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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生之德,洽于民心

(2012-04-05 20: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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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书、大禹谟》曰;“帝德罔愆,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
  
  

《尚书》中的这样一段话,应该是中国文化在大禹时期典谟中明确的“法律、司法”性概念。而“法治”这个中文词有日子的一直很流行,被写在纸上,刷在墙上等被铺天盖地在到处都可以随时能看见的地方上。“法治”一词英文中最起码有两种表达;rule by law和rule of law,两种表达,虽说只有by和of两个介词之异,含义相差已经不可以道里计。前者意谓“用法律来统治”,后者意谓“法律的统治”或“法律主治”。自然,后者代表西方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思想。如果我们以《论语》中大禹“菲饮食而致孝乎鬼神,恶衣服而致美乎黻冕,卑宫室而尽力乎沟洫”,并且他遵循“禅让”的制度将天子之位置禅让给益,若再以我们已经常识化了的尧、舜、禹之间的禅让制度论,那么无论是自觉的,自愿的,还是被迫的,单以此“禅让”制度论,应该说这是“法律的统治”是不过分的。更深层意义则乃是对于“自然”的律法自觉的遵循的行为。
  
  

《书、大禹谟》曰;“帝德罔愆,临下以简”,此“帝”于先秦之时,我们是明白的,此“帝”不具体指人物。那么无非也就是在指喻《易经》,或者是哪个象形的“花蕾、花蒂”的符号文字。“帝德罔愆”应该是说《易经》不允许复杂拖延,也就是“临下以简”,这就是我们今天满口的“大道至简”的意思,而此即是“帝德”。《书、大禹谟》曰;“御众以宽”;即是说宽宏。那么这个“罚弗及嗣”,就应该是不允许株连无辜后代者了,并且是明令的颁布,也即才称呼为是《大禹谟》!中国历史中株连出现在什么时候呢?但以《史记》中秦始皇帝说;“卢生等吾尊赐之甚厚,今乃诽谤我,以重吾不德也”。“犯禁者四百六十馀人,皆阬之咸阳”而不见有株连无辜后代的情况发生。并且商鞅变法的《商君书》中也是无法去判定司马迁之“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的“不告奸者腰斩”还要株连其他者的高度关联字句。并且“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明白的是不允许出现宗族宗法的制度举措。三代以上呢,我们也是见不到有此等事迹,因为仅仅存有《尚书》,如果从《诗经》去观察呢?基本就是不可能制度化的出现此类事情。那么或者春秋战国时也是间或的有着零星的发生。或者秦二世时开始制度了,若以家族宗族化越来越浓厚论呢,那么大范围及明确到了制度上铁定的是汉才开始出现的。而且关于殉葬的事迹也是起自周之衰微与发生在春秋战国时期,以墨子《节葬》论,其前中国文化与历史中是没有的。墨子《节葬》说;“满意若送从,曰天子杀殉,众者数百,寡者数十。将军、大夫杀殉,众者数十,寡者数人。”并且“今虽毋(违背)法而执厚葬久丧者言”,都是打着“以为事乎国家”的名义。而且以文字存留说,也不曾见到有大规模与范围的发生过的。《战国策》记载有;“秦宣太后爱魏丑夫。太后病将死,出令曰:“为我葬,必以魏子为殉。”此既是墨子所谓的“满意若送从”,说明并不仅仅杀害的是弱势群体。怎么就是四处弥漫着的是奴隶社会呢?意思是我们祖先不是人了,是没有人性的,我们今天就好解释了吗?

 


 

《书、大禹谟》曰;“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即是罚不讳强大。《书、大禹谟》曰;“刑故无小”;也即是有罪必罚。但是“罪疑惟轻,功疑惟重”;就是说如果无法判定其有罪,或者无法判定其性质的程度时,必须从最低限度去处罚,也即是“罪疑惟轻”。另外一句呢,就乃是如果无法判断其功劳的成果大小的时候,则按照最高的奖励制度去奖励,也即是“功疑惟重”。并且《书、大禹谟》接着曰道;“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这句话就应该是我们经常看到的,具有现代意义法典上的那句;不明确,即无效。当然我也是说西方的法典。因为我们压根一直就是无法无天的性质。是无论你怎样去行为,都具备在那种被X“起”的条件的状态之中的,自然就要看胃口是如何之上的了。《书、大禹谟》这种法律原则之上的文字描述比之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不仅时代更为遥远,而且更加具备文明乃至于现代文明上的意义。因为他跟着说道;“好生之德,洽于民心”,意思是必须使得民众满意。其实就是和谐为上。韩非说;“禹之王天下也,身执耒臿以为民先,股无胈,胫不生毛,虽臣虏之劳不苦於此矣”, 也是明白,如果上古中国历史是为奴隶制度,那么大禹自己就是奴隶。如果我们去寻找他的主人的话,也只有是上帝,或者孔丘说的鬼神,吊诡的是,我们还是找不到他主人是谁。其实呢,《书、皋陶谟》则说的是再也明白不过的,也即是;“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威。达于上下,敬哉有土!”这个“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就是黄帝爷爷说的“天性,人也;人心,机也”,也所以是“天聪明,自我民聪明”,若以今日共同承认的“禅让”制度论,则全体都是“民”的概念也,那么大禹的主人首先乃是民。然后也是他自己。“天明畏,自我民明威”,就是说不光是老百姓的聪明就是体现出天的聪明,而且老百姓不满意、不高兴了,即是天在表示不高兴、不满意也,也所以说;“天明畏,自我民明威”。皋陶说;“达于上下,敬哉有土”,此就乃是《书、大禹谟》所曰;“兹用不犯于有司”,那么“兹”呢,我前面已说过是“阴阳、五行”的“兼三才而两之”的“玄之又玄”的《易经》的程序系统。也即黄帝爷爷说的“立天之道,以定人也”,也就是皋陶所说的;“达于上下,敬哉有土。”

难道我们祖先的东西也如今天一样是摆设吗?孔“子不语;乱、力、怪、神”,我以两汉以后,中国儒化的“色斯举也”的愚昧乃至于膨胀论,则我祖先的文明必定是被这样一群狗日的给篡改的不见了,因为他们一直就牢控着教化这片土地上人们的专政权力。因此他们的愚昧膨胀,我们也是跟着他们屁股后面愚昧的膨胀。

有什么办法呢,人总是要吃饭的啊!

 

孔丘删《书》,断自唐尧。也即今天我们所见《尚书》记载乃是尧以来的事迹。如果追寻着《书、大禹谟》里中国文化“法治”的精神,也是来看看周穆王时期《书、吕刑》对于尧、舜、禹时代的继承与坚持。本身《书、吕刑》无法确定是周穆王时候的创造,其实上他是继承自大禹,因为汉时有认为《吕刑》原本出于大禹的时代。当然,我们今天所见乃是以周的名义的又一次对大禹的时代强调坚持的颁布。也因为《书、吕刑》乃是追溯的风格。《书、吕刑》曰;“ 今;天相民,作配在下”。此句,不是我们儒化后习惯的挂羊头,而是明确法的来源与遵循,也即天在相民,并非是某个鸟私做的主张。《吕刑》曰;“明清于单辞”,这句话不仅是要求精通法律条文,而且要求严格执行。因为跟着是这样说;“民之乱,罔不中听狱之两辞”,此即是说执法者两面三刀利用法律条文上下其手着盘剥敲诈,是导致民之乱的主要原因。为什么民不愿意听两套说辞呢?很显然,是习惯下来的原则与标准已经成为了共同遵循的准则。如以先秦时期这句“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论,很明白我们祖先可能是学习过罗尔斯的“公平既是正义”原则。

如果以《书、舜典》之“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再到《书、大禹谟》之“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及至周穆王说道;“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很明白我们祖先不曾学习过罗尔斯的“公平既是正义”原则,我们原来是有着自己的“公平既是正义”的原则的。一如《吕刑》中这“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墨辟疑赦”,“劓辟疑赦”,“剕辟疑赦”,及至“大辟疑赦”句,就是说死刑如果校不准而存在疑惑处,“其罚千鍰”,这是说交保释金先释放了,然后仔细“阅实其罪”,还是无罪。明白至此处时,唉!可怜见的哪个河南人。唉!今天的草们如果回去那时候生活该是何等的幸福啊。以此,则说明我们根源上不是没有依靠、遵循及指导。那么,是那些畜生将普通中国人赖依存在着的依靠给予消失了呢?是前前后后这些上上下下附近左右的不普通的高贵的高尚们吗?



唉!近两千多年,那里还有过高贵、高尚、崇高呢?全他妈的都是充满血的高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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