方”硬生生判为“强奸罪”的话,无疑是在扼杀民间“偏方”的发展之路。这次,冤枉的便不仅仅是马林副教授本人,而是整个民间“偏方”的出口问题。

在经济不够发达的少数民族地区,贵州的占理古镇便有一种神奇的药剂师,她们用自己的手法控制了人口的增长。试想,诸如此类的“偏方”古法如果被判定为违法的话,将会扼杀的将会是更大层面的东西。我想,不仅是在使用“偏方”的时候要谨慎又谨慎,法律在面对的时候更应该谨慎又谨慎。如此,才能一方面规范“偏方”们能够在正确的道路上发展,不偏不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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