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者优先评职评优评先没啥不妥
刘文明
“献血者在学校评职、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予以优先考虑”。近日,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某中学下发的一则通知引发热议。该通知将教师评职称等与献血相挂钩的做法,引起了人们对此举是否公平、合理的讨论。后来,涉事中学负责人回应称,“发布此消息考虑不周,现已将其收回,完全按照无偿献血的文件要求(进行动员)。”(1月11日《中国青年报》)
一所学校之所以下发这样的通知,是自有其底层逻辑的。从公开报道看,因为该中学所在的地区发生血库“饥荒”,采供血严重失衡,各血型红细胞库均已降到了红色警戒线,现有库存难以保障全市急重症患者的抢救用血,为解燃眉之急,当地便紧急动员,发布通知明确要求全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都需要参与,执行“自采自供”的供血模式。对于此次献血工作,有关部门将会纳入对各单位的工作实绩考核。
众所周知,文件的执行需要落实落细落地,业绩的考核需要有抓手和指标。上级下文号召业务献血,基层单位就要闻令而动,落实号召,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积极响应,采取切实措施,找到工作抓手,推动工作落地。作为一个基层的事业单位——学校当然应该结合本校实际,找到老师的利益相关点,创造性地鼓励发动教师,落实完成献血工作任务,从而通过业绩考核。就学校而言,老师特别看重的兴奋点和利益相关点,无非就是评职评优评先。因此,从这个角度说,这所学校的工作状态是积极主动有作为的,可谓抓住了牛鼻子。
在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语境下,教育有服务社会、服务当地、服务人民的属性和职责。一所学校办得好不好,社会贡献度也是一个重要的评价指标。当社会和当地政府出现用血“告急”,发出紧急号召,学校顺势而为,并以鼓励献血为切入点,强化学校和教师的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从学校办学自主权角度看,评职评优评先属于办学主权范畴。在各类评职评优评先中,均需考察一个人“德、能、勤、绩、廉”。尤其是在学校,立德树人,教书育人,应以德为先,德高为范。而自愿献血,属于精神文明建设内容,体现个人和单位的文明程度,理所当然可以作为一个人的德行评价维度之一。学校也当然可以用好这个自主权,科学合理开展涉及个人的“德”效评价工作。
于法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作为献血工作的基本遵循,开篇就明确指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这种奖励当然可以包括学校评职评优评先中的优先考虑权。
诚然,或许有人会担心,这个奖励政策会不会引发新的不公,比如,有的教师本身教学能力强,育人水平高,但可能因为身体原因无法献血而失去评职评先评优机会。其实,这也完全是“偷换概念式”多虑。从措辞上看,这个鼓励政策的大前提是“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而不是绑定“必备必须条件”的门槛,不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身体原因造成的不能献血者,可以通过其他业绩条件提升,比如教学成果数量和质量,增加自己能力和业绩砝码,实现评职评优评先的目标。
识时务者为俊杰。当地采供血出现了严重失衡,这是事关生命健康的大事。在这种大事面前,学校想方设法鼓励老师做表率多献血,以教育者之情之力,缓解用血“燃眉之急”,帮助延续甚至挽救更多生命,于法、于理、于情、于义都有依据,都能说得通,都值得点赞,而毫无不妥。学校完全应该有这个自信,不在意别人议论,理直气壮坚持尝试,并不断总结、完善和调整,形成自己的特色。
注;本文刊登在2023年1月15日《番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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