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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为《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文件辩

(2023-10-12 09:09:02)
标签:

教育

历史

文化

再次为 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文件辩

这个文件是中组部老干部局回复贵州省委组织部的询问所作的答复。它的标题是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提高待遇问题的电话回复》,颁发时间是1993年7月23日。
   关于这个文件的理解此前我已经做过两次争辩,但是我还得再次争辩,因为我遇到的是专门做老干部工作的专业干部要跟我辩。他认为106号文件规定的是不只是行政十四和十八级这两级干部离休后的待遇问题,而是所有行政十四和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都是享受副厅局和副县处级的政治生活待遇。他全然不顾《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县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文件的存在,同时,还全然不顾106号文件中第一段中所明确的“所询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离休后提高待遇问题,经部领导同意答复如下的表述。这显然是对106号文件的误解。为避免重复,我把前两的辩解附录如下:

第一次:

为老干办字(1993)106号文件辨

说明:这个文件是关于离休干部离休后的待遇问题,是1993年由中组部老干办发出的。关于离休干部离休后提高待遇问题的文件共有六个,这是最后一个。最早的一个是中组部发的(1982)13号文件。要真正理解和说清楚106号文件的真实意义必须与其他五个文件联系来阅读,否则就会误解。下面就是一个实例(见图)。

再次为《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文件辩

        一般人随便解释没有多大影响,如果从事组织,人事工作的同志胡乱编造问题就大了,是绝对不能容忍的。路线确定之后,干部是决定性的因素,组织工作至为重要,绝对不能马虎。如果不能正确执行中央文件规定,其影响是无法估量的。

     现在健在的离休干部不多了,而且都已经年老力衰了。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第二次:

再次为老干办字(1993)106号文件辨

 再次为《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文件辩 (2023-09-13 15:36:05)[编辑][删除]

 

 

此前我已经发表过一篇博文:《为老干办字(1993)106号文件辨》。现在我想再次为该文件从另一个方面作一说明。因为该文太重要了,还是有人不清楚。因为它与 中组发[1982]13号文件密切相关,所以我将全文引用如下: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 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

                               1982年11月27日 中组发[1982]13号

 

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根据中央关于对离休老干部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的 指示精神,现决定: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 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 的政治、生活待遇。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 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三、上述离休干部提高待遇,应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填写《离休干部提为司局或处级待遇审批表》(式样附后)一式三份。属地方的,提为厅局(地专)级待遇报 省市区党委审批;提为处(县)级待遇由省市区党委审批, 或由省市区党委授权地市委(省直厅局党组)审批。属中 央、国家机关的,提为司局级待遇按照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组织部管理干部的分工,分别报送有关部审批, 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审批的批复件可抄送中央组织部; 提为处级待遇报所在部委党组(党委)审批。附表如下:

再次为《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文件辩
这个文件是中组部1982年所发,文中有三项规定。一,是规定行政十四级以上,二,是规定行政十八级以上的老干部离休以后一般应该享受的待遇,三,是这些离休干部提高待遇要有是么样的手续。这是非常严格的,即必须要经过填表审批才可。所以在老干办字(1993)106号文件中明确离休干部要”按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县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规定“就是这个意思。因此可以说:(中组发[1982]13号)和老干办字(1993)106号这两个文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实际上106号只是13号的补充。106号绝不可能把13号取消!对吧?如有不妥,请指正!

另外还有一篇博文已经有两千余人阅读过,不妨也附录于此,供参考。

6,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提高待遇问题的电话回复

 (2023-06-25 04:39:09)[编辑][删除]

 

 

6,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提高待遇问题的电话回复
1993年7月23日 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你部1993年7月8日《关于原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离休干部待遇问题的请示》收悉。所询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离休后提高待遇问题,经部领导同意答复如下:
  离休干部按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县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规定提高待遇后,享受副司局级或副县处级待遇。

作者注:这个文件很短,还可以表述如下,就更短: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你部1993年7月8日《关于原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离休干部待遇问题的请示》收悉。所询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离休后提高待遇问题,经部领导同意答复如下:
  离休干部按(中组发[1982]13号)规定提高待遇后,享受副司局级或副县处级待遇。

因为所询的就是: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离休后提高待遇问题,这就更加明确了。

进一步说明:要真正读懂该文的精神应该两段文字连起来一起阅读,了解离休干部是指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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