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对“语法、修辞知识不作为考试内容”存在必要性的思考
(2011-07-11 20:5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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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法、修辞知识不作为考试内容。”这是全日制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在“评价建议”中作出的明确规定,也是九年义务教育初中《语文教学大纲》曾经有过的条款。从正面说,既是规定,理应严格执行,在评价中就不允许出现对语法、修辞知识的考查;从反面说,如果在评价中将语法、修辞知识当作了考试内容,就应该视为违反了规定。
浙江杭州卷:
10.根据语意,仿照画线的句子,运用恰当的比喻,在下面的横线上填写句子,构成语意连贯的一段话。(3分)
四川内江卷:
7.把下面的句子改写成排比句。(3分)
四川眉山卷:
25.选文表达了作者对春雨的感受,请运用排比写一段话,结合自己的生活体验,表达你对“夏雨”或“秋雨”的感受,60字左右。(3分)
辽宁阜新卷:
5. 请你恰当地运用一种修辞方法(比喻、拟人、排比、对偶、夸张等)描绘你家乡的一处美景。(不少于30字)(2分)
天津市卷:
17. “秋去冬来”,此时庭院里“芳菲”失色,叶子“辞柯”。作者在描写中采用了怎样的修辞方法,融入了怎样的思想感情?(4分)
上海市卷:
24.第⒂段“思贤忽然泪如泉涌”这句话运用了
山西太原卷:
(1)第④段说霍金“犹如秋天的一片落叶”,结合全段,说说这个比喻好在哪里。
山东省卷:
15. 文中画线的句子运用了比喻的修辞手法,有什么表达效果?(2分)
内蒙古赤峰卷:
(1)道德是一切制度运行的社会土壤,在一个国家的文明框架中,道德与法律唇齿相依,缺一不可。(句中运用了哪种修辞手法,有怎样的表达效果?)
江苏徐州卷:
河南省卷:
再看2010年部分地区中考试题的相关考题::
贵州遵义卷:
24.拟写一条体现活动主题的宣传标语。(必须用上一种修辞手法。)(3分)
福建龙岩卷:
3.(1)请选择其中一个热点,充分发挥你的想像,描述其中一个活动场面,至少使用一种修辞手法。(3分)
安徽芜湖卷:
7.语文综合运用。
请你也说一段话,向全校同学发出多读书的倡议。(至少用一种修辞手法)(3分)
广西桂林卷:
21.试简析第②段画线句子的表达效果。(注:画线句子是比喻句。)(3分)
广东梅州卷:
12.下面句子运用了哪种修辞方法?怎样理解这句话的意思?(4分)
湖北武汉卷:
15.下面语句运用了排比、比喻等修辞手法,请任选一种修辞手法品析下面句子的表达效果。(3分)
湖南衡阳卷:
24.“它们隐藏在树叶之间,与绿叶一起舞蹈,与春风一起歌唱,夏天的蝉鸣由一只鸟定调,秋天的夜月被一声鸟鸣切开。树木本来就是鸟的家园。”这段话用了什么修辞手法?这样写有什么好处?(4分)
广东佛山卷:
16.本文语言优美,请从文中画线的A、B两处中任选一处,从修辞方法的角度分析其表达效果。(3分)
通过上边列举的例子,大家可以清楚的看到修辞知识在各地中考试题中的活跃情况。这到底算不算是与课程标准的规定相背离呢?如果算是,又应该怎样来看待这个问题呢?
也许有人会说,课程标准的规定针对的只是语法、修辞知识的“名词术语”,针对的是对这些名词术语的死记硬背,并不排斥应用类的考题。假如真是这样,那就应该进一步明确为“语法、修辞知识的名词术语不作为考试内容”,而不宜用现在这样笼统的表述。该课标自身说明白的问题就不应该再依靠什么另外的“解读”才是。再怎么解读,“知识”也是大概念,毕竟“语法知识、修辞知识”不单纯是“名词术语”类的陈述性的知识,还有指导语言实践的程序性知识,不加区分地统统限考,无疑是不妥当的事情。阅读知识、写作知识同样都包括“是什么”和“怎样做”两类内容,如果也作出“与阅读有关的名词术语不作为考试内容” “与写作有关的名词术语不作为考试内容”的规定,是不是就多此一举了呢?我看在对待“语法、修辞知识”的问题上太过于谨慎了。
如上所述,知识有“陈述性的知识”,有“程序性的知识”,这些知识都是形成能力的基础。学习语法知识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单纯的获取这些知识系统,而是为了凭借这些知识的帮助,借助于理性思维把话说通,这就像驾驶员学习交通法规是为了明白走路规则达到安全行驶的目的一样;同理,学习修辞知识的目的是为了在“说通”的基础上有意识的把话说好,而不在于积累修辞知识本身。任何语文知识如果不与语文实践联系起来,就是死的知识,没有用的知识。就语法、修辞知识而言,不考名词术语的机械记忆,无疑是正确的,是符合学习语法、修辞知识初衷的。但不考知识的应用,恐怕就说不过去了。像上边所举的例子那样,通过对具体语言应用案例的分析,通过应用修辞知识于自己的表达,来考查学生对修辞知识的理解与迁移,则是完全必要的,它符合语言学习的规律,是理解语言和运用语言的实践所无法回避的事情。这些试题用事实证明了修辞知识的考查是完全可以规避名词术语的机械记忆,是完全可以从应用的角度来考查的。再说,学生初中三年内仅在教材的“研讨与练习”中就曾有过多达32次的修辞知识的理解与应用的训练,到头来考试不考,好像也有些说不过去。
一边是《语文课程标准》的“语法、修辞知识不作为考试内容”的明文规定,一边是语法知识不考就不学的现实,是修辞知识照考不误的现实。对于语法知识的教学来说,这个规定 “有弊端”;对于修辞知识的考试来说,这个规定 “没有用”。这样的尴尬局面应该改变。至今我还没有看到正式出版的《语文课程标准》的修订稿,只是从网上有所了解,好像这个规定涛声依旧,没有变化。我以为,与其持续当前这样的尴尬局面,莫如实事求是的作出必要修订,以利于语文教学的和谐健康的开展。笔者是一个基层教研员,直接深入课堂,直接接触教师,仅凭个人了解到的情况和体会提出如下建议:变通“语法、修辞知识不作为考试内容”这样过于绝对、过于笼统的存在弊端的规定。如果必须要做出规定的话,那就正视“语法知识的教学极端淡化”和“修辞知识的照考不误”的现实,从学生语言发展必要性着眼,从怎样考的角度来设想解决问题的办法,该进一步明确的就进一步明确,该顺应大众需要的就顺应大众的需要。这样也好与高中的语文教学相衔接。课程标准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践上存在问题的规定就应该做出调整,否则,知其不可而执意为之,那就实在是欠妥的事情了。
(此文已经发表在《语文教学通讯》B刊2011年第5期,发表时的题目是《一项应该修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