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司法释疑
(2025-04-02 18:18:56)| 标签: 文化司法 | 
律师的司法释疑
三月份走访过两家律所,得到了一些想要得到的。同时,又对律师有了更多的“不好”的感觉,以为如此释法会延缓我们依法治国的路途。
三月里的某日上午,得到小区通知,有律所回到小区接受法律咨询,自己比规定时间晚到些,刚好没有咨询者,坐下来详谈自身的案子,结果没有咨询二十几分钟(通知咨询时间为一小时),即差十五分钟(到时)就已经在摘掉横幅了,散溜达的那位律所负责人,告诉接受自己咨询的律师,回来到律所说吧。其实自己咨询的内容远远没有结束。律师递过来名片,自己装进包里根本没有看,只是离开时看到了该律所律师的集体拍照。很清楚他们是为完成律协的什么“任务”充充样子,不耐烦地解答一下而已,谁还会无利起早呢?其实这样的形式(主义)已经想到了,只是自找烦恼而已。后来还是按照该所名片打过去电话咨询了一个“再审”的司法程序问题,回答的还算率直。
三月里的又某日下午,如约到另外一家律所咨询,先捡着紧要的问询,谈了不足一小时,问询了一个债权债务“捆绑”的问题,律师回答很干脆“没有可能”,按司法的“延伸”,国有资产“止损”与“流失”均要在“程序”之内鉴定,至于尚存的国有“财富”,如果不是贪腐,就是一个更显眼的词,叫作:“挥霍”。如果真要走“司法程序”,那一定是要证据的,一旦导入法的框架,任何个人,任何组织都已经是“无效”的,以此推知什么信仰、忠诚、道德都不会是法的概念,法也不会承认它们的存在。那么,法到底要什么结果呢?同样,法也不会是什么公平、公正,甚或什么正义的,发就是唯独证据而已。
这也是个人不能认识我们的司法的困难之所在。就自己出庭的几十个经济案子来看,如果司法可以包罗万象,那么,社会上的其它组织都没有必要存在了,如此会为社会节约一大笔开支,是这么一回事吗?
个人很失望,不仅对律所、律师,还有我们的司法吧。
2025年4月2日18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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