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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戊类物品仓库火灾危险性的确定标准

(2012-06-28 11:21:43)
标签:

杂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1.5条规定: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同时该条条文说明还指出:当执行本条时,应注意有些包装物与被包装物的重量比虽然满足本条规定,但包装物(如泡沫塑料等)的单位体积重量较小,极易燃烧且初期燃烧速率较快,释热量大,如仍然按照丁、戊类仓库来确定则可能出现其与实际火灾危险性不符的情况。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还需进一步根据具体情形进行论证分析,提出可信的确定依据,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愚以为: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应以其内部使用或存放物品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部分确定。仓库储存物品为不燃或难燃物时,其火灾危险性主要由包装物的性质和重量决定,而与被包装物的重量关系不大。不论包装物与被包装物,只要可燃物的重量达到一定量值,即可按照丙类确定,界限明确,易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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