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枪”缘何在深夜变身“金属枪”
(2012-04-13 08: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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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时事评论 |
【文】王传言
河南省漯河市政府10日深夜发布消息称,“房管局长持枪行凶”案件中的枪支为金属枪,完全否认了此前漯河市政府发布的“房管局长持枪行凶”案件中枪支为玩具枪的说法。(4月12日 新华网)
“玩具枪”在深夜变身“金属枪”,这事件本身就十分蹊跷,而其中的原因却值得推敲。其中的关键点在于发布时间乃在于深夜,这不得不让人联想起银行在公布利率和税率变化的消息,作为政府信息传递的方式,采取何种方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消息的真实情况如何,如果真实信息发布后,会避免小道消息的传播,导致网络谣言的流传,而如果消息在第一时间内被证伪,也可以表达政府积极行政的效果。
房管局副局长持枪行凶本身性质极端恶劣,一在于其公务员的身份,二在于其持枪行凶。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法治的基本规则,君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无论是谁,在中国境内持枪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当漯河市政府公布其所持枪支为“玩具枪”的那一刻起就会引起公众的无限质疑,因为区区副局长不会手持一把玩具枪去行凶,由此可见,一旦公布“玩具枪”就注定承担诸多的外界声音和公众质疑,尤其是当“玩具枪”再次变身“金属枪”的时刻,公众的神经再次被挑动起来。
其实,公众需要的没有别的,希望的仅仅是一个事实的真相,因为这毕竟涉及到政府公信力的问题。假如从“玩具枪”变身到“金属枪”被证明是一场闹剧,公众除了对政府公信力的质疑外,还会想到此枪还会变身别的“钢枪”或者“水枪”,如果这样的质疑持续下去,非但政府的公信力丧失殆尽,更能引发小道消息的大量流传,这也是对于行政效能的终极拷问。
该副局长牛豪无论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还是别的目的,首先漯河市政府不应该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条件下公布其持有的枪支是“玩具枪”,而同样是在没有确凿证据的前提下再次公布所持枪支为“金属枪”。这两次公布过程都是缺乏证据和事实依据的,而在法治社会唯一讲究的就是证据本身,任何缺失证据的行径都不能贸然公布任何消息,否则,公信力丧失的毫无疑问的,更有可能带来一系列的连锁反应,这种反应本身为政府信息发布机制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