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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TB10120-2002,摘要)(二)

(2011-06-22 16:13:25)
标签:

铁道隧道

隧道规范

技术规范

规范

隧道

瓦斯

杂谈

分类: 道路桥梁隧道规范

6.4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6.4.1防突措施实施后,必须进行效果检验,以确认防突措施是否有效。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应在距煤层2.0m垂距的岩柱以外进行。

6.4.2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宜按表6.4.2中的方法之一进行。

6.4.2         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指标及临界值

序号

检验类型

检验方法

检验指标

检验指标临界值

1

石门揭煤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钻屑指标法

h2 (Pa)

200(干煤)、160(湿煤)

Kl [mL/(gminl1/2)]

0.4(湿煤)、0.5(干煤)

钻孔瓦斯涌出

初速度法

qmL/min

4

2

煤巷掘进工作面

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R”指标法

Rm

6

钻屑指标法

Kl [mL/(gminl1/2)]

0.5

h2 (Pa)

200

最大钻屑量(kg/m

6

6.4.3防突效果检验指标的临界值应根据实测数据确定,当无实测数据,可参照表6.4.2所列指标。检验结果其中任何一项指标超标,或在打检验孔时发生喷孔、顶钻、夹钻等动力现象时,则认为防突措施无效,必须采取补充防突措施。

6.4.4采用一次性排放时,应检验工作面前方上、中、下、左、右各部位的排放效果;当采用分段分部分次排放时,每次只检验排放部位的排放效果。

6.5石门揭煤及煤巷掘进

6.5.1揭煤前应进行石门揭煤设计,其内容包括:揭开石门、半煤半岩等各阶段施工方法、支护手段、组织指挥、抢险救灾方案及安全措施等。

6.5.2采用震动放炮措施时,石门开挖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垂距是:急倾斜煤层2m、倾斜和缓倾斜煤层1.5m,如果岩层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增加垂距。

6.5.3石门揭煤宜用微震动爆破法。

6.5.4不同倾角、厚度的煤层可用下列方法揭煤:

    1急倾斜和倾斜的薄煤层,应一次全断面揭穿煤层全厚;

    2急倾斜和倾斜的中厚、厚煤层,一次全断面揭入煤层深度宜为11.3 m;

    3缓倾斜煤层,应一次全断面揭开岩柱。当倾角小于12o,岩柱水平长度大时,可刷斜面揭开煤层。

6.5.5在半岩半煤和全煤层中掘进应符合下列要求:

    1揭开煤层后,应检验开挖工作面前方10m上、中、下、左、右范围内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性,如各项指标均符合要求,可掘进5m,再检验10m,再掘进5m,即应始终保持工作面前方有5m的安全区。如任一指标达到或超过临界值时,应采取补充防突措施,直至有效。

    2每循环进尺不宜超过1.0m,在全煤层中掘进应少钻孔、少装药,且必须采用电煤钻钻孔。

    3在半煤半岩中掘进应在岩石炮眼中装药,其总药量为普通爆破药量的1/31/2,煤层中如煤质坚硬,需爆破时,必须采用松动爆破。

    4在软弱破碎岩层或煤层中掘进,应采用超前支护或预注浆,防止坍塌,引起突出。

    5爆破后应以喷锚支护,及时封闭瓦斯。

6.5.6仰拱应先施工,保证拱、墙、仰拱衬砌形成闭合整体。

6.5.7煤系地层设防段的二次模筑衬砌应预留注浆孔,衬砌完成后应及时压浆,充填空隙,封闭瓦斯。

7施工通风

7.1一般规定

7.1.1瓦斯隧道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全隧道和各工区的施工通风设计,并考虑各工区贯通后的风流调整和防爆要求。

7.1.2瓦斯隧道施工期间,应建立瓦斯通风监控、检测的组织系统,测定气象参数、瓦斯浓度、风速、风量等参数。低瓦斯工区可用便携式瓦检仪,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除便携式瓦检仪外,尚应配置高浓度瓦检仪和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并配备救护队。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的安设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

7.2通风系统

7.2.1非瓦斯工区的施工通风方式宜采用压入式或混合式。低瓦斯工区的施工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也可采用巷道式。

7.2.2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施工通风方式宜采用巷道式。

7.2.3瓦斯隧道各工区在贯通前,应做好风流调整的准备工作。贯通后,必须调整通风系统,防止瓦斯超限,待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7.2.4瓦斯隧道各开挖工作面必须采用独立通风,严禁任何两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7.2.5瓦斯隧道需要的风量,必须按照爆破排烟、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以及瓦斯绝对涌出量分别计算,并按允许风速进行检验,采用其中的最大值。独头坑道瓦斯涌出量计算可按附录L规定进行。

7.2.6按瓦斯绝对涌出量计算风量时,对于低瓦斯工区,应将洞内各处的瓦斯浓度稀释到   0.5%以下;对于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其长度较大的独头坑道,应将开挖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稀释到0.5%以下;平行导坑仅作巷道式通风的回风道时,其瓦斯浓度应小于0.75%

7.2.7瓦斯隧道施工中防止瓦斯积聚的风速不宜小于1m/s

7.2.8瓦斯隧道施工中,对瓦斯易于积聚的空间和衬砌模板台车附近区域,可采用空气引射器、气动风机等设备,实施局部通风的方法,消除瓦斯积聚。

7.2.9瓦斯隧道在施工期间,应实施连续通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浓度。当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并在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l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均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当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必须制定排除瓦斯的安全措施。回风系统内还必须停电撤人。只有经检查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坑道中一切电气设备的供电。

7.2.10采用平行导坑作回风道时,除用作回风的横通道外,其他不用的横通道应及时封闭。留作运输用的横通道应设两道风门,防止风流短路。

7.3通风设备

7.3.1压入式通风机必须装设在洞外或洞内新鲜风流中,避免污风循环。瓦斯工区的通风机应设两路电源,并应装设风电闭锁装置。当一路电源停止供电时,另一路应在15min内接通,保证风机正常运转。

7.3.2瓦斯工区,必须有一套同等性能的备用通风机,并经常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7.3.3瓦斯突出隧道掘进工作面附近的局部通风机,均应实行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装置。

7.3.4瓦斯隧道应采用抗静电、阻燃的风管。风管口到开挖工作面的距离应小于5m,风管百米漏风率不应大于2%

8电气设备与作业机械

8.1一般规定

8.1.1隧道内非瓦斯工区和低瓦斯工区的电气设备与作业机械可使用非防爆型,其行走机械严禁驶入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

8.1.2隧道内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的电气设备与作业机械必须使用防爆型。

8.1.3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供电应配置两路电源。工区内采用双电源线路,其电源线上不得分接隧道以外的任何负荷。

8.1.4瓦斯工区内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机电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不应大于10000 V ;

    2低压不应大于1140 V;

    3照明、手持式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在低瓦斯工区不应大于220 V;在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不应大于127 V;

    4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应大于36 V

8.1.5瓦斯工区内的配电变压器严禁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洞外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瓦斯隧道内供电。

8.1.6凡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气设备及其带动机械外露的传动和转动部分,都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

                        8.2电缆

8.2.1瓦斯工区内高压电缆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敷设的电缆应根据作业环境条件选用;

    2移动变电站应采用监视型屏蔽橡套电缆;

    3电缆应采用铜芯。

8.2.2瓦斯工区内低压动力电缆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敷设的电缆应采用铠装铅包纸绝缘电缆、铠装聚氯乙烯电缆或不延燃橡套电缆;

    2移动式或手持式电气设备的电缆,应采用专用的不延燃橡套电缆;

    3开挖面的电缆必须采用铜芯。

8.2.3瓦斯工区内固定敷设的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的电缆应采用铠装电缆、不延燃橡套电缆或矿用塑料电缆。

8.2.4电缆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应悬挂。悬挂点间的距离,在竖井内不得大于6 m,在正洞、平行导坑和斜井内不得大于3m

    2电缆不应与风、水管敷设在同一侧,当受条件限制需敷设在同一侧时,必须敷设在管子的上方,其间距应大于0.3 m

    3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同一侧时,其间距应大于0.1m。高压与高压、低压与低压电缆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05 m

8.2.5电缆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缆与电气设备连接,必须使用与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相符合的接线盒。电缆芯线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连接。

    2在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内,电缆之间若采用接线盒连接时,其接线盒必须是防爆型的。高压纸绝缘电缆接线盒内必须灌注绝缘充填物。

8.3电器与保护

8.3.1瓦斯工区内的电气设备不应大于额定值运行。

8.3.2瓦斯工区内的低压电气设备,严禁使用油断路器、带油的起动器和一次线圈为低压的油浸变压器。

8.3.3瓦斯工区照明灯具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已衬砌地段的固定照明灯具,可采用EXd II型防爆照明灯;

    2开挖工作面附近的固定照明灯具,必须采用ExdⅠ型矿用防爆照明灯;

    3移动照明必须使用矿灯。

8.3.4隧道内高压电网的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得大于20 A

8.3.5瓦斯工区内禁止高压馈电线路单相接地运行,当发生单向接地时,应立即切断电源。低压馈电线路上,必须装设能自动切断漏电线路的检漏装置。

8.3.6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内的局部通风机和开挖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必须装设风电闭锁装置。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应立即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区段的一切电源。

8.3.7为了防止雷电波及隧道内引起瓦斯爆炸,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隧道内的供电线路,必须在隧道洞口处装设避雷装置;

    2由地面直接进入隧道内的轨道和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隧道洞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集中接地;

    3通信线路必须在隧道洞口处装设熔断器和避雷装置。

8.3.8隧道内36 V以上的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都必须有保护接地,其接地电阻值应满足下列要求:

1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2Ω;

2每一移动式或手持式电气设备与接地网间的保护接地所用的电缆芯线的电阻值不得大于1Ω。

9施工安全及事故处理

9.1施工安全

9.1.1开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及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爆破、电工、瓦检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9.1.2瓦斯隧道应建立专门机构进行通风、防突、防爆及瓦斯检测工作,设置消防设施。高瓦斯工区及瓦斯突出工区应配备救护队。

9.1.3在揭开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开挖工作面出现下列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时,应立即报警,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上报有关部门。

    1)瓦斯浓度忽大忽小,工作面温度降低,闷人,有异味等;

    2)开挖工作面地层压力增大,鼓壁,深部岩层或煤层的破裂声明显、响煤炮、掉碴、支护严重变形;

    3)煤层结构变化明显,层理紊乱,由硬变软,厚度与倾角发生变化,煤由湿变干,光泽暗淡,煤层顶、底板出现断裂、波状起伏等;

    4)钻孔时有顶钻、夹钻、顶水、喷孔等动力现象。

    2石门揭煤爆破时,应在洞外起爆,洞内必须停电,停止一切作业,人员撤至洞外。在煤层中开挖时,可在洞内远距离爆破。

    3揭煤爆破15 min后,应由救护队员配戴防毒面具或自救器到开挖工作面对爆破效果、瓦斯浓度等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通知送电、开动局部通风机。通风30min后,由瓦检人员检测开挖工作面、回风道瓦斯浓度,当开挖工作面瓦斯浓度小于1.0%,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5%时,方可通知工地负责人允许施工人员进洞。

    4揭煤时,主风机正常运转,备用主风机及二路电源应保持待启动状态。

    5揭煤工作应由揭煤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挥。揭煤时救护队员及设备在洞口待命,一旦发生险情立即抢救。

9.1.4在瓦斯隧道顶部进行作业时,应随时检测作业范围的瓦斯浓度,尤其应注意检测塌空区、拱顶、脚手架顶、台车顶等易于形成瓦斯积聚且风流不易到达的地方,当瓦斯积聚体积大于0.5m3,浓度大于2%时,附近20 m范围内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9.1.5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开挖过程中,除加强通风外,放炮前后在开挖工作面附近20m内必须喷雾洒水。

9.1.6高瓦斯工区及瓦斯突出工区,不应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焊接、切割等工作。当情况特殊不可避免时,在焊接、切割等工作地点前后各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大于0.5%,并不得有可燃物,两端应各设一个供水阀门和灭火器,并在作业完成前由专人检查,确认无残火后方可结束作业。

9.1.7隧道内瓦斯浓度限值及超限处理措施应符合表9.1.7的规定。

9.1.7      隧道内瓦斯浓度限值及超限处理措施

序号

地点

限值

超限处理措施

1

低瓦斯工区任意处

0.5

超限处20 m范围内立即停工,查明原因,加强通风监测

2

局部瓦斯积聚(体积大于0.5 m3

2.0

超限处附近20m停工,断电,撤人,进行处理,加强通风

3

开挖工作面风流中

1.0

停止电钻钻孔

1.5

超限处停工,撤人,切断电源,查明原因,加强通风等

4

回风巷或工作面回风流中

1.0

停工、撤人、处理

5

放炮地点附近20m风流中

1.0

严禁装药放炮

6

煤层放炮后工作面风流中

1.0

继续通风、不得进人

7

局扇及电气开关l0m范围内

0.5

停机、通风、处理

8

电动机及开关附近20 m范围内

1.5

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9

竣工后洞内任何处

0.5

查明渗漏点,进行整治

9.1.8在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施工期间,应利用避车洞或横通道设置避难所,并应有向外开启的隔离门和电话,所内应有安全设施和足够数量的自救器。

9.1.9机电设备应符合下列防爆安全规定:

    1瓦斯工区使用的光电测距仪及其他有电源的设备,应采用防爆型,当采用非防爆型时,在仪器设备20 m范围内瓦斯浓度必须小于1%

    2安装后的机电设备,必须经过外观、防爆性能、操作性能的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机电设备应重点检查专用供电线路、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瓦斯浓度超限与供电的闭锁、局扇与供电的闭锁情况。供电线路应无明接头,无接头连接不紧密或散接头,有漏电保护装置,有接地装置,电缆悬挂整齐,防护装置齐全等。

    4电动装碴、开挖等作业机械在操作中,防爆开关表面温度过高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5瓦斯工区使用蓄电池机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1)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

    2)机车和矿车必须定期检查和维修,保证防爆性能良好;

    3)机车的闸、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电气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不得使用该机车。

    6蓄电池机车及矿灯的充电房应距洞口50m以外。

    7瓦斯隧道使用的机电设备,在使用期间,除日常检查外,尚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查,其检查周期应符合表9.1.9的规定。

9.1.9        机电设备和电缆的检查周期

序号

检查项目

周期

备注

1

使用中的防爆机电设备的防爆性能

每月一次

专职电工应每日检查外部一次

2

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

每半年一次

 

3

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

每年一次

 

4

主要机电设备绝缘电阻检查

每月一次

 

5

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

每季一次

外观和悬挂情况由专职电工每周检查一次

6

移动式机电设备的橡胶电缆绝缘 检查

每月一次

由当班司机或专职电工每班检查一次外表有无破损

7

接地电阻测定

每季一次

 

8

新安装的机电设备绝缘电阻和接地

 

投入运行前测定

9

瓦斯检测仪器仪表

10d一次

检查校正方法见附录C

9.1.10瓦斯工区施工应遵守下列防火安全规定:

    1消防设施:

    1)瓦斯工区必须在洞外设置消防水池和消防用砂,水池中应经常保持不小于200m3储水量,保持一定的水压;

    2)瓦斯工区内必须设置消防管路系统,并每隔100 m设置一个阀门(消火栓);

    3)瓦斯作业区内应设置灭火器及消防设施,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2火源管理:

    1)严禁火源进洞,洞口、洞口房、通风机房附近20m范围内不得有火源,当通风机房不在洞口作业场内时,需另制订防火措施;

    2)瓦斯工区作业人员进洞前必须经洞口检查人员检查确认无火源带入洞内。

    3易燃品管理

    1)瓦斯工区内不得存放各种油类,废油应及时运出洞外,不得洒在洞内;

    2)瓦斯工区内待用和使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张等,必须存放在密闭的铁桶内,并由专人送到洞外处理。

9.1.11瓦斯工区进洞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进入瓦斯隧道的人员必须在洞口进行登记;

    2严禁穿着易于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瓦斯工区;

    3进入瓦斯突出工区的作业人员必须携带个人自救器。

9.2事故预防及处理

9.2.1发生瓦斯事故后,应尽快探明事故性质、原因、范围、遇难人数和事故地点所在的位置,以及洞内瓦斯及通风情况,并立即制订抢救方案。

9.2.2瓦斯工区处理塌方、冒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对塌方体上方聚积的瓦斯应设置局部通风排除;

    2对塌方地段的岩隙应加强监测工作,掌握瓦斯浓度变化清况,及时发出险情报告;

    3塌方地段应尽快衬砌,封闭瓦斯。

9.2.3火灾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瓦斯爆炸引起火灾时,不得停风,但应控制风向、风量;

    2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3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设置防火墙封闭火区。

9.2.4火区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防火墙应编号并在附近设置栏杆及警示牌,并经常检查,做到封闭严密;

    2封闭的火区确认火已经熄灭,达到启封条件方可启封;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3启封火区时应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一氧化碳浓度,当发现复燃征兆时,应立即停止送风重新封闭火区;

    4启封火区及火区初期恢复通风等工作由救护队进行,火区回风流经过的坑道内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10质量检验及工程验收

10.1质量检验

10.1.1喷射混凝土和模筑混凝土掺气密剂后的质量检验应包括抗压强度及透气系数两项指标;其抗压强度的检验应符合《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规范》(TBJ10201-2001)的规定。透气系数的检验可采用在位测试或试件检测。试件检测应每50m衬砌制做不少于1组(6块)试件,测试的透气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混凝土掺气密剂后透气系数的测定按附录M

的规定。

10.1.2混凝土掺气密剂后施工缝应严密平整,不得有蜂窝、孔洞、疏松裂缝等现象。

10.1.3混凝土掺气密剂后施工缝气密性的测试,在混凝土硬化两周后,宜采用在位检测法或取芯样检测法抽点检测;每三条施工缝或每100延米(纵缝)制作1组(6块)检查试件。施工工艺变化时,另做1组。

10.1.4瓦斯隧道除按以上项目进行质量检验外,其他项目应按《铁路隧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TB10417)的规定检验。

10.2工程验收

10.2.1瓦斯隧道竣工验收时,应达到瓦斯设防标准;在内拱顶以下25 cm处的空气中瓦斯浓度不得大于0.5%。在有运营通风条件下,通风后应达到以上标准。

10.2.2运营通风设施及自动监控系统功能的各项参数应满足设计要求。

10.2.3瓦斯隧道交付运营前,必须对全隧道进行瓦斯检测。

10.2.4瓦斯隧道除按以上项目进行工程验收外,其他项目应按《铁路隧道施工规范》      (TB10204 )的规定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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