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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秦铁路相关信息20121119

(2012-11-19 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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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投资
中新网太原11月19日电(任丽娜)太原铁路局19日传来消息称,大秦铁路(601006,股吧)日前完成日运量131.17万吨,再次刷新由它保持的单日运量世界最高纪录。这条由原设计能力1亿吨到今年运量目标4.5亿吨的铁路线,形成了具有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载运输技术体系,以其安全高效的特质,不断创造着世界铁路重载运输的奇迹。

  绵延2.7公里的2万吨“煤龙”在大秦线上川流不息,400多台和谐型机车和33000多辆C80货车在这条繁忙的铁路线上循环往复,每天超过90列的重载列车通过大秦铁路特有的“集疏运”模式源源不断地将煤炭输送到港口……

  大秦铁路被誉为“最重铁路”的大秦铁路承担着中国铁路近五分之一的煤运量,在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最重铁路"不仅仅是运量重,比运量更重的是肩上的安全责任。”山西省劳动模范、十几年如一日安全操纵万吨列车的重载司机高兴,对重载安全有着特殊的体会,“每一名2万吨司机,手里都攥着两台和谐型机车、204辆C80型车辆,加上运送的煤炭,总价值超过了2亿元。”

  “大秦铁路的每一段钢轨至少要承受15亿吨的重量从它的身上通过,最多的已经达到了20亿吨,这比额定的9亿吨平均多出了一倍。我们作为工务人,确保安全这根弦一刻也不敢放松。”大秦铁路河南寺养路工区工长王进的话,道出了重载职工“负重争先,安全为天”的心路历程。

  王进所在的大同工务段王家湾线路车间管辖着52公里线路设备,这个车间的干部职工以“人员零伤害、设备零故障、管理零漏洞、执行零失误,无违章、无违纪、无事故”为目标,执著坚守在大秦铁路条件最艰苦的区段,该车间党总支也因此荣获了“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的称号。

  自今年11月起,大秦铁路按照非施工日开行93列重载列车铺划运行图,这意味着平均15分半就有一列重载列车开出,运输效率之高世界独有。

  高效运输的大秦铁路得益于车、机、工、电、辆、通信、供电乃至公寓、供暖等各个系统、各个环节,都能围绕运行图的设计,严丝合缝地满足需要。支撑这一奇迹的是不断上升的综合国力,支撑这一奇迹的更有数万名重载铁路人共同创造的“重载文化”。

“以没有办过户手续的土地入资,这不是空手套白狼吗”?10月30日,大秦铁路(601006,股吧)(601006,收盘价6.06元)一则《关于位于北京地区部分土地权证办理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引起部分中小投资者不满,提出上述质疑。

  那么,这部分土地使用权曾作价入股投入大秦铁路,到底能不能认定是大股东在施展 “空手套白狼”?《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近日对此展开调查,查阅了《公司法》相关条文并采访了多位律师,不少律师均认为,大秦铁路大股东涉嫌“出资瑕疵”,应按土地现价追缴资本。

  部分土地未完成权证引质疑

  10月30日,大秦铁路在公布其三季报时,还对公司位于北京地区部分土地权证办理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公告。公告称,2004年,大秦铁路改制上市时,报经国务院同意、国土资源部核准,改制涉及的划拨用地采用授权经营方式处置,该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投入大秦铁路。该部分土地共计289宗,总面积约6023万平方米。位于山西、河北、天津境内的土地已完成过户,位于北京市境内29宗、约497万平方米土地因北京市主管部门未同意,故未能完成土地权证办理手续。

  公告表示,尽管位于北京地区的部分土地未能完成权证办理手续,但该部分土地是直接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的线路用地,由大秦铁路实际占有和利用,权属明确,“没有也不会对大秦铁路的经营管理和运输生产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虽然大秦铁路对这部分土地已进行实际占有和利用,但仍有投资者质疑,由于土地没有完成权证办理手续,那么用这部分土地作价入股,与《公司法》有相悖之处。

  记者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注意到第八十四条明确指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到底当年具体出资情况如何?是否真的违反了公司法相关条例呢?记者对此展开了调查。

  律师:大股东涉嫌出资不实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上世纪80年代,大秦线开始修建,1992年底全线通车,横贯山西、河北、北京、天津四省市,始于山西省大同市,止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是当时国内西煤东运的重要通道。大秦线所经四省市土地均为无偿划拨,北京的土地便划拨给原北京铁路局(以下简称原北京局)。后原北京局分立为北京铁路局和太原铁路局,太原铁路局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2006年,大秦铁路进行IPO,在公司招股说明书“资产重组”相关内容中,大秦铁路表示,“为设立本公司,原北京局对大秦铁路的全部铁路运输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进行重组,并于2004年10月22日依据《关于向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注入资本金的通知》(京铁财函【2004】659号)将与大秦铁路运输业务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由原大同分局划入原北京局,在本公司设立时投入本公司”。

  大秦铁路招股说明书还指出,“原北京局投入本公司的资产包括:大秦铁路全线涉及的13个独立核算单位与运输主业相关的全部资金(除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及其上的房屋)和负债”。

  不过,记者注意到,在公司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根据“发起人出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表述,原北京局投入大秦铁路的资产中,包括面积2979.5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与面积35.1万平方米的房屋,“所投入的土地均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尚有496.7万平方米正在办理过户手续

  (占原北京局投入土地使用权的16.8%”),不过直到2012年9月,该过户手续依旧没有办理完毕。

  那么,这部分未过户土地作价入股大秦铁路是否合法?

  北京友邦律师事务所黄继保律师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原北京局以并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土地入资大秦铁路的行为,涉嫌出资不实”。

  而上海伟聚律师事务所邓本天律师也认为,“原北京局可以以拨付土地作价入股,但事先必须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虽然实质上已经占有了,但形式上还不合法,没有过户的行为便属于出资不到位的违法行为,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过户手续,并对其他股东赔偿一定损失”。

  如前所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由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由于大秦铁路重组发生在2004年,而新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施行,那么,旧公司法对相关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旧《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明文规定,“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相关律师指出,由上可见,无论新、旧《公司法》,都明确要求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对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日前采访了大秦铁路相关部门,接电话的一位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表示,“公司证代不在,对于出资的事宜,我也不是很清楚”。

  律师:应按土地现价追缴资本

  那么,如果投资者认为大秦铁路大股东出资不实,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黄继保律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小股东可以追究公司大股东、发起人的责任,因为如果公司一旦面临破产清算风险,但纠纷土地的所有权却在他人名下,届时无法顺利转让和交易,那大秦铁路的公司治理基础便出现了问题,根本无法保护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他还指出,大秦铁路全体股东对原北京局以未过户土地作价入股的资产享受随时追缴权利,且应按照现在地价进行追缴。因为当时折价入股的土地一旦进入了公司的注册资本序列,是不能够抽回的,属于公司财产,六年来应也实现了较可观的升值,因此应按现在的土地出让价格进行追缴。

  后续该事件将如何发展,《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将继续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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