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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学诗歌观念的形成及其文化内蕴

(2017-06-19 17:06:23)
标签:

文化

历史

教育

分类: 传统文化与中国古代诗歌研究

儒学诗歌观念的形成及其文化内蕴

    儒学诗歌观念的形成与始于西周初年的采诗制度直接相关,这是因为采诗制度不仅导致中国第一部诗歌总集《诗经》的诞生,而且它所体现的中国古人对诗歌社会功用的最初看法,正是儒学诗歌观念的萌芽。

    现存古藉中关于采诗的记载时有所见:“遒人以木铎徇于路,官师相规,工执艺事以谏。”(《左传·襄十四年》引《夏书》)“周秦轩车使者、人使者,以岁八月巡路求代语、童谣、歌戏。”(汉刘歆《与扬雄书》)“孟春之月,群居者将散。行人振木铎徇于路以采诗。献之太师,比其音乐,以闻于天子。”(《汉书·食货志》)“男年六十,女年五十无子者,官衣食之,使之民间采诗。乡移于邑,邑移于国,国以闻于天子。”(《春秋公羊传》)这些文章中所记载的采诗者,名目虽各不相同,他们的存在却是西周采诗制度的明证。与采诗密切相关的还有所谓献诗:“古之王者,使工诵谏于朝,在列者献诗。”(《国语·晋语》)“命太师陈诗以观民风。”(《礼记·王制》)“诸侯采之贡于天子,天子受之而列于乐官。”(《诗集传》)

    这些记载告诉我们诗歌经采集之后的去向。简单地说,西周的采诗制度揭示了中国最早的诗歌形成及运动过程,即:民间创作采诗者采集公卿列士集中(其中或有加工整理)献于天子。显然这一套完整的采诗制度不仅使大量的民间歌谣得以系统的保存下来,也为周天子了解民风民情,检讨政治得失提供了可靠的材料。就采诗制度本身而言,自然是无可指责的。但是,由于统治者是以“观风俗,知得失”的先验目的采诗,因而对诗歌的整理、加工、阐释就难免偏执一端。也就是说中国诗歌于诞生之初便成了治理社会的工具,它的社会政治作用得到了充分的强调,而文学特性和文学作用却悄悄失落。

    在采诗制度的直接影响下,中国儒学在创始之初就十分看重诗歌的社会教化作用。孔子曾经亲自动手整理“诗三百”,在他看来,诗歌首先是人们自身道德修养的重要教材。他曾谆谆告诫弟子:“不学诗,无以言。”(《论语·季氏》)又说:“汝为《周南》、《召南》矣乎?人而不为《周南》、《召南》,其犹正墙面而立也与?”(《论语·阳货》)孔子如此强调诗歌与人们道德修养的关系,指出诗歌对人的广泛教化作用,而人们自身道德修养的目的在于普遍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在于奠定安邦治国的坚实基础。于是,诗歌与安邦治国,与社会政治的关系自然不言而喻了。在此基础上,孔子进一步阐发诗歌对于社会政治的直接作用。他告诫儿子说:“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论语·阳货》)他并且对弟子们说:“诵诗三百,授之以政,不达;使于四方,不能专对,虽多,亦奚以为。”(《论语·子路》)应该说,孔子的话意在教化民众,意在安邦治国的目的是十分明确的,他所揭示的诗歌与人们道德修养的关系以及诗歌的社会教育作用也有一定的道理。然而,这些显然与西周采诗观念一脉相承的话却代表了中国儒家对诗歌作用的最初看法。这种过分强调诗歌与社会政治的关系,强调诗歌的政治教化作用的观念成为儒家诗教的基础,直接影响和制约着汉代儒家诗学体系的形成。

    汉代,以《毛诗序》为代表的儒学典籍在铨释孔子理论,解释《诗经》的过程中不断强化诗歌的政治教化作用,强化诗歌与社会政治的密切关系。《毛诗序》不仅在解释《诗经》的时候附会出许多具有政教色彩的含义,在论及诗歌的社会作用时甚至说:“先王以是经夫妇,成孝敬,厚人伦,美教化,移风俗。”“上以风化下,下以风刺上。”“故正得失,动天地,感鬼神,莫近于诗。”诗歌的社会政治教化作用被提到了极至,“政教中心”的儒学诗歌观念因而得以确立。

    如果说“政教中心”是儒家诗教不容置疑的首要原则。那么,怎样的诗歌才能更好地实施社会政治教化呢?孔子对《诗经》总体评价“思无邪”便是最好的标准。所谓“思无邪”,简言之就是内容纯正,合于礼教。孔子用这三个字来概括《诗经》全部内容显然是极其片面的,但是,它却提出了儒家诗歌观念的又一条重要原则,即:为了更好地发挥诗歌的教化作用,诗歌内容必须纯正。在评价《关雎》篇时,孔子并且提出了内容纯正的具体标准,那就是“乐而不淫,哀而不伤”。他主张诗言情而不致淫荡,诗怨刺而不直切激烈。孔子的这一观点同样为后世儒学大师们普遍接受,从而建构起以儒家诗教为中心的完整的儒家诗学体系。

    何谓“诗教”?简单地说,就是诗歌必须合于一定的规范以教化民众。“诗教”一词始见于《礼记·经解》:“孔子曰:入其国,其教可知也。其为人也,温柔敦厚,诗教也。    其为人也,温柔敦厚而不愚,则深于诗者也。”《礼记》所引这段话是否出自孔子之口姑且不论,从这段话中我们却可以清楚地看到儒家诗教的具体内容。那就是诗歌必须合于“温柔敦厚”的教化标准。何谓“温柔敦厚”?孔颖达在《礼记正义》中解释说:“温,谓颜色温润,柔,谓性情和柔。诗依违讽谏,不指切事情,故曰温柔敦厚诗教也。”孔颖达的解释或者正抓住了儒家诗教的核心,他所谓的“颜色温润”、“性情柔和”是对诗歌审美情感的要求,是对孔子“乐而不淫,哀而不伤”标准的一个发挥;也是对儒家“政教中心”的诗歌观念的补充说明。因为对诗歌审美情感的这种要求是本着充分发挥社会教化作用的目的的,也就是说,在儒家看来,诗歌的温润柔和,不指切激烈,正是它充当教化工具的必要条件或重要特点。基于这个认识,《毛诗序》便更明确地指出,诗歌创作必须“发乎情,止乎礼仪。”从而确立儒家诗教的重要原则,即:诗歌创作必须有一个限度,有一个节制,不能出格,不能越轨。这个限度,这个节制就是封建的伦理道德规范,就是封建的社会政治规范。

    “温柔敦厚”作为儒家诗教,而“温柔敦厚”在儒家大师的解释中实际上却是一个与社会政治直接相关的伦理道德规范,这便是说,儒家诗教对诗歌的要求实质上是对诗歌的内容与情感的伦理道德限制,其精髓自然还是把诗歌纳入到社会政治的范畴之内,让它更好地充当维护封建礼教、维护封建统治的重要工具。

    如果说儒家诗教包含了“政教中心”的诗歌观念,包含了“温柔敦厚”的诗歌艺术审美的要求;那么,为了实现诗歌的教化作用,获得诗歌的艺术审美价值,还需要行之有效的艺术表现手法。儒学大师们同样从《诗经》中获得启示,归纳出传统的赋比兴手法。“赋比兴”本是所谓“六诗”或“诗六义”中的三个方面,《周礼·春官》说:“大师教六诗:曰风,曰赋,曰比,曰兴,曰雅,曰颂。”《毛诗序》则明确地提出“诗六义”说:“故诗有六义焉:一曰风,二曰赋,三曰比,四曰兴,五曰雅,六曰颂。”对于“六义”历不众说纷纭。有所谓“六体”之说,认为是诗的六种类别;有所谓“六用”之说,认为是诗的六种表现手法;而传统的儒家解诗更偏向于“经纬体用”之说,认为“风、雅、颂”是诗的三种类别,“赋、比、兴”是诗的三种表现手法。姑不论孰是孰非,仅从中国传统诗歌理论关于“赋比兴”的根深蒂固的理解就可以明了儒家诗歌观念的又一重要原则,即“比兴”原则。因为在中国诗歌史上,“比兴”原则一直被看作是诗歌艺术表现的重要原则,并且,它们与“政教中心”的诗学观念、“温柔敦厚”的诗歌审美要求早已深深地融成为一体,构成了中国儒学完整而深厚的诗学基本观念。所谓“比兴”原则,简言之就是以比兴手法表现与现实社会有关的内容与情感,以达到讽喻教化的目的。也就是说,在儒学诗歌观念里,“比兴”不过是诗歌用来美刺时事、发微道幽的手段。于是,比兴二法便自然与“政教中心”、“温柔敦厚”融和成一套完整的诗学理论体系。其中,政教中心是理论基础,温柔敦厚是审美要求,比兴原则是艺术表现手段。

    应当指出的是,历代学者在使用“比兴”一词的时候,含义是不尽相同的。有时候作为“兴寄”的同义语,专指那些有政治寄托及人生感愤的诗歌;有时候则为“赋比兴”的代称,偏重于诗歌的形象及表现手法。但是,无论哪种情况,“比兴”作为一种广泛揭示社会生活、干预社会政治、抒写内心深沉情思的基本原则则是无可怀疑的。正如朱自清先生在《诗言志辨》中所说:“至于论诗,比兴一直是最重要的观念之一,    论诗的人所重的不是比兴的本身,而是诗的作用。”朱先生的话极精辟地道明了数千年中国儒学诗歌观念何以如何看重“比兴”的原因。

    根深蒂固的儒学诗歌观念影响和制约着中国古代诗歌的全部发展,从对《诗经》的铨释开始,我们已经看了它的巨大力量,以至整个封建时代经学的《诗经》研究一直绵延不绝,而文学的、艺术的《诗经》研究和古代诗歌研究却始终未能真正形成体系,这不能不说是中国诗歌的悲哀。

    然而,诗歌毕竟属于文学和艺术的品类,是人们在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中有感于物有感于事而倾发的内在情思,是心灵冲动的表象化过程。“诗三百”莫不如此。“男女有所怨恨,相从而歌。饥者歌其食,劳者歌其事”,它们不过是先民借助文学语言和诗歌形式来写眼前景、心中情。就大多数篇章而言,创作动机是很难与政治功利直接挂钩的。统治者借以“观风俗,知得失”自无不可,然而教化的先验目的却给诗歌的创作动机和内容理解事先定下了带有主观色彩的政治功利框框。在这个框框的约束下,儒家诗学观念在形成之初便带有极强的功利色彩就毫不奇怪了。孔子及其后的儒学大师们因而习惯于把诗歌当作干预社会、治理政治的工具,他们似乎认为人类精神生产的产物必然具有实用和功利的因素,便以自己头脑中主观臆断的某种联系来取代作品中那些具的特殊性质与特殊意义的必然联系。孔子所谓“事父事君”,《毛诗序》所谓“经夫妇,成孝敬,厚人伦,美教化”之类正是如此。用这种眼光来看待诗歌,任何优美的作品也必然会弄得支离破碎、面目全非。比方《诗经》中那些优美的爱情小诗,原本是先民们在和异性交往中纯朴而强烈的感情流露,是萦回于心中的欢爱与忧思的表象化。在儒学大师的解释中却一首首变成了诸如“后妃之德,所以风天下而正夫妇”之类的有关社会教化的实用材料了。

    儒家诗教和全部诗学理论蕴含着极其深刻的文化内蕴,它使我们看到了在中国古人的传统中,强烈的实用观念和政治功利观念抑制了文学观念,或者说中国古人的诗学观念和文学观念是与强烈的社会政治观念密不可分的。而这一观念的精髓,一方面固然促成了中国诗歌与现实社会联系格外紧密,具有充实的社会内容、鲜明的思想观点和强烈的爱憎色彩的优良传统;另一方面也必然导致中国诗歌作为文学形态在独立发展中自身特殊价值的部分失落。正是在这一观念的制约下,历代诗人全都把写诗看作是庄重严肃的事情,他们或则赋诗以言志,或则托诗以寄情,或则学诗以进身,或则借诗以讽谏,总之,在他们的心目中,诗歌早已和社会政治捆在一起了。有的诗人甚或至于坚持把干预社会政治,改革朝纲当作自己诗歌创作的主要目的。比方白居易就说“文章合为时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与元九书》。他的许多诗歌常常是为了“救治人病,裨补时阙”而作的(参见《与元九书》),在《新乐府序》中他甚至强调“为君、为臣、为民、为物、为事而作,不为文而作。”宋代叶梦得在评杜甫诗时,也有所谓“兴当时事”之说(《石林诗话》),而词人陈亮则主张“实事实功”,就连写词也结合时事政治大发议论,在《书龙川集后》中,他更为明确地慨叹:“平生经济之怀,略以陈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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