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生之德,洽于民心
(2012-04-05 20: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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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书、大禹谟》曰;“帝德罔愆,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
《尚书》中的这样一段话,应该是中国文化在大禹时期典谟中明确的“法律、司法”性概念。而“法治”这个中文词有日子的一直很流行,被写在纸上,刷在墙上等被铺天盖地在到处都可以随时能看见的地方上。“法治”一词英文中最起码有两种表达;rule
by law和rule of
law,两种表达,虽说只有by和of两个介词之异,含义相差已经不可以道里计。前者意谓“用法律来统治”,后者意谓“法律的统治”或“法律主治”。自然,后者代表西方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思想。如果我们以《论语》中大禹“菲饮食而致孝乎鬼神,恶衣服而致美乎黻冕,卑宫室而尽力乎沟洫”,并且他遵循“禅让”的制度将天子之位置禅让给益,若再以我们已经常识化了的尧、舜、禹之间的禅让制度论,那么无论是自觉的,自愿的,还是被迫的,单以此“禅让”制度论,应该说这是“法律的统治”是不过分的。更深层意义则乃是对于“自然”的律法自觉的遵循的行为。
《书、大禹谟》曰;“帝德罔愆,临下以简”,此“帝”于先秦之时,我们是明白的,此“帝”不具体指人物。那么无非也就是在指喻《易经》,或者是哪个象形的“花蕾、花蒂”的符号文字。“帝德罔愆”应该是说《易经》不允许复杂拖延,也就是“临下以简”,这就是我们今天满口的“大道至简”的意思,而此即是“帝德”。《书、大禹谟》曰;“御众以宽”;即是说宽宏。那么这个“罚弗及嗣”,就应该是不允许株连无辜后代者了,并且是明令的颁布,也即才称呼为是《大禹谟》!中国历史中株连出现在什么时候呢?但以《史记》中秦始皇帝说;“卢生等吾尊赐之甚厚,今乃诽谤我,以重吾不德也”。“犯禁者四百六十馀人,皆阬之咸阳”而不见有株连无辜后代的情况发生。并且商鞅变法的《商君书》中也是无法去判定司马迁之“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的“不告奸者腰斩”还要株连其他者的高度关联字句。并且“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明白的是不允许出现宗族宗法的制度举措。三代以上呢,我们也是见不到有此等事迹,因为仅仅存有《尚书》,如果从《诗经》去观察呢?基本就是不可能制度化的出现此类事情。那么或者春秋战国时也是间或的有着零星的发生。或者秦二世时开始制度了,若以家族宗族化越来越浓厚论呢,那么大范围及明确到了制度上铁定的是汉才开始出现的。而且关于殉葬的事迹也是起自周之衰微与发生在春秋战国时期,以墨子《节葬》论,其前中国文化与历史中是没有的。墨子《节葬》说;“满意若送从,曰天子杀殉,众者数百,寡者数十。将军、大夫杀殉,众者数十,寡者数人。”并且“今虽毋(违背)法而执厚葬久丧者言”,都是打着“以为事乎国家”的名义。而且以文字存留说,也不曾见到有大规模与范围的发生过的。《战国策》记载有;“秦宣太后爱魏丑夫。太后病将死,出令曰:“为我葬,必以魏子为殉。”此既是墨子所谓的“满意若送从”,说明并不仅仅杀害的是弱势群体。怎么就是四处弥漫着的是奴隶社会呢?意思是我们祖先不是人了,是没有人性的,我们今天就好解释了吗?
难道我们祖先的东西也如今天一样是摆设吗?孔“子不语;乱、力、怪、神”,我以两汉以后,中国儒化的“色斯举也”的愚昧乃至于膨胀论,则我祖先的文明必定是被这样一群狗日的给篡改的不见了,因为他们一直就牢控着教化这片土地上人们的专政权力。因此他们的愚昧膨胀,我们也是跟着他们屁股后面愚昧的膨胀。
有什么办法呢,人总是要吃饭的啊!
如果以《书、舜典》之“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再到《书、大禹谟》之“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及至周穆王说道;“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很明白我们祖先不曾学习过罗尔斯的“公平既是正义”原则,我们原来是有着自己的“公平既是正义”的原则的。一如《吕刑》中这“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墨辟疑赦”,“劓辟疑赦”,“剕辟疑赦”,及至“大辟疑赦”句,就是说死刑如果校不准而存在疑惑处,“其罚千鍰”,这是说交保释金先释放了,然后仔细“阅实其罪”,还是无罪。明白至此处时,唉!可怜见的哪个河南人。唉!今天的草们如果回去那时候生活该是何等的幸福啊。以此,则说明我们根源上不是没有依靠、遵循及指导。那么,是那些畜生将普通中国人赖依存在着的依靠给予消失了呢?是前前后后这些上上下下附近左右的不普通的高贵的高尚们吗?
唉!近两千多年,那里还有过高贵、高尚、崇高呢?全他妈的都是充满血的高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