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受案范围
(2018-06-21 16:35:14)分类: 民事法规与实务 |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是国家设立的铁路运输专门审判机关,法院位于上海市闸北区中华新路60号,现有在编人员51人。其辖区范围涉及沪杭、沪宁2条铁路干线和16条铁路支线及联络线,连接江苏、浙江、上海两省一市,以上海为起点南至沪杭线嘉兴东,北至沪宁线常州东。除了受理发生在铁路运营区域内的各类刑事案件和涉及铁路运输、铁路经营的各类经济纠纷案件以外,还同时受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上海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及上海高架交警支队管辖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财产赔偿纠纷案件。
机构设置
本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审监庭、政治部、纪检监察室、办公室、法警大队等共计10个部门。
从2013年9月26日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将依法受理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发生的民事一审案件、上海市公安局交警高架支队管辖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一审案件,以及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发生的行政一审案件;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受理对上述一审案件提起的上诉案件,以及上海市北新泾监狱刑事减刑、假释案件。
上海高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的公告
继2014年12月28日挂牌成立全国首家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之后,今天上午(6月1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召开上海法院深入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工作动员大会,根据中央、市委和最高法院的决策部署,以试点先行、分布实施为原则,指定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集中管辖静安、虹口、普陀、长宁等4家区法院的一审行政案件。
根据这次的《实施方案》规定,上海法院的行政案件管辖作了相应调整,自2016年7月1日起,长宁等4家区法院的一审行政案件由上铁法院管辖,其他区(县)法院的一审行政案件按原管辖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上铁法院作出的一审行政裁判不服的,上诉于上海三中院;当事人认为上铁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确有错误的,向上海三中院申请再审;长宁等4家区法院的非诉行政申请执行案件的审查仍由四家区法院办理。
同时,为确保这次试点改革的实施,上海高院还成立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工作推进小组”,抓好改革推进工作。
为深入推进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工作,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结合上海实际,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部分区域行政案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6年7月1日以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管辖下列一审行政案件:
1、原由静安、虹口、普陀、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2、原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发生的一审行政案件;
3、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一审行政案件。
二、2016年7月1日以后,静安、虹口、普陀、长宁区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一审行政案件。2016年7月1日以前,静安、虹口、普陀、长宁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的案件,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
三、当事人对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一审行政判决、裁定不服,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对静安、虹口、普陀、长宁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并作出的一审行政判决、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按原管辖规定执行。
四、当事人认为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认为静安、虹口、普陀、长宁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按原管辖规定申请再审。2016年7月1日以后,如需对静安、虹口、普陀、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行政判决、裁定进行再审,由受理申请再审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提审或者指令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再审。
五、静安、虹口、普陀、长宁区人民法院院长认为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并提起再审的,再审案件的管辖按原管辖规定执行。
六、静安、虹口、普陀、长宁区人民法院的非诉行政申请执行案件的办理,按原规定执行。
七、本公告的日期“以前”不包括本日,“以后”包括本日。
八、拆迁协议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执行。
九、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办公地址是上海市静安区宝通路466弄60号,邮政编码20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