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客运运价规则
(2013-02-19 21: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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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
第一章 总
第四条
在国务院批准的价格内,经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根据运输市场的需求实行浮动价格;对在铁路局内运行的旅客列车的票、运价,可根据具体情况,赋予铁路局自行浮动的权力。
第五条 国家铁路的客运运价,以元为计算单位,不足1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但半价票价,棚车票价,市郊单程票价,行李、包裹运价及客运杂费的尾数保留至角)。对浮动票价应分别按票种处理尾数。
第二章 运价里程
第十一条 包裹运价里程按最短径路计算,有指定径路时,按指定径路计算。带运、押运包裹的运价里程按实际径路计算。带运、押运包裹的运价里程按实际径路计算。
有直达列车的(指挂有行李车,同下)按直达列车径路计算,有多条直达列车径路的,按中转次数最少的列车径路计算,中转次数相同的,按最短列车径路计算。
第三章 旅客票价
第四章
行李、包裹运价
物品名称 |
计价单位 |
规定计价重量(kg) |
备注 |
残疾人用车 |
每辆 |
25 |
以包裹托运时,按实际重量计算
|
自行车 |
每辆 |
25 |
|
助力自行车 |
每辆 |
40 |
含机动自行车 |
两轮轻型摩托车 |
每辆 |
50 |
1.含轻骑 |
两轮重型摩托车 |
每辆 |
按汽缸容量每立方厘米折合1千克计算 |
汽缸容量超过50立方厘米时 |
警犬、猎犬 |
每头 |
20 |
超重时,按实际千克计算
|
第五章 特定运价
第三十一条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及特殊运价区段间相互办理直通过轨运输时,应分别按各段里程计算各客运运价,加总核收。国家铁路涉及几个地段时,里程采取通算。上述各段由于分段计算,有不足起码里程区段时,按起码里程计算,但卧铺票价按附表2所列比例计算。客运杂费按实际产生的核收。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及特殊运价区段间办理行李、包裹直通运输的,不再实行分段计费,执行国铁行李、包裹统一运价及相关计费标准,里程通算运价在发站一次核收,原实行特殊运价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不再核收原批准的运价。
400千米卧铺票价比例计算表(附表2)
里程 |
占400千米卧铺票价的比例(%) |
1~100 |
25 |
101~200 |
50 |
201~300 |
75 |
301~400 |
100 |
第六章 客运杂费
第三十三条 客运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统一规定的部分杂费收费标准见附表3。
第三十四条 迟交票款、运费、杂费时从应收该项费用之次日起至付款日止,每迟交一日,按迟交总额的1%核收运输费用迟交金。
第三十五条 包裹到达通知费,以市内电话以外的方式通知时,产生的信函、电话、电报等费用,由到站以实际发生的款额向收货人收取。
第三十六条 行李、包裹实际运到日数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时,铁路运输企业应按所收运费的百分比,向收货人支付运到逾期的违约金(比例见附表4),但最多不超过运费的30%。
一批行李、包裹部分逾期时,按逾期部分的运费比例支付运到逾期的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包车时,根据包车人提出的全程路程单,对要求在发站、中途站、折返站停留(因换挂接续列车除外),按下列标准核收包车停留费,在停留当日不足12小时的减半核收。
1.娱乐车、餐车,每日每辆5000元;餐车合造车,每日每辆2500元。
2.公务车、高级软卧车,每日每辆3300元。
3.软座车、软卧车、软硬卧车、硬卧车、软座硬卧合造车,每日每辆1800元。
4.硬座车、行李车、软硬座合造车、行李邮政车、软座行李合造车、硬座行李合造车,每日每辆1400元。
5.棚车,每日每辆139元。
包用娱乐车、餐车,一日内同时发生停留费、使用费两项费用时只收一项整日费用。
第三十八条 包用公务车、豪华列车的服务费,按车票票价的15%核收。
第三十九条 包用专用列车、豪华列车,当列车编成辆数不足12辆时,应按实际运行日数,每欠编一辆每日核收欠编费850元,当日不足12小时的减半核收。
第四十条 包用的车辆,自车辆所在站向乘车(装运)站空送时起至回送至车辆原所在站止,产生空驶时,对空驶区段(里程按最短径路并采取通算),不分车种,每车每千米核收3.458元的空驶费,但棚车不核收空驶费。
第四十一条 包车变更的费用计算:
1.包车单位在始发站停止使用,除退还已收空驶费与已产生的空驶区段往返空驶费差额外,其他费用按下列规定办理:
(1)开车48小时以前退还全部费用,核收票价、使用费、运费10%的停止使用费。
(2)开车前6小时至不足48小时时,退还全部费用,核收票价、使用费、运费20%的停止使用费。
(3)开车前不足6小时退还全部费用,核收票价、使用费、运费50%的停止使用费。
(4)开车后要求停止使用,只退还尚未产生的包车停留数。
2.包用单位在始发站延期使用,在开车前6小时以前提出时,按规定核收包车停留费;在开车前不足6小时提出时,核收票价、使用费、运费50%延期使用费,并重新办理包车手续。
附表3.客运杂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计费条件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1 |
站台票 |
|
1元/张 |
|
2 |
手续费 |
列车上补卧铺 |
5元/人次 |
同时发生时按最高标准核收一次手续费 |
其他 |
1元/人次 |
|||
3 |
退票费 |
按每张车票面额计算 |
20%(四舍五入到元) |
(1)代用票按每张核收 |
4 |
送票费 |
送到集中取票点 |
3元/人次 |
|
送到旅客所在地 |
5元/人次 |
|||
5 |
标签费 |
货签费 |
0.25元/个 |
|
安全标志费 |
0.2元/个 |
|||
6 |
行李、包裹变更手续费 |
装运前 |
5元/票次 |
|
装运后 |
10元/票次 |
|||
7 |
行李、包裹查询费 |
行李、包裹交付后,旅客或收货人还要求查询时 |
5元/票次 |
|
8 |
行李、包裹装卸费 |
从行李房收货地点至装上行李车,或从行李车卸下至交付地点,各为一次装卸作业 |
1元/件次 |
超过每件规定重量的,按其超重倍数增收 |
9 |
行李、包裹保管费 |
超过免费保管期限,每日核收 |
2元/件 |
超过每件规定重量的,按其超重倍数增收 |
10 |
行李、包裹搬运费 |
从车站广场停车地点搬运至行包房办理处或从行包交付处搬运至广场停车地点各为一次搬运作业;由汽车搬上、搬下时,每搬一次,另计一次搬运作业 |
1元/件次 |
超过每件规定重量的,按其超重倍数增收 |
11 |
行李、包裹接取送达费 |
接取、送达各为一次作业每5千米 (不足5千米按5千米计算)核收 : |
5元/件次 |
超过每件规定重量的,按其超重倍数增收 |
12 |
携带品暂存费 |
|
2元/件 |
每件重量以20千克为限,超重时按其超重倍数增收 |
13 |
携带品搬运费 |
从车站广场停车地点搬运至站台或从站台搬运至广场停车地点各为一次搬运作业由火车、汽车搬上、搬下时,每搬一次,另计一次搬运作业 |
2元/件次 |
每件重量以20千克为限,超重时按其超重倍数增收 |
运到逾期违约金计算表
运到期限 |
违约金比率 (%) |
逾期日期 |
1日 |
2日 |
3日 |
4日 |
5日 |
6日 |
7日 |
8日 |
9日 |
10日以上 |
3日 |
10 |
20 |
30 |
|
|
|
|
|
|
|
||
4日 |
5 |
15 |
20 |
30 |
|
|
|
|
|
|
||
5日 |
5 |
10 |
20 |
25 |
30 |
|
|
|
|
|
||
6日 |
5 |
10 |
15 |
20 |
25 |
30 |
|
|
|
|
||
7日 |
5 |
10 |
10 |
15 |
20 |
25 |
30 |
|
|
|
||
8日 |
5 |
5 |
10 |
15 |
20 |
20 |
25 |
30 |
|
|
||
9日 |
5 |
5 |
10 |
15 |
15 |
20 |
20 |
25 |
30 |
|
||
10日以上 |
5 |
5 |
10 |
10 |
15 |
20 |
20 |
25 |
25 |
30 |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修改、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1997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