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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文中的“四则运算”

(2016-07-23 15: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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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五言五百篇,七字七十九,三字二十一,都来六百首。”这是唐朝诗僧寒山写的一首诗。诗的大意是自己写了五言诗五百首,七言诗七十九首,三言诗二十一首,加在一起是六百首。古代汉语在表数方法上与现代汉语相比,有较大的差异。古人运用数词表数的时候,往往涉及“四则运算”。
一、加法
这种表数方法,常常是在数词之间夹用“有”或“又”,以表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数字之和。例如:
1.对联、题名并篆文,为字共三十有四。(魏学淞《核舟记》)
对联、题名和篆文,刻有文字共三十四个。“三十有四”即三十四。
2.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诸葛亮《出师表》)
在军事上失败的时候我接受了任命,并在危难紧迫的关头接受了使命,从那时以来,已经有二十一年了。“二十有一”即二十一。
二、减法
在文言数词前加上“且”“几”“将”等副词,以表示该数系近似数,其实际数字为该数与某一较小数字之差。例如:
1.北山愚公者,年且九十,面山而居。(《列子·汤问》)
北山有个愚公,年纪快九十岁了,面对大山居住着。
2.汉之为汉,几四十年矣。(贾谊《论积贮疏》)
自高祖建立汉代以来,将近四十年了。
三、乘法
有时两个文言数词连用,所表示的数字是该二数之积。例如:
1.三五之夜,明月半墙。(归有光《项脊轩志》)
每逢十五的夜晚,明朗的月光照在墙上。“三五”即十五。
2.三五明月满,四五蟾兔缺。(《古诗十九首·孟冬寒气至》)
十五明月圆,二十月儿缺。“三五”即十五,“四五”即二十。
四、除法
有时两个文言数词连用,所表示的数字却是该二数之商,或者说,是以后一个数为分子,以前一个数为分母的分数。例如:
1.借第令勿斩,而戍死者固十六七。(司马迁《陈涉世家》)
就算是不杀头,那么因驻守边防而死的也必然会占到十分之六七。“十六七”即“十分之六七”。
2.盖余所至,比好游者尚不能十一。(王安石《游褒禅山记》)
大约我到的地方,比起爱好游览的人还不到他们所至的十分之一。“十一”即“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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