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谁,该负责任?

第一份文件是中组发(1982)13号文件,
第二份文件是中组部老干部办字(1993)第106号文件,
第一份资料是老友杂志2004年第006期P21——22页,
第二份资料是党建出版社2010年《老干部工作政策业务知识问答》170页第269条。
这些文件和资料文字很浅显,只要具备中学文化水平的人都可以读得懂。然而事实上却产生了歧义(即,这两个文件是什么关系?是106号文件补充了13号文件的规定,还是106号文件否定了13号文件的规定),破坏了党的离休干部政策的落实,使得很多老干部蒙冤。
希望有关单位能站出来澄清事实,追究责任。
附:
1,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
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
1982年11月27日 中组发[1982]13号
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根据中央关于对离休老干部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的 指示精神,现决定: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 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
的政治、生活待遇。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
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三、上述离休干部提高待遇,应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填写《离休干部提为司局或处级待遇审批表》(式样附后)一式三份。属地方的,提为厅局(地专)级待遇报
省市区党委审批;提为处(县)级待遇由省市区党委审批, 或由省市区党委授权地市委(省直厅局党组)审批。属中
央、国家机关的,提为司局级待遇按照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飞中央组织部管理干部的分工,分别报送有关部审批,
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审批的批复件可抄送中央组织部; 提为处级待遇报所在部委党组(党委)审批。
2,
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提高待遇问题的电话回复
1993年7月23日 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你部1993年7月8日《关于原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离休干部待遇问题的请示》收悉。所询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离休后提高待遇问题,经部领导同意答复如下:
离休干部按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县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规定提高待遇后,享受副司局级或副县处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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