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杂谈 |
□张贵峰
日前,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在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中统筹考虑代表所提意见,适时提出修法建议。在今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多位人大代表提出,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法的滞后性日渐凸显,工薪所得的起征点仍需提高。(11月19日法制网)众所周知,2011年制订的现行工薪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仅为每月3500元。而统计显示,2014年全国城镇非私营人员月薪4695元。更不用说,在时下一些生活成本较高的大城市,每月四五千的工资早已算不上是足以维持基本生活安全的体面薪水。因此,若继续维持明显偏低的3500元工薪所得起征点,而不及时上调,不仅有违“国民基本生活费不纳税”的基本税收原则,也会严重影响个税“调节贫富差距”功能的充分发挥,甚至会催生“劫贫济富”的逆向调节。
在这种背景下,全国人大财经委上述重修个税法的建议,无疑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必要性,实属“势在必行”。事实上,面对一直以来呼声高昂的“提高起征点”等个税改革建议,此前国家相关部门并非完全没有回应。如年初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就曾强调,“简单提高起征点并不公平,应从根本上改变税制,实行综合所得税制”。
从个税改革根本方向上来看,这样的回应当然完全没有问题。因为除了直观的起征点问题,目前我国个税税制确实还存在许多缺乏“综合”而导致的不公平问题:一方面,现行个税并没有充分全面“综合”考虑工薪之外的其他收入,如“红利所得”等财产性收入,从而使个税在很大程度上沦为一种“工资税”、“穷人税”,如2013年工薪纳税占全部个税的比例高达62.6%;另一方面,现行个税也没有全面“综合”考虑不同纳税人的家庭抚养赡养情况,如“单身汉”与“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简单按同一标准纳税,造成极大的税负不公。
其实,“综合所得税制”并不是个新鲜概念。早在2003年,“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便已被确定为改革方向,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也明确,要“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但长期以来,囿于各种现实因素的掣肘以及相关制度配套的滞后,这一改革方向,事实上一直处于“只闻楼梯响”的状态。这样一来,不仅“综合所得税制”改革迟迟缺乏进展,而且难度相对更低的“提高起征点”改革也一再延迟,致使现行3500元的起征点越来越脱离现实。
“重要立法事项,要加快推动和协调,不能久拖不决”,“改革要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在这种全面深化改革的语境下,个税法修订、个税税制改革,显然也是如此,必须尽快拿出实际行动、不断推进。即便“综合税制”难以一蹴而就,也不能在“提高起征点”改革上久拖不决,进而妨碍“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诚如此前有专家指出的:“在个税改革迟迟不见动静的情况下,先提高个税起征点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能动的就要先动起来。”
前一篇:治霾,企业社会责任不能缺失
后一篇:治霾,苍穹之下无人能做局外人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