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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报检讨不如腾岗让位

(2015-05-25 12: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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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http://ww1/large/81ae5761gw1esgdujd9t0j20kr0immzn.jpg   在今年第一季度针对项目建设的暗访中,濮阳市委市政府发现,有部分责任单位工作不积极、不主动、不负责,部分单位负责人抓项目的意识淡、能力弱,项目建设进展不快,质量不高,未能按规定的时间节点完工,给濮阳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市民生活带来较大影响。在此背景下,当地7名干部近日通过报纸向全市人民作出公开检讨。(5月24日《京华时报》)
  工作不力,其实是不称职的代名词。干部不称职,怎么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得非常明确:“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另据该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也就是说,对于“工作不力”的干部,降职或责令辞职才是真正的问责。
  问责干部,程序和方式必须合法合规,不能听从于权力任性而随心所欲。因为“工作不力”,有些干部电视或登报检讨,这种“问责”创新,其折射的,更多的是某些地方党政“一把手”的权力指向,而非法治精神。譬如濮阳的7名干部因工作不力被责令登报检讨,貌似严厉,实则有变相庇护之嫌——有些干部明明工作不称职,理应降职或责令辞职,但因为一纸轻飘飘的“检讨书”,却能继续在其职、难谋其政,像这样的问责,实则罔顾法规政策,游戏党政干部问责机制,亵渎了公众感情,理应纠偏和戒除。
  有些干部“工作不力”,岂是干部登报检讨就能了事的?这等问责方式,表面上很严厉,实质是隔靴搔痒,文过饰非,与“罚酒三杯”何异? (刘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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