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基金对外投资股权回购问题法律分析
(2017-07-15 08: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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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基金股权回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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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国有控股基金股权投资中,以协议转让或股权回购方式退出的,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国有金融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机构自行决策,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国有控股基金一般是指国有控股企业为主体设立的产业基金或其他市场化的基金。国有控股基金的投资行为在广义上属于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但同时也是一种市场化、专业化的相对特殊的投资形式。
那么国有控股基金在实现投资退出时,采取市场通行的签订股权回购协议在目前的法律监管环境下是否可行?通过对现有国有金融企业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的梳理和分析,我们认为是可行的。
一、我国国有产权转让的基本途径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2016年6月24日公布实施),国有产权(包括股权、资产)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只有两种情况可以通过非公开以协议的方式转让,即:(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二、我国金融类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的基本规定
不过,投资基金是受到证监会监管的金融类投资行为,国有控股基金的对外投资行为也应遵循普通非基国有基金的一般投资的内在规律,基于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也同时规定,“金融、文化类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等行为,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各级子企业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相应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另行授权。”
据此,国有控股基金,应该属于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我们可以理解为该条规定给予其股权的转让给予了一定的余地。
三、金融类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有关资产转让的规定
由于投资基金具有特殊的运作和管理逻辑,因此我国也明确了对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的运作坚持市场化运作和专业化管理原则。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在“优化政府投资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政府支持领域和产业”的原则下,“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原则,政府出资人不得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2014年,财政部进一步明确了,国有金融企业开展股权投资时,如果采取股权回购方式退出的,不需要采用通常通过产交所的形式。财政部于2014年6月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有关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31号,2014年7月6日起实施)规定,“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包括:公开发行上市、并购重组、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等方式。
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和条件、以协议转让或股权回购方式退出的,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国有金融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机构自行决策,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以其他方式进行股权转让的,遵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此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用回购方式退出的,并不需要经过产交所的一般途径。
关于这一点,辽宁省也作出了类似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17日发布的《国有企业参与设立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若干政策措施》(辽政发〔2016〕29号)确立了“按照市场规则进行基金投资”的原则,并就基金投资中常见的采取股权回购形式实现投资退出作出了具体规定,“国有企业控股设立的基金企业对外出资,如需在投资协议中约定未来以固定收益率或固定价格退出的(含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情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即可实施投资和退出。”
另外补充一点的是,如果涉及到上市,则遵守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处理。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 第54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同样也规定了大体上与普通国有产权转让相类似的途径,即除少数情况例外(即如果
国家有关规定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
控股(集团)公司进行内部资产重组、其他特殊原因,经国务院批准或者财政部门批准,转让方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
)以外,原则上均需要经过产权交易所。但是,该《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
第五十九条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企业出售其所持有的以自营为目的的上市公司股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这是由于证券交易所本身即有交易价格形成功能,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价格具有相对的公允性,某种程度上来说比产权交易所还更能确保国有资产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以上对相关规定的梳理分析可以看出,对于国有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中有关资产管理的基本思路,监管部门总体来说前后的思路是比较一贯的,在坚持市场化、专业化方向的原则的前提下,有一个逐步清晰与明确的过程。总之,国有企业股权股即资的退出,可以通过上市后转让、股权回购和通过产权交易所等形式退出,其中以协议转让或股权回购方式退出的,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国有金融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机构自行决策,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