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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协与青岛中能官司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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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能与刘健的官司,最后演变为中国足协和青岛中能案件。10月13日上午9点30分至下午2点30分,青岛中能与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的两名委员,在仲裁委员会三名成员的主持下,各自就罚款40万、扣除联赛7分和撤销上述处罚的依据进行了陈述和辩论。
本次庭审,青岛中能唱主角,纪委会成员强调最多的就是:《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纪律准则》第88条第六款的规定,纪委会对证据有绝对的认定权。
1、上午9点30分,青岛中能严格按照仲裁委员会的要求,提交了俱乐部委托出庭人员的正式书面授权书,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当青岛中能提出纪委会出庭的两名人员是否有授权时,答复是没有。
青岛中能表示,为什么中能的出庭人员必须要有书面的授权书,而纪委会就没有?无奈之下,纪委会的成员到楼下先打了一份授权书,然后盖上纪委会主任王小平的印章,算是有了书面的授权书。此过程,大约耽误了30多分钟。
2、青岛中能在庭上简单叙述此前仲裁刘健自由身时,在证据认定、程序等多个方面存在问题。
纪委会成员回答,纪律处罚和仲裁是两个单独的程序,没有任何关系,不要和他们说仲裁时存在的任何问题。
青岛中能代表反问,纪律委员会处罚中能的依据是什么?纪委会成员回答,依据的是《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能反问,《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哪儿来的?纪委会回答,是他们要求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自己研究和判断双方的交锋)
3、青岛中能称,纪委会做出罚款40万、扣除联赛积分7分的依据是什么。
纪委会回答,根据的是《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能相关人员第一次和第二次的陈述存在差异,以及他们认为可以是证据的东西。
青岛中能质疑,《司法鉴定意见书》没有说合同是假的,更没有证据说是青岛中能作假,为什么纪委会认定青岛中能作假。
纪委会回答,刘健称自己没有签订过合同,青岛中能称签订过合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青岛中能应该拿出签订的合同是真的证据,但是,青岛中能无法自证合同是真的,也无法证明刘健作假。经过一致协商,认定青岛中能作假。在这个过程中,纪委会使用的是嫌疑人排除法,刘健和青岛中能都是嫌疑一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相关分析和证据,认定青岛中能作假。
青岛中能质疑,如果仅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逻辑推理和判断,那么纪律委员会做处罚的时候,如果认定青岛中能作假,纪委会就必须拿出青岛中能作假的证据,必须调查清楚谁做的假。纪委会无法提供这些,那么,是不是说纪委会对青岛中能的处罚也是弄虚作假。
4、青岛中能询问纪委会,为什么处罚要罚款40万、扣除联赛7分。
纪委会回答,按照罚款数目5000元至100万元的规定,只要在这个范围之内,人和罚款数额都没有问题。在决定扣除7分的时候,青岛中能当时的积分是30分,还有12轮联赛结束,按照12轮比赛全部取胜的设想,青岛中能最后的总分数可能是66分,纪委会在1分至66分之间,扣除任何数目的积分也都是正常的。
5、此前仲裁存在诸多问题,也没有任何确凿的证据,为什么就做出了处罚。
纪委会回答,他们不管仲裁程序是否有问题,也不管仲裁的结果是否合理,他们只认结果。
青岛中能称,纪委会这样的回答,就是说,即使仲裁委员会的结果是错的,他们也不会去管,在他们这里只要有仲裁结论,对他们来说任何结果都是正确的。
纪委会还强调,根据《纪律准则》第88条第六款的规定,他们对证据有绝对的认定权。也就是说,不管证据情况如何,纪委会都可以认定为绝对正确,也可以认定为绝对错误。
青岛中能认为,这一款的绝对认定权,一直都是针对赛风赛纪的。对于青岛中能的案件,和赛风赛纪不同,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链才行。如果纪委会有绝对的认定权,为什么此前那么多的假球,纪委会不去认定?而是由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取证确凿之后,纪委会再根据公安司法部门的调查证据去进行处罚?
青岛中能认为,纪委会根本就没有能力认定假球,只能认定“消极比赛”。同样,在没有确凿证据链的情况下,纪委会也无法确定就是青岛中能作假,只能认定青岛中能存在管理不善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