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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不能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尘肺病治疗费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建议

(2017-03-07 12:10:55)
标签:

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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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病是法定的职业病种类之一,因长期在高粉尘环境中工作而致病,几乎不存在因为其他非工作环境而致病的可能,是发病原因明确的典型职业病。当下尘肺病已经成为我国职业病中数量最多、危害最严重的主要病种。据国家卫计委发布的资料显示,2014年共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新病例26873例,尘肺病报告病例数占到2014年职业病报告总例数的89.66%。截止到2014年,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863634例,其中尘肺病也占到89.99%。当前,尘肺病发病率不仅高居职业病之首,且呈持续高发、逐年上升、发病工龄缩短态势。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目前我国的职业病统计数据是通过职业健康监护获得的,而大量的职业危害因素集中且问题严重的中小企业和乡镇、私营、个体企业职工并不在健康监护范围之内。与大量的“未报告”病例相比,“报告病例”只是冰山一角,据调查,各地疾控中心登记的尘肺病例,不到实际病例的20%。

目前,大量尘肺病农民工无法纳入工伤保险,是否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各地极不统一,导致相当多的尘肺病患者无法获得有效的救治,病死率极高。尘肺病患者多为中青年人,为支持家庭经济的顶梁柱,而罹患尘肺病之后会逐步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家庭生活陷入绝境,债台高筑,子女辍学,一部分尘肺患者不得不走上上访和群体性维权道路,尘肺病问题已经日益成为影响地方发展和稳定的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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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量尘肺病患者的医疗费无保障

大部分涉尘企业属乡镇小企业,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农民工得尘肺病后不能通过工伤保险基金得到医疗救助。并且由于尘肺病理论上属于工伤报销,从政策上不能纳入新农合报销。但各地情况差异较大,个别地方可纳入新农合报销。但实际上是最后能够得到报销者仅15%左右。一是新农合报销逐级递减,乡医院是80%;县医院是70%;省医院是40%;跨省医院约20%。二是由于尘肺病是一种专业疾病,一般县乡两级医院不仅没治疗能力,连诊断也成问题,造成大量误诊。因此,最后患者只能到省里或跨省寻找专业职业病或呼吸专科医院治疗。跨省者能够报销者更少。三是因为是职业病,许多药品不纳入新农合报销名录。因此,这对失去劳力,没任何收入的尘肺农民就显得极为残酷,他们无法负担高昂的医疗费,大部分尘肺患者处于病无所医的等死状态。

二、维权无望,找不到主体责任人

职业病诊断、鉴定和赔偿程序十分繁琐,尘肺患者很难拿到职业病诊断证明,大部分也没有办法证明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很多企业都关闭或转卖了,找不到责任雇主,要走职业病赔偿程序拿到工伤诊断和职业病待遇,有很大困难。同时即使获得法院判决也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很多患者是打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三、尘肺病防治和救助的法律法规政策之缺陷及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滞后,使尘肺病患者难以通过工伤保险获得医疗救治

由于大部分非公企业的农民工没有纳入工伤保险,劳动保障部门对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企业没有强制缴纳,致使大部分非公企业农民工患尘肺病后无法通过法定途径获得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而尘肺病又被排斥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范围外,致使大量尘肺患者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加重病情或死亡。在一些地方,已出现可怕的群体性死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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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用工违法和劳动监察缺位致使大量尘肺患者无法获得职业病待遇

法律规定获得职业病待遇的前提是必须经法定程序确认,必须先在国家授权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拿到患职业病的诊断报告。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诊断结果有异议,还需在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职业病鉴定,拿到被鉴定为职业病的鉴定报告。即尘肺病农民要获得工伤职业病待遇,先须先拿到职业病诊断或者鉴定报告,而相关法律规定,做职业病诊断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必须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个人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此处为粉尘接触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资料等,而且在2012年《职业病防治法》修订之前,还必须由用工企业提出工伤申请。

现实情况是,农民工手里能够持有劳动合同者为数甚少,而用工企业主动为农民工申请职业病鉴定者更是罕见。更多的是,企业基于自身利益阻挠农民工的职业病鉴定申请,不给农民工提供基础资料与证明。而贫病交加的农民工又渴望获得医疗与生活保障,热切期望获得职业病鉴定,于是围绕“职业病鉴定”问题,农民工与用工企业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以至于2009年6月奔走数年、四处碰壁的河南农民工张海超上演惨烈的“开胸验肺”。尘肺病鉴定难、立案难、获赔难成为一道巨大的屏障,现实地剥夺了尘肺病农民生存的权利。

五、尘肺患者出现群体性维权,对社会稳定造成巨大压力

由于农民工打工基本是通过同乡介绍,集中在同一地区或企业就业,往往集中罹患尘肺,出现“尘肺家庭”、“尘肺村”、“尘肺乡”、甚至“尘肺县”。 尘肺患者的集中,极易形成群体性维权。近年来,群体性尘肺病维权已经进入多发期,并随时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这些事件不但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而且迫使地方政府付出了巨大的成本为雇主“买单”。与其由地方政府在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后被迫承担责任,不如从源头入手,由国家主动承担起对尘肺病患者及其家庭的最终救助责任,使这一可能演变为群体性事件的问题能够在公共卫生范畴中得以解决,从而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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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政策,区分以下三种情况,解决上述问题。

一是确定没有诊断鉴定为尘肺病的,包括疑似尘肺病,属于《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等规定,应当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支付范围。应当明确各地不得将其排除出前述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二是诊断鉴定为尘肺病且认定为工伤的,属于《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情形,鉴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部分用人单位由于破产倒闭等客观原因导致这部分工伤人员确定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基金保障,可将确定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且由于用人单位破产等客观原因确定不能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医疗费用,纳入前述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应当通过修订《社会保险法》解决这一问题。

三是诊断鉴定为尘肺病但不能认定为工伤的。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这种状况不应当发生,但是实践中已经存在,且需要进一步考虑尘肺病与工伤是否可以分离。对于已经诊断鉴定为尘肺病,但由于无法找到用人单位而确定不能认定为工伤的,相应治疗费用宜纳入前述医保基金支付。对于这一方案可以通过行政法规、规章予以规定。

此外,建议政府提高尘肺病医疗和生活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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