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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纳入诚信档案,这个可以有!

(2015-11-10 12:3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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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艾全诚
  昨日本报报道,济南市将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对信用良好的个人与企业,在相关方面给予政策性鼓励和优惠;对失信行为,通过司法性惩戒、市场性惩戒等形成社会性惩戒。还将把公民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联动机制,是现代城市管理的必然趋势。消息一出,意味着对济南市民来说,失信联防机制将不再遥远。
  2014年7月,国务院发布实施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这是我国首部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明确要求,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遵纪守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建立信用联动机制,并将交通违法纳入公民诚信档案,不是什么新鲜事,在世界各国早已有了相当成熟的经验。有位留学法国的中国学生,曾因为乘坐地铁偶尔逃票有了信誉“污点”,之后在就业、贷款、居住等方面屡屡遭遇“红灯”,后悔莫及但也无济于事,教训之深刻让其刻骨铭心。记得2009年治理酒驾时,我省的青岛、烟台等就将“酒驾”与诚信挂钩,此举不仅颇得民意,还取得了相当不错的效果。
  治理社会诚信缺失,既要依靠公民道德水平的提高,更要依靠制度建设,在时下的中国尤其应该这样。从某种意义上讲,完善有效的制度是最好的教育举措。虽然道德教育具有基础性、普遍性、治本性的特点,却不具备立竿见影的警示作用。制度建设具有规范性、针对性、稳定性的特点,所以警示作用相当明显。对社会而言,法律是把道德底线上升为国家意志,具有引导人和约束人的作用,因而能够有效地实现公众对社会秩序的自觉遵守。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特别是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这样才会使每个人都自觉地诚实守信。
  遵守交通法规是社会诚信的具体行为,故意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其实就是诚信的缺失。时下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还比较普遍,追根溯源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没有和社会诚信挂钩密切相关,很多处罚犹如“隔靴搔痒”,使得惩戒作用微乎其微。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纳入社会诚信系统,以此来褒奖守法、惩戒违法,这个可以有,且意义不可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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