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捞尸要价”事件再起 政府监管漏洞谁来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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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5日晚,浙江台州市温岭一对情侣由于感情原因发生纠纷。随后女友跳河,男子下河营救女友,双双溺亡。死者家属赶到后,警方帮忙联系打捞队,可打捞队员一直拖到第二天上午10点多才赶到。到了现场后,打捞队员先谈价格,开始要价一万二,最后在当地村民和民警的调解下,价格降到三千。(光明网2013年5月27日)
公众无法想像竟然有人以尸体相要挟向正在经历丧亲之痛的人讨价还价,甚至“狮子大张口”。再次出现这种“捞尸要价”的事件,不得不让我一下子就想到了四年前发生的同样的事情。2009年,湖北省荆州市“挟尸要价”事件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那次事件之后,荆州市渔政部门引导经常参与捞尸的渔民成立“水上应急救援队”,以格式合同等形式规范收费价格和捞尸服务。救援队中的成员还是以前的那些捞尸人,但是,救援队是怎样的一个组织?具体由谁来监管?贫困家庭无力支付遗体打捞费用怎么办?这些问题还没有确切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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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打捞尸体在民间是一种古已有之的“生意”,不仅湖北有,浙江、北京等全国很多地方都有这样的事儿。慢慢地,大家都接受了这样一个听起来有些残酷的现实,转而希望政府能够规范这一服务,使之价格合理一些,同时避免“挟尸要价”这种尴尬局面的出现。可是,这一设想恐怕很难实现。除了监管以及贫困家庭难以支付打捞费用等难题之外,合同的订立也是个问题。试想:遇险或罹难者的亲属正处于极度的悲痛或焦急之中,救援队却拿着合同去找人家签字甚至还要讨价还价,这不也是很残酷的事情吗?这种拿着合同要人签字的做法与“挟尸要价”又有多大的区别呢?
话又说回来,公安机关肩负这样的责任,需要增加警力及其经费,但这样的付出是必须的。汶川地震、舟曲泥石流、四川雅安地震等灾害中,都是政府在组织救援,从来没有“挟尸要价”或类似的事情发生。在历次的抢险救援中,“不惜一切代价”都是不二的原则。成千上万人在地震或泥石流中遇险或罹难与一个或几个在河流或险滩中遇险或罹难,只有量的区别,没有质的差别。既然大规模的抢险救援都“不惜一切代价”,平时小规模的捞尸救援更应该如此。人们应该明白:对于死者来说,这是他最后一次享受政府的福利;对于亲属来说,也不会有人希望享受这样的福利。
有人遇险或遇难,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儿,理应得到及时的救援。那么,如何才能保障这一点呢?我认为,打捞尸体应该是一种公共服务,由政府提供。而肩负这一职责的应该是公安部门,因为警察的主要职责就是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活要见人,死要见尸。”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只要有人遇险、罹难或失踪了,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后都应该想方设法去寻找。即使找不到活人,也要找到死尸。人的生命在法律意义上的终结始于公安机关的户籍注销,在人的生命可能已经终结或者正在走向终结的最后时刻,公安机关岂能缺席?
希望这次发生在浙江温岭的捞尸要价事件,是最后一次被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