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赵占领《法人》杂志专稿
IPAD商标大战的硝烟还未散去,名人姓名被抢注成商标的事件又不断上演。
近日,国内外刮起了一阵“Linsanity”林来疯,美籍华裔职业篮球运动员林书豪迅速走红。与此同时,江苏无锡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公司引起广泛关注。原来一年前,这家公司通过花费4460元的代价在国家商标局成功注册了“林书豪”两项商标,可用于第25类的服装、鞋、帽和第28类的运动球类、游戏机、玩具等。
无独有偶,国内一家名叫乔丹体育的公司于2002年注册了“乔丹”、“QIAODAN”文字商标以及对应的图形商标,其中“乔丹”中文文字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这家公司通过了证监会审核、即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前夕,真正的“乔丹”、前NBA巨星迈克尔.乔丹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控告乔丹体育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他的名字。
此前,还有大量的名人姓名被抢注成商标,种类也繁多,以至于我们可以用“章子怡”牌香皂洗手,穿“赵薇”牌服装,抽“成龙”牌卷烟,看“施瓦辛格”牌电视,上“贝克汉姆”餐厅用餐。
名人姓名权被侵害,尤其是被注册成商标的现象比较普遍,原因也很多,除了名人效应能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之外,还跟我们国家的商标注册制度有关。我国商标法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只有注册商标才能享有商标专用权。另外,商标法并没有明确禁止使用姓名注册商标,这其中也包括使用名人的姓名,在商标注册审查时,审查员一般也不对用姓名注册商标进行实质审查。因为姓名比较特殊,存在着大量名字相同、相近或者同音的现象,而且审查员自身的阅历、经验以及所能了解到的信息也有限。一旦通过初步审查,在3个月的公告期内没有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商标注册成功,注册人就享有了商标专用权。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对名人的姓名权不予保护。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谓的在先权利,既包括他人享有的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也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为了保护这些在先权利,商标法也给权利人提供了至少两种救济途径:在公告期内提起异议程序和在商标核准注册之后提起撤销程序。
可惜,很少有名人真正诉诸法律手段。有的选择通过高价购买回来,有的选择忍气吞声。除了担心社会舆论有不同的反响之外,也担心法律维权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就林书豪和乔丹被注册商标的事件而言,社会各界观点不一,认为构成侵权和不侵权的都大有人在。法律上认定无锡公司和乔丹体育是否侵权关键要看证据。
比如,林书豪要想拿回商标,需要证明无锡公司存在抢注的恶意。但实际上,无锡公司是2010年7月提出商标注册申请,2011年8月7日得到核准。一年半前,可能很少有人知道林书豪是何许人也。林书豪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他有一定的知名度,属于所谓名人,无锡公司在以他的名字注册商标时才属于明知或者应知他人享有姓名权,这样撤销商标的请求才更有可能得到支持。显然,林书豪在举证方面存在着不小的困难。有人说无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看过林书豪的比赛,当时认为此人可能取代姚明,由于“商业远见”而提前以林书豪的姓名注册商标。但这只是媒体报道,无锡公司不认可的话恐怕证明力很有限。该公司曾用姚明、易建联等名人的姓名抢注过商标,当然这是证明无锡公司存在恶意的有利证据之一,但不足够。
对于迈克尔.乔丹而言,通过诉讼夺回商标也存在着一些不确定性。法律上姓名权的范围覆盖到别名、笔名、艺名、译名等等,Michael
Johndan对其中文译名迈克尔.乔丹享有姓名权是毫无疑问的。但正如乔丹体育所坚持的观点,“乔丹”是一个普通姓氏。本案关键在于能否证明它与迈克尔乔丹存在对应关系,以及乔丹体育经营中是否使用乔丹的姓名、形象,是否导致普通消费者的混淆,这些都需要迈克尔.乔丹提供大量的证据去证明。所以目前还难以断言胜负如何,但不能仅仅凭使用“乔丹”二字注册商标就认为侵犯姓名权。
如前面所述,名人可以通过商标异议程序、撤销程序甚至诉讼途径去保护姓名权,但毕竟时间、金钱成本都很高,举证义务很重,结果也存在不确定性。在名人姓名屡被抢注商标的今天,我们需要反思如何完善现行的商标注册审查制度,如何从根本上遏制恶意抢注、傍名人之风。
但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保护姓名权主要还是要靠名人个人。最关键的是名人及其经纪团队要有商标甚至域名保护的意识,及早进行知识产权布局,事先防范。虽然像李宁那样以自己的姓名注册商标并成功经营的情况不是很多,但商标注册之后可以进行许可或者转让,由他人去经营。否则,名人损失的不仅仅是姓名背后的经济利益,甚至可能由于他人滥用而对自己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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