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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干部,程序和方式必须合法合规,不能听从于权力任性而随心所欲。因为“工作不力”,有些干部电视或登报检讨,这种“问责”创新,其折射的,更多的是某些地方党政“一把手”的权力指向,而非法治精神。譬如濮阳的7名干部因工作不力被责令登报检讨,貌似严厉,实则有变相庇护之嫌——有些干部明明工作不称职,理应降职或责令辞职,但因为一纸轻飘飘的“检讨书”,却能继续在其职、难谋其政,像这样的问责,实则罔顾法规政策,游戏党政干部问责机制,亵渎了公众感情,理应纠偏和戒除。
有些干部“工作不力”,岂是干部登报检讨就能了事的?这等问责方式,表面上很严厉,实质是隔靴搔痒,文过饰非,与“罚酒三杯”何异? (刘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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