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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为老干办字(1993)106号文件辨

(2023-09-13 15:36:05)
此前我已经发表过一篇博文:《为老干办字(1993)106号文件辨》。现在我想再次为该文件从另一个方面作一说明。因为该文太重要了,还是有人不清楚。因为它与 中组发[1982]13号文件密切相关,所以我将全文引用如下: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 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
                                      1982年11月27日 中组发[1982]13号

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根据中央关于对离休老干部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的 指示精神,现决定: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 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 的政治、生活待遇。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 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三、上述离休干部提高待遇,应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填写《离休干部提为司局或处级待遇审批表》(式样附后)一式三份。属地方的,提为厅局(地专)级待遇报 省市区党委审批;提为处(县)级待遇由省市区党委审批, 或由省市区党委授权地市委(省直厅局党组)审批。属中 央、国家机关的,提为司局级待遇按照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组织部管理干部的分工,分别报送有关部审批, 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审批的批复件可抄送中央组织部; 提为处级待遇报所在部委党组(党委)审批。附表如下:
再次为老干办字(1993)106号文件辨
这个文件是中组部1982年所发,文中有三项规定。一,是规定行政十四级以上,二,是规定行政十八级以上的老干部离休以后一般应该享受的待遇,三,是这些离休干部提高待遇要有是么样的手续。这是非常严格的,即必须要经过填表审批才可。所以在老干办字(1993)106号文件中明确离休干部要”按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县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规定“就是这个意思。因此可以说:(中组发[1982]13号)和老干办字(1993)106号这两个文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实际上106号只是13号的补充。106号绝不可能把13号取消!对吧?如有不妥,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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