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为老干办字(1993)106号文件辨

此前我已经发表过一篇博文:《为老干办字(1993)106号文件辨》。现在我想再次为该文件从另一个方面作一说明。因为该文太重要了,还是有人不清楚。因为它与 中组发[1982]13号文件密切相关,所以我将全文引用如下: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 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
1982年11月27日 中组发[1982]13号
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根据中央关于对离休老干部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的
指示精神,现决定: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
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 的政治、生活待遇。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
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三、上述离休干部提高待遇,应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填写《离休干部提为司局或处级待遇审批表》(式样附后)一式三份。属地方的,提为厅局(地专)级待遇报
省市区党委审批;提为处(县)级待遇由省市区党委审批, 或由省市区党委授权地市委(省直厅局党组)审批。属中
央、国家机关的,提为司局级待遇按照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组织部管理干部的分工,分别报送有关部审批,
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审批的批复件可抄送中央组织部; 提为处级待遇报所在部委党组(党委)审批。附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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