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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银行不良资产清收中律师业务实务的感悟

(2011-10-12 16:08:29)
标签:

财经

分类: 非诉及银行不良资产业务
银行不良资产的概念  1、银行不能按时(按照不良资产的严重程度,可以选择银行破产清算或照事先约定的期限)、足额(按照事先约定的利率)地进行资产重组。   2、银行投放贷款后形成的银行信贷资产中不符合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处于逾期、呆滞、呆账状态而面临风险的部分贷款。   3、银行不能正常收回或已收不回的贷款。   4、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的、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难以收回本金的银行资产,主要指不良贷款,包括次级、可疑和损失贷款及其利息。

  5、银行不能按时足额得到利息收入和收回本金的资产。

 

     笔者作为某国有银行的一名法律顾问,经常要面对委托方一年一度的不良资产清收工作,其中最繁杂的一项内容就是对于各种贷款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和具体分类。律师在客观、准确评价贷款资料的情况下,选择不同的清收途径将会对于不良资产的整体清收效果产生重要的影响。通常银行一方自然是尽量考虑采取非诉讼的方式来完成清收任务的,为此律师在银行不良资产清收工作当中的非诉讼业务处理事项就显得特别重要了。笔者个人认为,虽然在我们律师行业的各位同仁当中不乏担任过银行法律顾问的人士,也不乏在银行不良资产清收工作中颇有建树的专才,但是针对律师在银行不良资产清收工作中所面临的各种实际问题以及自身在此类非诉讼实务当中专业技能实践方面的相关经验和教训,我们不得不做以客观全面的回顾和总结,也只有这样才会有利于律师自己业务素质的加强和提高,进而达到从容面对市场,有效促进银行信贷业务良性循环发展的最终目的。具体事项和观点如下:
    一、首先律师应当对所有的不良资产资料进行细致入微地查阅,在吃透全部贷款材料的基础上对各个借款单位做不同方式的分类和处理,具体步骤和办法如下:
   1、  第一步把所有的借款单位分门别类,如下图所示:


借款单位                                      有一定偿还能力但暂时困难的
                                             有偿还能力却拒不偿还的
                  诉讼时效未超过的            有部分偿还能力却拒不偿还的
                                             无偿还能力且拒不偿还的


            诉讼时效已超过的                  继续发出催收通知有可能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
                                             不具备诉讼时效条件的

    2、第二步对以上的所有具备有明确地址的借款单位发出催收通知,通知内容为限该单位在一定时间内前来银行商谈有关归还贷款事宜,若逾期置之不理,银行将依法提起诉讼程序,通知中还应注明银行的办公址、电话以及联系人的通讯方式,这些通知必须以挂号信的方式寄往各借款单位,同时一定别忘了给各担保单位发此催收通知。
    3、  三步针对通过催收通知方式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和资料,对各借款单位及其担保人做如下的分类和处理:
 借款单位
 
              有一定偿还能力但暂时困难的→尽量协商,先偿还一部分并做出还贷计划;
              有偿还能力却拒不偿还的→先协商,若不行则立即起诉;
              有部分偿还能力却拒不偿还的→先协商,若不行则考虑起诉;
              无偿还能力且拒不偿还的→先了解情况,再对其资产做深入调查等待时机解决问题;
              下落不明无任何资产的→暂时维持原状。

    4、第四步对通过协商没有达到收贷目的的借款单位考虑选择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程序两种途径来解决问题。
    对于支付令的适用问题一定要谨慎地把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支付令要符合三个条件:①属于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给付内容;②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③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在此要特别注意一点,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只要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了书面异议,不管其理由是否正当,该支付令则自动失效,该督促程序也应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程序。
    针对以上的法律规定,作为债权人的银行来说应当是在确认借款人对借款事项基本无异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通过督促程序适用支付令的方式去解决收贷问题,在此特别提醒两点:①如果借款合同中有担保单位,最好不要适用支付令;②申请支付令应当向借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借款合同的约定管辖对督促程序不适用。实践当中由于律师和银行忽略了以上两点而陷入法律适用尴尬之中的情况时常发生,银行的疏忽似乎可以理解,但是我们的律师同行则应当尽量避免犯这类低级的错误。
    关于诉讼程序银行在准备适用时,作为其法律顾问的律师有必须及时地提醒银行考虑如下方面的主要事项:
    ①审查银行自身的主体资格是否发生过变化,现在应当以何身份,或者以何分支机构的名义提起诉讼,即银行在诉讼之前要准备能够证明其合法债权人主体资格的有效证据。
    ②查询借款单位的工商档案,查明该单位现在是否存在,其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及经济性质等登记内容是否发生了变化。
    ③准备全套的贷款材料,对主要的证据进行客观全面地分析,最终合理地予以取舍,并将最重要的、必备的证据提供给人民法院。
    ④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确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起诉前先向法院问明诉讼费用,若诉讼费用较多,还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诉讼费的缓、减、免等交纳事宜,这样以来就有可能享受到法律规定的特别待遇。
    ⑤起诉前或诉讼中若发现了借款单位的资金帐户或者有关财产存放地等信息,并且已落实这些资产确属该单位所有,在此情况下银行可以考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⑥诉讼中要注意把握最佳的时机同借款单位达成调解协议,因为调解协议的执行有着诸多的优点,为此银行在诉讼中不能忽视这个环节,但是也不能无原则地让步。
    二、其次在判决书、调解书以及和解协议快到履行期限时,律师应当全面地掌握借款单位的还贷进程,及时建议银行紧追不舍地督促债务人履行其还贷义务,以便有效地保障银行的实际利益。
    拿到判决书和调解书后,律师和银行的相关工作人员都应当特别注意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及履行期限,尽可能地在申请强制执行的日期到来之前准备好有关申请材料,到期之日务须及时地办理申请执行的手续。办完申请执行的手续后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了,而恰恰相反这才到了依法收贷的关键时刻了,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查询和落实借款单位的资产状况并向法院提供可靠的信息,积极协助法院完成执行任务。这个程序中的任务是异常艰巨的,要想圆满地完成清收任务最需要的是律师和银行相关人员的集体凝聚力,“众志成城”这个词用在这里是最恰当不过的。在执行过程中,律师在调动银行各类清收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方面务必付出自己的实际努力,千万不要只顾个人的感受,而一味地孤军奋战。只要律师和银行相关负责清收的工作人员大家拧成一股绳,劲往一处使,充分弘扬这种团队精神,清收工作的任务是不愁完成的。
    至于和解协议由于是银行与借款人双方签定的,因此其与判决书、调解书的效力相比较而言是差别很大的,和解协议能否履行从一定程度上说是取决于借款单位的商业信用的,因此银行在和解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能履约的情况,应当及时地采取果断措施予以终止,并视不同情况该起诉的起诉,该实现质权的实现质权,该处分抵押物的处分抵押物。归根到底绝对不能放任借款单位的违约行为,尽量有效地保障国有资金不受非法侵害。
    三、再次律师有必要提示银行的有关人员要善于在艰难的清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建议他们采取冷静的态度来反思以前信贷工作中暴露出来的各种审查制度方面的弊端,积极主动地改造各自的学习和工作作风。
    通过多次清收工作的深入和开展大家可能普遍认为“放贷容易收贷难”,在收贷的过程中不免总要说一句:“当时这笔贷款是怎么样放出去的?”既然大家都有这种态度,那么我们也就不得不抱着“吃一堑,长一智”的态度,总结一下我们以后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什么事要必须做,什么事千万不要做,为此列举出以下的注意事项:
    1、按照《贷款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借款人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因此我们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一定要查明借款单位在当年的年检资料,客观全面地了解该单位的经营状况,并尽可能地调取其全套的工商档案,准确地掌握该单位的资金流向。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以土地、房屋、林木、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财产为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否则该抵押合同或抵押条款无效。
    3、在签定借款及担保合同时必须要求借款人、担保人在现场当面盖章、签字,若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一定要通过委托人对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核实,进而避免无效代理情形的出现。
    4、必须深入实地对借款单位的贷款项目、工作场所及经营状况等事项进行考察和了解,以便杜绝偏听偏信情况的发生。
    5、对担保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我们在办理以保证方式担保的借款合同时必须排除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合法的情况。
    6、注意在同借款人的交往过程中了解借款人与担保人的关系,确保银行的贷款有两个不同的合同主体来履行约定义务,严禁借款人与担保人恶意串通损害银行的利益。
    7、注意新法规的学习,加强信贷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以及职业道德的培养,争取创造一个追求上进、努力学习的整体工作氛围。
    8、信贷人员应当改进自己的工作作风,急借款人所急,想借款人所想,尽最大可能地为借款人排忧解难,进而让借款人感到其选择的银行才是人民群众自己的银行。
    四、最后律师应当建议银行及时加强和完善放贷以后对借款人的监督机制,尽量减少和防止不良资产的进一步延伸和扩大。
    在每次的清收过程中都可以明显地发现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即为数不少的不良贷款的形成是由于在放贷以后银行自身对借款人的监督不力造成的,针对这一问题,银行在以后日常的信贷监督过程中必须加强完善以下方面的工作机制:
    1、在贷款即将到期之前,信贷人员应当提醒和督促借款人按时还贷;在保证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督促其按时履行担保义务。
    2、贷款期间信贷人员要深入实地了解该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若发现经营不善或日渐危机的情况应当及时地向有关领导汇报,以便及时有效地避免贷款的流失。
    3、贷款期间和逾期后信贷人员应当随时查询借款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部门登记的事项有无改变,若有改变则应该及时予以查证属实,并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保证银行的利益不受损失。
    4、对于逾期拒不偿还的借款人,信贷人员要坚持向其发出催收通知,有担保人的千万别忘了向担保人同时发出催收通知,这样一来既可以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又可以保证诉讼时效的延续。
    5、对于逾期后经多次催收借款人仍毫无还款意向,并恶意逃避债务的,信贷人员可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在具备起诉的条件下建议银行尽快地提起诉讼程序。
    另外,处于不良资产清收工作核心地位的律师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勇于创新工作思路,锐意开拓进取,善于从有限的不良贷款资料的细节因素中寻找到有效清收的突破口,并通过灵活多变的非诉讼战术的应用,进而最终实现为委托方盘活不良资产的代理目标。为了能够从一定层面上说明律师在实践当中的战略意义,笔者特将自己办过的如下案例和相关内容列举出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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