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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结构调整问题的几点思考

(2011-11-05 09: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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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思考一  工商企业仍是银行的主要服务对象之一

    银行是吸收工商企业和社会公众存款并将存款资金发放给工商企业和个人使用的金融服务机构。在过去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银行将工商企业作为其主要服务对象,努力为工商企业资金和结算需求服务,促进了生产流通和国民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但不知从何时开始,银行对其服务对象开始“挑三拣四”起来,工商企业不断流失,贷款逐渐向非生产流通领域的其他行业和企业倾斜。银行的这种“错位”经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投资拉动型的地方经济发展模式,但其有意无意降低甚至忽视工商企业的信贷作用,从其基本职能和服务对象上讲却是“顾此失彼,得不偿失”,并在相当程度上加剧了信贷结构的不平衡状态。随着国民经济发展方式向消费拉动型的转变和工商企业活力的恢复与增长,银行在其信贷客户日益多元化的同时,应该也能够继续将工商企业作为自己的主要服务对象之一,努力在生产流通领域和非生产流通领域保持合理的信贷投放比例,并逐步向生产流通领域倾斜,这不仅是银行适应国民经济转型、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其调整信贷结构、确保信贷转型和市场定位的内在要求。

    思考二  信贷客户“大”与“小”的优劣

    从管理学的角度看,客户的优劣不在于其规模大小,而在于其领导者的能力、企业文化、管理制度、产品竞争力及其创新能力等,银行的信贷营销也应主要关注客户的以上内在品质、风险防控和偿债能力等,而不应“抓大放小”,一味叮着大客户、大项目。然而,由于银行对信贷客户的内在品质及其对信贷绩效的关联程度尚无合理的度量和评价标准,一段时期以来,银行的信贷营销工作弱化甚至偏离了这一基本原则,将相当部分的信贷资源集中到既有的大客户和大项目上,营销人员、客户经理心里想者大企业,眼中盯着大项目,常年围着大企业、大项目转,有限的贷款不断流向它们的帐户,总以为大客户、大项目营销工作“费时少、规模大、绩效快”。殊不知,这种重“大”轻“小”现象已使银行法人客户偏少、一般法人贷款“垒大户”和小企业贷款集中度过快过高问题日趋严重并积重难返,损害了银行的长远利益,妨碍了其信贷结构调整的长期努力。尽快制定并实施合理的信贷客户品质与信贷绩效考核关联度的评价标准,努力端正各级信贷人员对大小客户和项目的导向性认识,必将有助于银行信贷结构的调整和信贷业务的长远发展。

    思考三  流动资金贷款不是鸡肋

    为使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顺利进行、轻装上市,国家曾通过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方式剥离了国有银行多年累积的不良资产,并因此使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占比大幅下降。而“吃过大亏”的银行却因此对流动资金贷款“心有余悸”、“敬而远之”,导致其信贷资源源源不断地流向中长期的固定资产和房地产项目,而流动资金贷款则增长缓慢、占比偏低。一些基层银行和客户经理热衷于营销项目和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却成为他们的“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那么,流动资金贷款真的是“鸡肋”吗?显然不是。流动资金贷款品种多、期限短、流动性强、安全性高,不仅能满足工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等经济实体的日常生产流通资金需求、是工商企业熟悉和欢迎的传统信贷业务,而且能提升银行贷款的流动性、有利于银行信贷结构调整和收益水平提升及风险控制。转变对流动资金心有余悸的固化看法,深化流动资金贷款体系改造,加强对工商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营销,不断提高流动资金贷款在各项贷款总额中的占比,不仅能逐步改变中长期贷款一支独秀的信贷结构不平衡状况,而且将有助于流动资金贷款地位的提升和恢复。

    思考四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解包还原”工作任重道远

    近年来,由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主要依赖政府信用和“土地财政”做后盾,贷款规模大、偿债能力强,使其迅速成为各家银行趋之若骛的对象,纷纷对其大额授信和发放贷款。一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也在货比三家的“游戏”中“迷失了方向”:或颐指气使地要求银行放松信贷规则,或乐此不疲地在银行间“借东还西”,或自我膨胀地在各家银行过度融资,或丧失诚信地以同一项目“重复融资”。去年以来,随着全国范围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过度融资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下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这类问题和因此而产生的政策风险以及信贷结构的不平衡现象也一一呈现在我们面前。为此,各家银行根据国务院、银监会有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解包还原”的工作要求,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开展了系统排查、风险分类、四方会谈、报请核准等工作,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实际上其存量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并未完全见底、新发放贷款仍有部分为流动资金贷款或信用放款。因此,银行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解包还原”工作调整信贷结构的初衷还未完全落实,任务还相当艰巨。

    思考五  履行社会责任与房地产开发贷款

    前年下半年以来,我国部分城市房价飞涨,老百姓怨声载道。为此,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坚决遏止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和机构,银行应该也能够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坚决贯彻“新国十条”的各项政策措施,控制房地产贷款投放,协助政府调控房价。但实际情况看,银行的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并未明显下降,一些城市银行的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不降反升。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快速增长虽然能增加银行贷款总量和收益,但也能助长房价“泡沫”的继续放大和开发商死扛硬顶房价的底气,不仅不利于国家调控房地产政策的落实、有损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的形象,而且会加剧银行信贷结构的不平衡状态和政策风险。而随着“新国十条”政策收紧后房地产价格回落所导致的销售回笼缓慢的现象,开发商特别是那些死扛硬顶房价开发商的偿债风险也有可能逐步显现。因此,坚决控制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持续增长势头,切实做好现有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封闭管理工作,督促开发商放弃幻想、加快现房销售、快速回笼资金、及时归还开发贷款,不仅是落实“新国十条”、履行银行社会责任的需要,也是银行调整信贷结构、规避房地产政策风险的要求。

    思考六  信贷结构调整是一种动态调整

    银行是现代经济发展的产物,银行信贷业务与国民经济密切相联,国民经济发展及其产业、区域结构等的不平衡必然从总量上反映为银行信贷业务的发展及其结构的不平衡,且这种不平衡是动态的、长期的和绝对的,而平衡只是静态的、短暂的和相对的,因为国民经济是发展的,而发展必然产生不平衡,世界上大概还未出现一种人们主观理想和绝对平衡的国民经济结构和银行信贷结构。从这个意义上讲,银行信贷结构的不平衡是必然的、客观的,信贷结构的调整也是动态的、长期的。因此,我们对已经出现的信贷结构不平衡问题,既不要掉以轻心,也不必如临大敌,更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一刀切”地收回非生产流通领域贷款发放流通领域贷款、收回项目贷款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收回中长期贷款发放短期贷款。一个比较理性的信贷结构调整态度就是,以国民经济发展和信贷业务增长为前提,以地方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结构转型为依托,以风险最低、收益最高为考核度量标准,以“发展中的矛盾发展中解决”的理念对待和化解信贷增长过程出现的各种矛盾,以动态、平和、持久的方法不断调整和修正信贷资产分布和构成比例,努力优化信贷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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