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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

(2011-09-07 10:38:04)
标签:

杂谈

问: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请问分别为多少?

答: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

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规定如下:

1.甲类卷烟10%

2.乙类卷烟5%

3.雪茄烟5%

4.烟丝5%

5.粮食白酒10%

6.薯类白酒5%

7.其他酒5%

8.酒精5%

9.化妆品5%

10.护肤护发品5%

11.鞭炮、焰火5%

1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

13.汽车轮胎5%

14.摩托车6%

15.小轿车8%

16.越野车6%

17.小客车5%

新增和调整税目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暂定如下:

(一)高尔夫球及球具为10%

(二)高档手表为20%

(三)游艇为10%

(四)木制一次性筷子为5%

(五)实木地板为5%

(六)乘用车为8%

(七)中轻型商用客车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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