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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涛
6月17日,朋友圈突然被广大网友刷屏:“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大量网民在微信朋友圈表态支持一律死刑。正当各方讨论热火朝天之时,珍爱网向本报记者承认,这次声势浩大的转发行动,只是该公司的一场互联网营销行为。(详见济南日报今日A10版)如果不是这家网站的无底线营销,我们还不知道有这么多的人支持拐卖儿童一律死刑。刨除营销不谈,这一事件本身也值得讨论。人们对于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的痛恨也是可以理解,但是,拐卖儿童“一律死刑”合理吗?显然有待商榷。其实,我国刑法对于拐卖儿童的犯罪打击是很严厉的,拐卖儿童也是有死刑的。但是,如果说拐卖儿童一律判处死刑,那就有些矫枉过正。
首先,拐卖儿童一律死刑与人们的朴素正义观相违背。从朴素正义的角度讲,人犯了多大的事,就该承担多大的责任,这也正是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拐卖儿童的情形千差万别,有的是亲生父母出卖自己的小孩,有的人却在拐卖过程中善待小孩,也有的是在拐卖儿童中虐待儿童甚至是伤害儿童,如果一律判处死刑,就体现不出罪行的轻重。
其次,拐卖儿童一律判处死刑,并不能有效地遏制拐卖儿童犯罪。例如,2012年6月,公安部督办的云南“蒋开枝重特大拐卖婴儿犯罪案”在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庭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蒋开枝死刑。但是,在这以后,仍然有许多人铤而走险。这正印证了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那句名言:“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事实上,打击拐卖儿童,不能单纯提高刑罚的量刑标准,更应当注意日常打击。
再次,如果拐卖儿童社会影响恶劣,一律要判处死刑,那么,像抢劫犯罪、强奸罪性质同样很恶劣,这些犯罪行为是不是也得一律判处死刑呢?我们不该忽视的是:死刑多了,许多人反倒可能不惧怕死刑了。而且,死刑的大量增加,让刑罚更加残酷,这也与人类文明发展的方向相悖,与世界减少和限制死刑的潮流相违背。
最后,如果真的实行拐卖儿童一律死刑,可能还会引发一系列更严重的后果。例如,不对拐卖儿童进行区别对待,一律判处死刑,那么,一些人拐卖一次就不会收手,他们可能会接二连三地拐卖儿童,反正一次也是死刑,几次也是死刑;也有的人在拐卖儿童后,万一被发现就可能对儿童杀人灭口。刑罚没有弹性,就可能让曾经沾手的人变本加厉地犯罪。
提出拐卖儿童一律判处死刑这个观点,反映了人们对拐卖儿童的痛恨,政府应当重视这种情绪:一方面,要加大对于拐卖儿童的打击力度,做好解救被拐卖儿童以及防范儿童被拐卖的工作;另一方面,也要善于引导人们,理性地看待犯罪与刑罚,防止负面的情绪影响到立法和司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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