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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2012-02-14 22:53:31)
标签:

杂谈

分类: 银行业系列

※这个所得税政策似乎与我记忆中的没什么区别,准予税前列支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还是1%,但与实际操作好像又有着不同,比如说这两年银行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大多超过1%,但似乎并没有税后列支,因为未见所得税异常。

 

这个通知意味着今年银行业计提的坏帐拔备几乎全部需要税后列支,不知道银行将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同时,这个通知,也意味着拍脑袋产生的“2.5%拨贷比”政策的破产,因没有获得财政部支持。

 

对于这个政策,我还是表示这是个无所谓的东东,也不存在什么利好利空影响,不会影响银行股内在价值。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5  来源:财政部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六、本通知自201111日起至201312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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