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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是否可以人民币对境内企业出资

(2013-05-27 21:26:23)
标签:

人民币

外商

直接投资

外汇

分类: 投资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一家会员单位在公众微信china-cpa中问我:外商投资企业分利的时候是否可以直接分人民币利润到境外 ,我的回答是可以的。

另外还有一家会员企业问到外国企业以合法取得的人民币是否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汇入国内,我回答也是可以的。

 

另外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国内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开办新企业:2008年之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没有统一前,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开办新企业可以享受退税的优惠;2008年以后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利润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取消。

不过据传商务部正在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沟通能否出台新的利润再投资退税的优惠政策。不过到目前为止,具体政策仍未出台。

 

下面是商务部和外汇管理局的有关人民币直接投资的文件:

 

商务部发布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通知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进一步促进投资便利化,根据外商投资法律和行政法规,商务部日前正式印发《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境外投资者(含港澳台投资者)可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开展直接投资活动。境外人民币主要包括: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取得的人民币;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和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在境外通过发行人民币债券、人民币股票以及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币。

 

    《通知》要求,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及所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均应符合现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遵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有关规定。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房地产业、战略投资境内上市公司等均应按照现行外商投资管理规定执行;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在中国境内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以及用于委托贷款。

 

    《通知》明确,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审批管理程序。总体上不改变现有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批权限,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现行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审批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为积极稳妥推进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对于3亿及3亿以上投资项目以及融资担保、外商投资性公司、宏观调控行业等项目,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需报商务部审核同意后予以批准,商务部将根据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实践情况逐步简化有关程序。

 

    在《通知》制定过程中,商务部于2011822日—920日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引导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规范健康发展。

 

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资函[2011]88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促进投资便利化,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现就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来华开展直接投资活动。

 

    二、本通知所称境外人民币是指:

    (一)外国投资者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取得的人民币,以及从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并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和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

(二)外国投资者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发行人民币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币。

 

    三、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及所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遵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有关规定。

 

    四、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在中国境内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除本通知第十一条规定外),以及用于委托贷款。

 

    五、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现行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和权限审批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除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外,还应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人民币资金来源证明或说明文件;

    (二)资金用途说明;

    (三)《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

    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中将原出资币种由外币变更为人民币的,需同时报请商务主管部门批准,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董事会等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的决议、修改后的合同/章程(或修改协议)。

 

    六、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将《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录入外商投资审批管理系统,对属于以下情形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上签章后,报商务部审核。

    (一)人民币出资金额达3亿或3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小额信贷、拍卖等行业;

    (三)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企业;

    (四)水泥、钢铁、电解铝、造船等国家宏观调控行业。

 

    七、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或提出审核意见。通过审核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出具批复,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八、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批复中应写明“境外人民币出资”字样、出资金额及本通知第四条要求,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备注栏中应加注“境外人民币出资”字样及人民币出资金额。

 

    九、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批复文件及时抄送同级人民银行、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部门。

 

    十、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应按照现行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备案管理规定执行。通过备案的,将在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外资司子站“结果公开”栏目)上予以公示,外商投资企业凭商务部网站公示信息(登录网站查看)、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外国投资者使用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参与境内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协议转让股票的,应按照《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商务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十二、外国投资者以从中国境内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获取但未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以及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开展直接投资的,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外商投资联合年检时,对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应对照本通知第四条予以检查。

 

    十四、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投资者开展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参照本通知办理。

 

    十五、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业务统计要求将另行通知。

 

    十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为推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规范健康发展,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本地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并加强审批监管工作。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外资司)联系,通报有关情况。

 

    附件: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113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自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开展以来,境内机构向外汇局提出了各项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需求,外汇局以个案审批的方式批准了一些机构的申请。为规范管理,推进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顺利开展,现就有关操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跨境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操作  

境内机构(不含金融机构,下同)使用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照《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1号)的要求,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登记或变更登记以及前期费用汇出额度登记手续。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和外币混合币种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以及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改为以外汇形式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以下要求操作:

(一)前期费用汇出 

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前期费用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汇出的额度登记(含变更登记)。银行应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汇出,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详见附件1,下同)。

(二)境外直接投资登记

 1、境内机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出人民币资金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汇款业务,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2、境内机构以人民币汇回其境外投资企业发生清算、减资或其向境外机构转让股权等境外合法所得,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可汇回跨境人民币额度登记。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回人民币额度表办理收款,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二、跨境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操作

(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及变更登记

境外投资者以跨境人民币形式(含境外人民币资金及非居民境内人民币账户资金,下同)履行出资义务或向境内居民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标的企业应持商务主管部门注明以人民币出资或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核准文件等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或变更登记。其他操作参照现行外资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二)资金入账备案

 1、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资本金入账、以及为股权出让方办理资产变现收入入账后,应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2、境外投资者若需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以跨境人民币支付前期资金(含收购类、费用类、保证类资金),应先到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跨境人民币前期费用额度登记。银行在依据直接投资系统所登记的额度办理跨境人民币前期费用入账后,应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三)验资询证

 1、外商投资企业以跨境人民币出资办理验资询证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通过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入银行的交易参考号校验资金流入的真实性。

 2、境外投资者以跨境人民币支付中方(含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对价款的,收款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应依据相关跨境人民币流入备案记录,通过直接投资系统为收款主体出具“转股收款登记证明”。

3、外商投资性公司以跨境人民币收入用于境内投资的,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中外商投资性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跨境人民币境内投资核准件办理外汇登记及验资询证手续。

(四)对外付款  银行为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减资、转股、清算、先行回收投资合法所得(含股息、红利等),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出跨境人民币资金额度表办理汇款,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即时向外汇局备案。

 

三、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操作

(一)境内企业以人民币形式向其境外投资企业放款,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额度登记。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资金额度表为境内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资金汇出,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二)银行为境内企业以跨境人民币形式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时,应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四、跨境人民币对外(或有)债务业务操作

(一)人民币外债  境内机构(含金融机构)借用人民币外债,原则上按现行外债管理规定操作。境内机构(含金融机构)借用人民币外债以跨境人民币形式汇入并提款的,无需就该笔外债资金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外债专用账户。

(二)人民币对外担保  境内机构(含金融机构)提供人民币对外担保,原则上按现行对外担保管理规定操作。 

 

五、跨境人民币证券项下业务操作

(一) 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减持股份及分红所得

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可持《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向上市公司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将减持A股所得的资金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境外。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可按照银办发[2009]178号第七条规定在存款账户开户行办理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分红派息所得。开户银行应在办理资金汇出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含资金汇出日期、金额)书面报送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二)H股上市公司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外方股东股息

境外上市(H股)公司可持书面申请、上市公司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和完税证明等材料,向银行申请以人民币形式向境外股东支付股息。已在直接投资系统办理登记的公司,银行应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反馈相关股息汇出信息;未在直接投资系统办理登记的公司,银行应在办理资金汇出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含资金汇出日期、金额)书面报送其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六、加强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统计监测工作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加强对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的监管,要求境内机构及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或核准手续,指导并督促银行按本通知要求反馈相关信息;强化各项统计监测工作,督促和指导银行及申报主体履行国际收支申报义务,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及时掌控相关资金流动和汇兑情况,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报送辖内上月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统计数据和相关情况(具体要 求详见附件2)。 

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加强与分(支)行内相关部门以及地方发展改革委、商务部门等的沟通和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机制。

本通知自201151日起执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业务银行端备案登记项目

2.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统计表及填报要求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附件1

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业务银行端备案登记项目

 

根据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业务管理原则,直接投资系统银行端增设“跨境人民币备案登记”功能。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时应严格履行以下各项备案职责,即时在直接投资系统中进行反馈。

1、境外投资登记

1)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跨境人民币流出备案;

2)前期费用退回跨境人民币流入备案;

3)境外投资跨境人民币流出备案;

4)境外投资企业减资、转股、清算所得跨境人民币流入备案;

5)境外投资企业利润跨境人民币流入备案。

2、外商直接投资登记

1)流入类备案登记

①跨境人民币资本金流入备案;

②中方股东向境外投资者转股跨境人民币流入备案;

③前期费用(如收购、保证类及其他项目)的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入备案;

④非居民购买境内资产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入备案。

2)流出类备案登记

①境外投资者清算所得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出备案;

②境外投资者向境内投资者转股所得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出备案;

③境外投资者减资所得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出备案;

④境外投资者先行收回投资所得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出备案;

⑤非居民境内资产变现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出备案;

⑥非居民购买境内资产退回款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出备案;

⑦境外投资者所得利润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出备案。

3、境内机构境外放款登记

1)境内机构境外放款跨境人民币流出备案;

2)境内机构境外放款跨境人民币本息流入备案。

 

附件2:

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统计表及填报要求

 

一、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统计表(详见附表)应逐笔填报,填报的范围是经外汇局核准或备案的人民币跨境资本项目业务(不含跨境办主办的人民币业务)。

 

二、“业务类别”项填报方法

请按下列序号填写业务类别:

序号业务类别

 外商直接投资外方出资

 外商直接投资外方撤资汇出

 外商直接投资外方利润汇出

 境外直接投资中方出资

 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撤资汇回

 境外直接投资中方利润汇回

 境外放款汇出

 境外放款汇回

 外债

 对外担保

 A股上市公司境外股东减持

 A股上市公司境外股东分红

以上序号中未包括的业务类别,无需填写序号,而是直接在备注中说明。

 

三、“金额”项填报方法

本月发生额,仅包括每笔交易中以人民币交易的金额。

业务类别            应填报的金额

外商直接投资外方出资      现汇出资额

外商直接投资外方撤资汇出    撤资汇出额

外商直接投资外方利润汇出    利润汇出额

境外直接投资中方出资      汇出额

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撤资汇回   清算汇回+转股汇回+减资汇回+其他汇回金额

境外直接投资中方利润汇回   利润汇回额

境外放款汇出          汇出额

境外放款汇回          本金汇回+利润汇回额

外债               签约额

对外担保             担保项下债务金额

A股上市公司境外股东减持    汇出额

A股上市公司境外股东分红    汇出额

 

四、“备注”项应说明的内容

(一)“业务类别”中未能穷尽的业务类型,请在备注中予以描述。

(二)外债业务,请在备注中注明外债编号。

(三)对外担保业务,请在“境内企业(银行)名称”项填写担保人名称,并在备注中注明融资性/非融资性、被担保人和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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